法院概況

政府臨時使用批給土地的歸還問題屬私法上的糾紛 初院有權審理

      澳門政府透過1990年5月11日的公證契約,將一幅位於澳門青洲河邊馬路,面積2,967平方米的土地批予甲地產投資有限公司。2010年3月18日,澳門特區政府與甲地產投資有限公司簽訂一份承諾書,透過該承諾書,甲地產投資有限公司接受澳門特區政府臨時使用上述土地,用作臨時設置乙有限公司燃料儲存庫。上述批地的臨時使用期由簽署承諾書起計3年,在期限屆滿前經甲地產投資有限公司同意可續期,此外,澳門特區政府還承諾在期限屆滿後,將土地按原貌歸還予甲地產投資有限公司。然而,上述期間屆滿後,特區政府並未歸還上述土地。2019年12月12日,甲地產投資有限公司向初級法院提起通常宣告訴訟程序,請求澳門特別行政區歸還有關土地,或批出一幅具有同等條件的土地作為賠償。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檢察院代表下,在2020年6月22日對上述案件提出初級法院無管轄權的延訴抗辯。初級法院在2020年11月20日裁定對於主請求而言延訴抗辯理由不成立,但駁回了原告針對被告的補充請求。澳門特別行政區不服,由檢察院代表針對上述裁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

      合議庭指出,甲地產投資有限公司以一份承諾書作為依據,針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向法院提起歸還土地的請求。初級法院認為該承諾書屬於私人合同而非行政合同,因此,初級法院有管轄權審理由該承諾書所產生的爭議。合議庭繼續指出,有關承諾書中沒有任何不可以由私人訂定的條款,亦未見賦予澳門特區政府任何私法所不允許的權力或特權、或為私人設定任何私法所不允許的負擔、限制或約束。可清楚看到有關承諾書中的條款屬於沒有創建行政法律關係下在合同中訂立的協議。因此,有關承諾書屬於典型的民事法律範疇中的合同,即《民法典》第1057條所規定的使用借貸,而從承諾書中規定免除甲地產投資有限公司向澳門特區政府繳付租金的條款來看,亦可以被定性為一個不動產租賃合同。由於甲地產投資有限公司的訴求被定性為民事法律範疇中的合同所產生的合同責任,因此,根據《司法組織綱要法》第28條規定,初級法院有管轄權審理由該合同所產生的爭議。

      綜上分析,合議庭裁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參閱中級法院第466/2021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