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4/2026 8412024-I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4/2026 841/2024-I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4/2026 122/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主要問題:審查證據錯誤、量刑過重、巨額信任之濫用罪

      摘要

      本院認為,上訴人被宣告成為嫌犯後,已清楚知道被害人就案中代購事件報案處理,也清楚知悉自己以嫌犯的身份被指控,根據案中的已證事實,上訴人曾經要求被害人“高抬貴手”,希望被害人不要報警處理;在此情況下,按照一般的經驗法則,倘若上訴人並沒有挪用被害人的款項,又或者,事實的真相如其所指的那樣,為什麼他在偵查階段沒有提供這些支持其說法的證據?
      金錢的去向只有上訴人自己才最清楚,假如上訴人未有指出錢款的去向,警方也不可能以“大海撈針”的方式為其調查證據;在此情況下,上訴人便要承擔過程中對其所帶來的不利因素(即上訴人未有作出反證)。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4/2026 142/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審查證據明顯錯誤、加重詐騙罪

      摘要

      由於原審法院對事實的認定陷入了審查證據方面存在明顯錯誤的瑕疵, 而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 418 條的規定,基於本案不存在重新審查證據的條件,只能將卷宗發回原審法院,由沒有介入的法官組成新的合議庭,以便針對案中嫌犯的主觀犯意重新進行審判。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4/2026 228/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量刑過重

      摘要

      《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分別確立了具體的原則及應參照的標準和應考慮的情節因素。
      《刑法典》第40條規定了刑罰及保安處分之目的:“一、科處刑罰及保安處分旨在保護法益及使行為人重新納入社會。二、在任何情況下,刑罰均不得超逾罪過之程度。三、保安處分僅在其與事實之嚴重性及行為人之危險性相適應時,方得科處之。”
      在量刑層面,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