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離婚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在《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所規定的各項要件均已悉數符合的情況下,外地法院作出的離婚裁判應予以確認。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理由說明
- 刑罰選擇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以及另外兩名嫌犯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從有關表述中可以看到,原審判決在量刑時提及到“考慮了本案犯罪事實的不法程度、第一嫌犯及第二嫌犯犯罪的故意程度以及與本案有關的其他情節,尤其是第一嫌犯的認罪聲明等”,雖然原審法院並未指出本案犯罪事實的不法程度(高、中或低等)、嫌犯的故意程度(高、中或低等)的具體情況,但這並不能說原審法院對相關因素未作考慮。
3. 上訴人雖為沒有刑事紀錄,但從上訴人實施不法行為的事實可以顯示上訴人漠視本澳法律,可顯示上訴人守法意識薄弱,亦欠缺悔意,特別預防的要求亦相應提高。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對上訴人所犯罪行進行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的迫切需要,對上訴人選擇以徒刑處罰,且所科處的徒刑不以罰金代替的裁決正確,應予以維持。
- 被定罪人移交程序
- 移交囚犯繼續服刑的條件
1. 涉及被定罪人移交程序的各實體的管轄權及其處理,由《刑事司法互助法》(第6/2006號法律)第108條規定。行政長官負責就移交請求的可受理性作出決定,而法院則負責就移交請求的實質問題作出裁定。
2. 行政長官決定受理請求,其受理決定意味著已經啟動了請求程序,並不當然免除中級法院核實移交請求的其餘事實和法律前提是否得到滿足的義務,尤其是根據第6/2006號法律第108條第6款的規定作出裁定。
3. 申請人為巴西聯邦共和國國民,掌握(巴西)葡萄牙文,並以該國為常居所。其家庭成員均在該國生活,並且與申請人有密切的聯繫。其在澳門觸犯的罪名在巴西聯邦共和國也同樣構成犯罪,並對徒刑的執行也有與澳門刑法典所規定的相似程序,包括服刑人的假釋程序以及提供有利於囚犯重返社會的機制,在此情況下,應該批准其移交服刑的申請。
再審的要件
當審判時未被發現及被審判者考慮的,而單憑這些證據本身可使人非常懷疑判罪是否公正,則便屬於《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第1款d)項所規定的情況。這正是本案的情況。
因為,雖然要確保已確定裁判的權威性及穩定性,但是當涉及公正原則時,則後者應該優先。
故此,由於符合《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第1款d)項的規定,上訴人的再審請求理由成立,需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39條規定,對本案重新審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