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05/2025 137/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05/2025 307/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法律定性
      - 特別減輕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由於上訴人對相關籌碼屬於被害人的事實一直知悉,因而上訴人將籌碼據為己有之行為則屬於盜竊行為而非對拾得物不正當據為己有行為。
      3. 根據已證事實第10點,上訴人自願向上述保安員交出一個面值港幣10萬元的藍色籌碼。因此,雖然上訴人並非將籌碼交還被害人,但其行為亦屬於返還,同樣適用《刑法典》第201條第1款結合第221條規定,須將刑罰作出特別減輕。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05/2025 208/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在審查證據出現明顯錯誤

      摘要

      《刑法典》第164-A條(性騷擾)規定:“使人被迫忍受性方面的身體接觸,或迫使他人與行為人或第三人進行此行為而騷擾他人者,不論是以身體某部分或物件作接觸,如按其他法律的規定不科處更重刑罰,則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規定,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之瑕疵,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疑罪從無原則,也稱作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的審查證據過程中,對所審查的證據所需要證明的事實的真偽存有合理懷疑,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就應該以對嫌犯最有利為依歸,作出有利於嫌犯的事實的決定。必須強調,這種合理懷疑並因此帶來無罪判決,必須是法官(而不是上訴人)在形成心證前就對作出決定的事實前提抱有懷疑,且這種懷疑是“合理”及“無法補救”的。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05/2025 287/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違反擔保
      - 追加擔保的前提
      - 擔保強制措施與服刑的關係

      摘要

      1. 雖然,原審法院並沒有以擔保金措施代替禁止離境的措施的意思,並且在原審法院作出選判之時,對其所適用的禁止離境的措施依《刑事訴訟法典》第202條第2款,結合第199條第1款c項的規定,因超過最長法定期限而消滅,但是在原審法院決定對上訴人“追加”擔保金時,明確認為在維持之前已經適用的擔保措施情況下,再支付擔保金。那麼,由於對此認定的決定,沒有任何的反對意見,應該視為確定性的決定。。
      2. 《刑事訴訟法典》第187條規定的採用其他強制措施的適用前提第192條規定的不同,它是在行為人違反了一項強制措施的義務時,法院確定改用更嚴厲的措施的“種類”
      3. 誠然,原審法院可以在確定行為人違反擔保措施所規定的義務時決定對其追加擔保金額,但是也並非必須這樣決定。
      4.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98條第4款的規定,擔保措施在服刑開始時方消滅,但是,該一措施指擔保強制措施因無存在必要而消滅,乃對該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強制措施立即消滅的“例外”。無論如何,上訴人服刑的事實並不導致消除行為人過往違反強制措施的事實而已經產生的法律後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2/05/2025 209/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量刑 緩刑

      摘要

      緩刑的實質要件包括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兩個層面。
      在特別預防方面,給予刑罰的暫緩執行應以對行為人將來的行為作有利的預測為基礎,且令人有信心透過刑罰的威嚇,行為人能從判刑中汲取到教訓,並有理由相信其藉著將來遵守法律及符合法律的生活而不會再次犯罪。
      在一般預防方面,緩刑是一種為著社會大眾利益而對犯罪行為人採取的處罰方式,其終極目標旨在保障法益。緩刑的適用,不應無法保障法益及無法穩定社會大眾對打擊犯罪的期盼,即對懲罰犯罪的觀感或對社會法律制度的觀感。
      本案,上訴人為初犯,其與另外二人共同作出「普通盜竊罪」的行為,上訴人的犯罪行為的不法程度普通,犯罪故意程度高,自作出本案事實至今已逾6年時間,期間行為表現良好,彌補了被害人的部分損失,顯示有真誠的悔過。綜合上訴人的整體情況,令人有信心透過刑罰的威嚇,上訴人能從判刑中汲取到教訓,並有理由相信其藉著將來遵守法律及符合法律的生活而不會再次犯罪,且給予上訴人一較長時間緩刑的考察,不會不利於維護法律的威嚴、保障法益、社會穩定和打擊犯罪的期盼。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