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2/2026 93/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假釋的條件必須包含了以下的所有基本內容:
      1. 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徒刑;
      2. 實際服刑至少超過六個月及占總刑期的三分之二;
      3. 被判刑人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
      4. 釋放被判刑人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5. 被判刑人同意釋放。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02/2026 737/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預約買賣合同
      - 合同不能履行的可歸責性
      - 定金的認定
      - 損害賠償
      - 違約金條款
      - 衡平原則

      摘要

      1. 根據《民法典》第788條第1條規定,在合同範疇,就債務之不履行,須由債務人證明非因其過錯造成。
      2. 倘預約賣方是完全可以預見樓宇建造項目是無法在土地批給期限內建造完成,且有關土地批給將依法被宣告失效及收回,但沒有向預約買方披露相關情況,而是任由彼等繼續支付樓款,那預約賣方的做法違反了《民法典》第219條所規定的資訊披露義務,因而在履行合同上(“樓宇預約買賣合同”)具有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
      3. 在買賣之預約合同中,預約買方向預約賣方交付的全部款項,即使以提前履行或首期價金的名義交付者,亦推定具有定金性質(《民法典》第435條)。
      4. 違約金條款旨在強化債權人對於債務獲履行的權利,應作出的損害賠償是所約定處罰中規定的內容,只有在例外情況下才應當減低,從而避免明顯濫用的情況,即相對於實際造成的損害而言明顯過度且毫無理由地誇張的處罰導致極端不公正。
      5. 違約金條款明顯過度,不等於簡單的賠償金額超過實際損害,需考慮倘有的減低與維持違約金條款的威嚇及勸阻價值之間的需要。
      6. 倘沒有事實顯示雙倍定金的賠償是明顯過高,則不能適用衡平原則作出減少。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02/2026 947/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逃避責任罪
      在審查證據中出現的明顯錯誤
      附加刑過重

      摘要

      一、《道路交通法》第八十九條(逃避責任):“牽涉交通事故者意圖以其可採用的法定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使自己免於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科處最高一年徒刑或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二、《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錯誤還指顯而易見地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出於相同理由,《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亦明確規定,上訴得以原審法庭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為依據,只要這涉及事實審的瑕疵「係單純出自卷宗所載之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再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
      三、在量刑時須根據《刑法典》第40條的規定,所科處的刑罰應旨在保護法益及使行為人重新納入社會。在任何情況下,刑罰均不得超逾罪責的程度。
      同時,根據《刑法典》第65條的規定,量刑須按照行為人的罪責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在法律所定的限度內為之。也須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罪狀的情節,尤其是犯罪事實的不法程度、實行方式、造成後果的嚴重性、行為人應負義務的違反程度、故意(或過失)的程度、犯罪時所表露的情感及犯罪的目的、行為人的個人及經濟狀況、作出事實前後的行為表現等作為量刑準則。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02/2026 794/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相當巨額的詐騙罪、偽造具特別價值之文件罪

      摘要

      證據是用以支持控訴/起訴的事實,控訴書或起訴批示所描述的事實必須足以支持控罪;所以,一旦控訴書或起訴批示欠缺描述對構成罪狀有重要性的事實,即使存在相應的證據,也不足以支持定罪,即使再精闢、再詳盡的分析論述,也不能取代控訴或起訴事實。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02/2026 638/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家庭居所協議的嗣後變更;非訟事件。

      摘要

      1. 經由法院在兩願離婚程序中透過判決方式所確認與家庭居所有關的協議,得由協議的其中一方基於嗣後事實請求法院對其進行變更。
      2. 有關協議是經夫妻雙方深思熟慮並在平衡所有與該婚姻關係問題有關的利益後所作出的協議,因此,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249條及續後條的規定對其申請嗣後作出變更,應有充份的理據支持。
      3. 本案中,經謹慎考慮未成年人在澳門的居住需要及為免涉案不動產長時間不被使用而對女方聲請人的利益造成不合理浪費,本院認為更合適的做法是適當地變更雙方原有的協議。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羅睿恒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