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主要問題:審查證據錯誤、量刑過重、巨額信任之濫用罪
本院認為,上訴人被宣告成為嫌犯後,已清楚知道被害人就案中代購事件報案處理,也清楚知悉自己以嫌犯的身份被指控,根據案中的已證事實,上訴人曾經要求被害人“高抬貴手”,希望被害人不要報警處理;在此情況下,按照一般的經驗法則,倘若上訴人並沒有挪用被害人的款項,又或者,事實的真相如其所指的那樣,為什麼他在偵查階段沒有提供這些支持其說法的證據?
金錢的去向只有上訴人自己才最清楚,假如上訴人未有指出錢款的去向,警方也不可能以“大海撈針”的方式為其調查證據;在此情況下,上訴人便要承擔過程中對其所帶來的不利因素(即上訴人未有作出反證)。
審查證據明顯錯誤、加重詐騙罪
由於原審法院對事實的認定陷入了審查證據方面存在明顯錯誤的瑕疵, 而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 418 條的規定,基於本案不存在重新審查證據的條件,只能將卷宗發回原審法院,由沒有介入的法官組成新的合議庭,以便針對案中嫌犯的主觀犯意重新進行審判。
量刑過重
《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分別確立了具體的原則及應參照的標準和應考慮的情節因素。
《刑法典》第40條規定了刑罰及保安處分之目的:“一、科處刑罰及保安處分旨在保護法益及使行為人重新納入社會。二、在任何情況下,刑罰均不得超逾罪過之程度。三、保安處分僅在其與事實之嚴重性及行為人之危險性相適應時,方得科處之。”
在量刑層面,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假釋
假釋的條件必須包含了以下的所有基本內容:
1. 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徒刑;
2. 實際服刑至少超過六個月及占總刑期的三分之二;
3. 被判刑人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
4. 釋放被判刑人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5. 被判刑人同意釋放。
假釋的實質要件
上訴人在目前需服刑的兩宗案件中,均因觸犯相當巨額的信任之濫用罪而被判刑(最後一宗案件還觸犯相當巨額的簽發空頭支票罪),按照主流的司法見解,對於侵犯財產性質的犯罪,行為人是否有彌補其對被害人所造成的損害是一項重要的考慮因素;雖然我們認同上訴人所指,不支付賠償並不會必然地否決假釋,但被判刑人的賠償態度是反映其有否彌補過錯及有否悔改決心的重要指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