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6/2026 513/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假釋的條件必須包含了以下的所有基本內容:
      1. 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徒刑;
      2. 實際服刑至少超過六個月及占總刑期的三分之二;
      3. 被判刑人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
      4. 釋放被判刑人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5. 被判刑人同意釋放。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6/2026 476/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在重新分析本案的情況,經綜合考量上訴人的悔過程度及相關犯罪預防需要,上訴人仍未具備《刑法典》第56條第1款a)項及b)項所規定假釋的要件,其上訴理由並不成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6/2026 463/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法律適用錯誤

      摘要

      一、第10/2012號法律第六條(應請求禁止進入娛樂場):
      “1、任何人自行提出或確認由其配偶、尊親屬、卑親屬或二等旁系血親所提出的禁止其進入娛樂場申請時,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可禁止其進入全部或部分娛樂場,為期最長兩年。
      2、被針對人可隨時請求廢止上款規定的禁止措施,但有關廢止自提出請求之日起計滿三十日後方產生效力。
      3、(…)。4、(…)。”
      二、如不遵守上述由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或其授權的公務員根據經第17/2018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2號法律第六條以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條的規定作出批示或命令,將觸犯第10/2012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項準用的《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所規定的違令罪。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6/2026 363/2025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所得補充稅
      - 可課稅利潤的確定規則
      - 合作與善意原則

      摘要

      1. 可課稅利潤的確定規則,經第4/90/M號法律修訂的《所得補充稅規章》第19條第2款規定:B組納稅人的可課稅利潤,當估定其在上一年度的收益超過費用時,將根據兩者間的差額核定,或根據指數方法核定。
      2. 上述的第2款規定了兩種確定B類納稅人可課稅利潤的方法—推定法(método presuntivo)和指示法(método indiciário)。立法者為 B 類納稅人設立了最低保障:推定法要求應稅利潤盡可能接近實際利潤,而指示法則要求總收入有效,或至少盡可能接近實際情況。
      3. 如果稅務機關可以合法地選擇任何一種證據方法來確定B類納稅人的應稅基數,那麼,將兩種基於不同邏輯的方法混用或混合使用的做法是非法的,它違反了確定應稅收入的規則。
      4. 《所得補充稅規章》第18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明確表明,B類納稅人無需進行正規的會計核算,只需持有上述第18條第2款所列的登記簿即可。
      5. 即使稅務當局在收到上述“沒有任何會計整理”的數百份文件時,基於合作與善意原則,也應在決定之前要求相關方作出澄清或直接展開調查。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6/2026 326/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審查證據錯誤、量刑過高、非財產損害賠償金額過高、交通意外中民事請求被訴之正當性、過失傷人

      摘要

      雖然被害人在本案中未有按照第57/94/M號法令第25條第4款及第45條第3款的規定針對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 提出民事賠償請求,而原審法院也未有按照《民事訴訟法典》第394條第1款c項的規定初端駁回對上訴人的民事起訴(因上訴人在案中的民事請求不具有被訴的正當性),但考慮到上訴人在民事請求中的敗訴金額未有超逾5萬澳門元,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90條第2款的規定,針對案中對其所作出的損害賠償決定,其不能向本院提出上訴。
      在此情況下,本院也不能依職權審理上訴人不具被告之正當性問題。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