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12/2025 709/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不合規範的僱用、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錯誤的瑕疵

      摘要

      1、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73條(不合規範的僱用)規定:
      一、為自身利益或為向其支付任何種類的報酬或回報者的利益,接受由一名或多於一名非居民在不持有所需法定文件的情況下提供工作者,不論所簽訂合同的性質及形式、又或報酬或回報的種類,處最高兩年徒刑;如為累犯,處兩年至八年徒刑。
      二、如上款所指的行為伴有置他人於特別濫用或有辱人格的工作條件,且按其他法律的規定不處以更重刑罰時,則上款規定的刑罰的下限及上限均加重三分之一。
      三、為適用第一款的規定,凡在建築地盤或建築工程中發現有人作出建築業實質行為,推定在履行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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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所指的「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瑕疵,上訴得以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為依據,只要有關瑕疵係單純出自案卷所載的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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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法庭「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錯誤」瑕疵,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12/2025 508/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債務糾紛;不當得利;舉證責任。

      摘要

      1. 在現審理的個案中,原告(同為被反訴人)及第一被告(同為反訴人)同時針對他方主張多筆債務。就案中原告質疑原審法院認定其曾向被告借款的若干部份,考慮到案中證據足以支持有關債務存在一事,原審法院認定該等債務存在的決定,應予以維持。
      2. 就案中由原告在起訴狀當中所主張,其向第一被告交付的一筆港幣2,619,800.00元的款項,由於該筆款項是在沒有任何原因支持的情況下,由原告交予被告,因此,根據《民法典》第467條第1款及第2款的不當得利制度的一般原則,第一被告負有向原告作出返還的義務。
      3. 就上段所提及的一筆款項,原告一直主張有關款項是因為清償債務的原因而交付予第一被告。而在第一被告的答辯中,其亦清楚理解原告的請求,此外,第一被告甚至主張其與原告之間尚有其他債務,並要求在(假設)原告所主張的債務成立的情況下,在原告欠第一被告的其他債務之間作抵銷。若第一被告欲主張上述港幣2,619,800.00元是因為清償債務以外的其他原因由原告向其作出交付,其應該在答辯中陳述並解釋箇中原因,進而,原告則負有證明該原因不存在之責任。
      4. 在本案中,原告曾將港幣2,619,800.00元交付予第一被告一事,並無爭議。面對以上情節以及本案的獲證事實,上述港幣2,619,800.00元顯然應視為是原告在沒有原因的情況下,交付予第一被告。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12/2025 927/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原審法院錯誤認定相關通訊的日期,亦欠缺分析上訴人所提交的文件,引致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之間存在不相容的地方,且根據已認定的事實不能夠合理地得出該判決所認定的結論。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12/2025 227/2025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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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12/2025 916/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假釋作為一項執行徒刑的機制,必須同時符合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犯罪兩方面的要求。
      假釋的特別預防方面,要求經考慮案件之情節,行為人以往之生活及其人格以及行為人於執行徒刑期間在人格方面之演變情況等依據,以判斷行為人是否一旦獲釋,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
      假釋一般預防方面的要求是,假釋不能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這是從整個社會的角度對假釋提出的一個前提要求。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