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10/2025 679/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緩刑

      摘要

      上訴人所觸犯的詐騙罪屬於嚴重罪行,有關行為侵犯了相關受害人的財產。對於像上訴人這樣實施在本澳較為多發的犯罪(詐騙罪)的人適用緩刑,不僅不會使其真正警醒而不再犯罪,還會向社會發出不良訊息,使人心懷僥倖、有樣學樣。另外,上訴人的行為亦影響本澳社會安全,對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嚴峻的挑戰,對社會安寧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因此,透過實際執行刑罰強化全社會的守法觀念,藉此實現刑罰一般預防目的亦在情理之中。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10/2025 690/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追訴時效

      摘要

      本案中犯罪事實既遂於2012年8月21日,由於本案乃缺席審判之訴訟程序,故根據《刑法典》第112條第1款b)項“但書”之規定,本案不存在追訴時效之中止。考慮到本案曾出現多次時效中斷,而最後一次發生於2014年4月8日,法院於該日定出了在缺席聽證的情況下進行審判之日(2014年6月3日),並於2014年5月7日以告示形式通知上訴人。那麼,本案之追訴時效於2014年4月8日重新計算10年,即在2024年4月8日已經完成。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10/2025 653/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量刑過重

      摘要

      在具體量刑方面,《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確立了量刑應考慮的因素及量刑的標準,並賦予法院在法定刑幅內的司法決定權。
      根據《刑法典》第40條、第64條和第65條分別規定了刑罰的目的、刑罰的選擇以及具體量刑的準則。
      根據《刑法典》第40條第1款規定,刑罰之目的旨在保護法益及使行為人重新納入社會,即:從一般預防和特別預防兩個方面作考量。前者,主要從一般預防的積極方面考慮,通過適用刑罰達到恢復和加强公眾的法律意識,保障其對因犯罪而被觸犯的法律規範的效力、對社會或個人安全所抱有的期望,並保護因犯罪行為的實施而受到侵害的公眾或個人利益,同時遏止其他人犯罪;後者,旨在通過對犯罪行為人科處刑罰,尤其是通過刑罰的執行,使其吸收教訓,銘記其犯罪行為為其個人所帶來的嚴重後果,從而達到遏止其再次犯罪、重新納入社會的目的。
      《刑法典》第40條第2款規定了刑罰之限度,確定了罪刑相當原則。根據該原則,刑罰的程度應該與罪過相對應,法官在適用刑罰時不得超出事實當中的罪過程度。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10/2025 684/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再審程序
      - 再審要件
      - 作為新證據的條件
      - 上訴人不能不知道的證據
      - 中止執行徒刑

      摘要

      1. 再審程序目的在於上訴人請求改變一個已經確定的判決,並且是在已確定的裁判的不可變更性,與尊重真相必要性之間的平衡機制。其指導思想是,在極端情形中,法律秩序因正義的強制性要求應犧牲既判案的不可觸動性,從而彌補不公正並作出一項新的裁判。
      2. 再審程序分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審查階段,目的在於審查再審程序的提起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祗有符合條件的才有可能進入第二個階段,即真正意義上的再審階段。
      3. 為《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第1款d項規定之效力,上訴人在審判時便已知悉的事實或證據方法不屬於新的事實或證據方法,除非他充分地說明相關理由,以便法院對其沒有在審判時將它們提交的做法作出評價。
      4. 無論此證言的內容是否可以實質地改變判決,均屬於對本案而言已經存在的證據,即上訴人不能不知道的事實,而並非新的證據或者上訴人不可能知道以及嗣後知悉的證據,而接納這證據也僅僅是一種原審法院已經經歷過的程序的再生。那麼,既然上訴人不但已經知悉了這些證據的存在,完全可以在程序中請求進行相關的“證明方法”,也不屬於法院沒有在審判程序中予以審理的問題。
      5. 上訴人提出中止執行徒刑的請求,是在再審程序的第二個階段可以考慮的情事,那麼,在本程序不能進入第二階段的情況下,不予以考慮。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10/2025 668/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加重盜竊未遂
      - 《刑法典》第198條第4款
      - 量刑

      摘要

      1.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分析判斷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規定的自由心證原則,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法官在不受任何外力干擾下自主判斷,評價證據,認定事實,但不能違反一般生活經驗法則、常理、邏輯定律及法定證據規則。
      一般經驗法則為基於日常生活經驗而來的,一種客觀普遍之定則,可為大多數人接受,且絕非主觀或狹隘之個人判斷。
      2.上訴人和同伙盜竊未遂,其等以破壞窗門方式入室行竊,顯見是以單位內任何有價值的物品為盜竊目標,在此情況下,屋內存有的有價值物品的金額是否為小額,成為裁定是否符合《刑法典》第198條第4款的關鍵。
      3.法院的一貫立場是,法院根據刑法所規定的量刑規則,尤其《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在法定刑幅內,根據行為人的罪過、預防犯罪之要求,及一併考慮所證實的行為人不屬於罪狀的量刑情節,選擇一適合的刑罰。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