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羅睿恒法官
-「侮辱罪」的構成要件
- 刑罰的選擇
關於「侮辱罪」,在客觀不法罪狀方面,在理性世界中,言詞的意義都是有用途的。在分析其價值時,應當考慮當時的語言環境,而在分析其意義時,則應保持其本來的意思,從而獲得或了解到言詞背後之各種意圖;在主觀不法罪狀方面,「侮辱罪」主要屬於故意犯,只要求存在故意便完全符合主觀罪狀而被歸責,即使單純存在或然故意亦如是。[狄雅士(Jorge de Figueiredo Dias),《刑法典 評註I》澳門大學法學院 2015,第534-535頁]
「侮辱罪」具有一定的相對性,需要具體分析案發當時的地點、環境、行為的方式及雙方當事人等各種因素,以確定是否構成本罪。
本案案發時,上訴人對正在執行職務的被害人(旅遊局督察)說出“我咪寫左囉,你係咪唔撚識睇”,被害人警告上訴人注意言詞。之後,上訴人再向被害人說出“係啊,你係咪聽唔撚明”,被害人再次警告上訴人需注意言詞,否則將會觸犯加重侮辱罪。隨後,上訴人再次向被害人說出“你唔撚識睇啊”。被害人感到受辱。
「撚」,粵語中常被假借來代替粗口字,帶有強烈的粗俗、辱罵意味。
根據案件的事實和情節,即使如上訴人所聲稱其只是在無意識地表達溝通困難的情緒,又或如證人所聲明的日常接觸時上訴人在言談中常帶有粗言穢語,但是,必須注意的是,上訴人是在經被害人再三警告有可能觸犯加重侮辱罪的情況下,仍不約束自己的言行而繼續向被害人說出相關的帶有粗俗字眼的話語,透過該等話語,刻意對正在執行職務的被害人作出人格、能力和尊嚴之貶低,足以證明其存有侵犯被害人人格名譽或別人對被害人觀感的主觀故意,符合「侮辱罪」的主觀構成要件。
另一方面,上訴人稱涉案語句最多只屬粗俗且帶有質問語氣。質問語氣是帶有指責、否定、批評的溝通方式,傳遞負面評價。根據案件事實和情節,在被害人執行職務期間,上訴人對被害人作出負面評價並使用「撚」這一具粗俗、辱罵意味的言詞來加強語氣,從一般人的角度出發,上訴人的言詞對對方構成辱罵和人格尊嚴的貶低,令對方感到受辱和難堪。從本案具體情況,普通大眾的一般評價標準,上訴人的言詞足以對被害人的人格、名譽和別人對其觀感構成侵犯。上訴人的行為符合「侮辱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 特別減輕刑罰(《刑法典》第201條第2款)
- 量刑 緩刑
1.根據《刑法典》第201條的規定,行為人如在第一審之審判聽證開始前,返還盜竊或不正當據為己有之物,又或行為人彌補所造成的損失且未對第三人構成不正當之損害,則特別減輕刑罰(第201條第1款);如果行為人返還部分或彌補部分,可以(而非“應當”)給予特別減輕刑罰(第201條第2款)。
依據《刑法典》第201條第2款的規定,法院可以(而非“應當”)對上訴人適用特別減輕刑罰,法院應考察行為人的部分賠償之情節是否得以明顯降低其罪過或明顯減輕事實之不法性,或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這是刑罰之特別減輕應遵之原則及前提要求。
2.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3. 緩刑的前提要件包括形式要件(針對不超逾三年的徒刑)及實質要件(存在正面的社會期盼)。
所謂“正面的社會期盼”,或稱為“社會的良好預測”,是指透過分析行為人的人格、生活條件、實施犯罪前及實施犯罪後的行為表現、犯罪情節,判斷暫緩執行徒刑是否足以讓行為人遠離犯罪,並同時,藉此維護社會所保障的法益,即:刑罰之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兩個層面。
為了對犯罪者将来的行為作有利的預測,法院應考慮至作出判決時的狀況,而不是實施事實時的狀況。
支付賠償,體現為嫌犯彌補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而作出的努力,又或甚至是犧牲;它不單可以體現替代刑的再教育及訓導的內容,還起到消除犯罪行為所帶來的惡害的作用,尤其是回應保障法益的需要及穩定社會對打擊犯罪的期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