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羅睿恒法官
主題
刑罰的特別減輕、量刑過重、逃避責任罪
摘要
《刑法典》第66條所規定的特別減輕刑罰:符合毫無保留自認、庭前作出賠償、初犯……是有利於獲得特別減輕刑罰的條件,而不是產生特別減輕的必然要件。
倘若上訴人曾在庭審當中提請原審法庭考慮適用特別減輕刑罰的規定,而法庭沒有作出回應,則原審法庭有可能沾有欠缺說明理由的瑕疵;因為,這是對辯方而言有重要性的辯護主張。
反之,由於法律並沒有將毫無保留自認、庭前作出賠償、初犯作為特別減輕刑罰的必然要件,所以,原審法庭沒有刻意說明不適用《刑法典》第66條規定的原因並無不妥。
主題
- 特別減輕
- 罰金代刑
- 緩刑
摘要
1. 上訴人所提出的情況並未達到對有關事實的不法性、上訴人的罪過或刑罰的必要性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減輕的結論。
2.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必須顧及違令行為不斷重複發生,社會上仍有強烈的訴求來打擊該現象,故對上訴人所犯的違令罪行進行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的迫切需要,本案對上訴人所科處的徒刑不應以罰金代替。
3. 根據《刑法典》第48條及第51條規定,在綜合考慮整個案卷內客觀顯示的情節,尤其是上訴人為初犯,此亦是一偶然犯罪,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徒刑作威嚇已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因此,合議庭對上訴人的徒刑暫緩十八個月執行,緩刑期間接受考驗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