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1/2026 255/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適用法律錯誤、審查證據錯誤、量刑過重、偽造文件罪、使用偽造具特別價值文件罪

      摘要

      在審查證據方面,《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規定:評價證據係按經驗法則及有權限實體之自由心證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即法院在認定事實所運用的自由心證證實不能質疑的,一方面法律賦予法官自由審理證據的權力,另一方面當然要求法官必須在經驗法則及邏輯標準的基礎上去自由評價證據,去分析、評價案中的所有證據材料,從而判斷哪些事實屬實、哪些不屬實。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錯誤還指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法官形成心證的過程是其經驗法則及綜合分析對證據所作的邏輯分析過程,由於其被要求採用客觀的標準但仍然具有強烈的主觀性,因此,只要無明顯錯誤而違反經驗法則及邏輯標準,法官對認定或不認定事實的結論是不容推翻的。
      對於上訴法院來說,要審理如題述的事實瑕疵的問題,唯有通過法院的這些分析以及對證據的衡量的具體說明,發現其存在明顯到一般心智的人就可以發現錯誤的時候才能確定這項事實認定方面的瑕疵。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1/2026 834/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審查證明錯誤、量刑、上訴利益值、普通傷人

      摘要

      由於案中的民事請求的利益值並未符合向本院提起上訴的利益值,而且,對上訴人不利的利益值也未有超逾一審法院法定上訴利益值的一半;顯然,上訴人沒有正當性針對原審法院的賠償決定向本院提起平常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1/2026 854/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法律適用的錯誤、量刑過重

      摘要

      一、第4/2020號法律修改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第十條(電腦偽造罪):
      “一、意圖使人在法律關係中受欺騙而輸入、更改、刪除或消除可作為證據方法的電腦數據資料,又或以其他方式介入該等數據資料的電腦處理程序,使該等數據資料偽造成在視覺上與真實文件有相同的效果,又或將該等偽造的數據資料用於上述目的,行為人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二、意圖造成他人有所損失或為自己或第三人獲得不正當利益,而使用藉上款所指行為而獲取的電腦數據資料所製作的文件者,處相同刑罰。
      三、…
      四、…”
      ~
      二、《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庭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庭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庭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庭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三、在證據的審查方面,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的規定,法官根據自由心證原則,按照一般經驗法則和常理來評價各種被審查及被調查證據的證明力,以認定或否定待證事實。因此,僅當心證之形成明顯違反證據限定規則或一般經驗法則時,方構成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受上級法院所審查。
      四、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刑及最高刑的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如原審庭對嫌犯的量刑並無明顯過重之處,上訴庭不可介入改動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1/2026 174/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法律適用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及宣讀了上訴人以及第一嫌犯在審判聽證中及在檢察院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原審法庭是在對庭審中出示的證據作出客觀、全面、合理分析後形成的心證,而該等證據結合起來完全可以合理地支持原審法庭認定其行為時是知悉彼等已離婚的事實的,那麼,上訴人便是在明知的情況下作出的行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1/2026 833/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審查證據錯誤、沒有逐一陳述、量刑過重、加重詐騙罪

      摘要

      由於被害人B、C、D、E所經歷的事件基本相同,所以原審法庭以這種相對概括的方式對其心證作出結論的做法並無不妥,更何況原審法院其實還羅列了其心證所建基的證據(人證、電話訊息資料等)。
      然而,針對被害人F的個案(購買「XX」戒子),情況則有別於前述的其他被害人,所以需要獨立作出分析。
      對於這一個案,由於有別於其他被害人,倘若原審法院加強在說明理由方面的陳述,將會更有說服力。
      雖然上訴人在其庭審前的答辯狀當中曾主張因疫情問題、貨物運送受阻、經營不善,因而無法如其履約;然而,上訴人(嫌犯)在庭審期間行使沉默權,故原審法院未能考慮嫌犯在案中所作的聲明,在此情況下,辯護人便需要就其所主張的上述理由提交客觀的證據,因為如何購貨、為何未能購貨、為何未能退款均屬上訴人(嫌犯)才清楚知悉的事宜。
      對於行為人本人才知悉的事宜,倘若其在偵查階段未有提供任何資料,警方無從進行調查,在此過程中對行為人有利的部分,也只能靠行為人自行提供佐證(證明其所主張的辯護理由),而且,辯護人並非案中的證人,法庭不能將辯護人所作的解釋,全部視作嫌犯的聲明並以此作為心證。
      在此情況下,辯護的主張需有賴於客觀證據的支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