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2/07/2026 615/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疑點利益歸被告原則

      摘要

      1.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過程中,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只有當證實了法官對重要的事實存有疑問,並在這種疑問狀況下作出對被告不利的裁判時,方存在對上述原則的違反。(參見終審法院於2022年3月11日第12/2022號刑事上訴案合議庭裁判)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2/07/2026 605/2025-I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2/07/2026 626/2025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澳門政府為減輕因疫情造成影響的援助計劃
      - 事實前提錯誤的瑕疵
      - 司法機關的審判權

      摘要

      1. 事實前提錯誤是指行政行為人作出行政決定所依據的事實與具體情況下實際認定的事實存在差異,而這種差異源於行政決定中考慮了未經證實的事實或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事實。
      2. 根據第33/2022號行政法規第6條第3款第2項第(3)分項的規定,如商號經營者為法人且於二零二一年度的所得補充稅收益申報書中沒有申報任何僱員及非以租賃物業作為登記場所,但以商號登記的營業車輛不包括在內,商號不可作為該兩款所指的計算基礎
      3. 因為上訴人的商號存在這兩種情況:(a) 在2021財政年度的補充所得稅申報表中未申報任何僱員;(b) 除已登記為商業機構的工業用車外,不得將租賃財產登記為營業場所,財政局方基於此項規定,實施了被訴的行為,並不存在事實前提的錯誤。
      4. 司法機關有權對行政部門所作的事實判斷進行全面重新評估,也就是說,法院可以重新評估案件卷宗中提出的所有證據。司法介入並非僅限於證據評估中存在明顯重大錯誤的情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2/07/2026 426/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特別減輕情節
      - 宣讀於內地錄取之嫌犯訊問筆錄
      - 量刑

      摘要

      1. 嫌犯道歉和賠償並不能直接與真誠悔悟劃上等號,不能自動成為特別減輕刑罰之情節,須結合上訴人的整體表現來認定其是否符合《刑法典》第66條第1款規定了給予特別減輕刑罰的實質前提,即:明顯減輕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之罪過,或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
      2.根據本澳司法實踐,在內地和澳門當局達成協議,由內地權限部門依法允許澳門司法警察局在內地依照澳門《刑事訴訟法典》對相關嫌犯錄取聲明並製作的筆錄,經相關嫌犯又或辯護人申請後,可以在審判聽證中宣讀並作為合法證據,並不存在違反不存在對《刑事訴訟法典》第6條及第338條第1款a項規定的情況。(參見終審法院第13/2000號案之合議庭裁判、中級法院第16/2023及第845/2025號合議庭裁判。)
      3.構成加重犯罪的金額,與事實所造成之財產損失金額,兩者並非等同。前者,只考慮涉案金額屬「普通」、「巨額」或「相當巨額」,從而對應不同的刑幅幅度;後者,則為犯罪所造成的損失後果,該後果的嚴重性才是量刑考慮的情節。
      4.法院的一貫立場是,法院根據刑法所規定的量刑規則,尤其《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在法定刑幅內,根據行為人的罪過、預防犯罪之要求,及一併考慮所證實的行為人不屬於罪狀的量刑情節,選擇一適合的刑罰。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2/07/2026 246/2026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訴訟程序的中止;訴訟程序的中斷;先決訴訟;確認繼承資格的附隨事項;推進程序上的過錯。

      摘要

      1. 若訴訟因另一先決訴訟有待審理而中止,即便中止期間發生當事人死亡之情事,其餘在生當事人,或是已故當事人的繼承人,仍得提起確認繼承資格之附隨事項。
      2. 然而,在先決訴訟仍有待審理並正處於待決期間,即使無人推動確認繼承資格的附隨事項,也不能視本案基於可歸責當事人的原因而處於中止狀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