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譚曉華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 獲證事實不足以支持作出的判決的瑕疵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我們一直認同,“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錯誤還指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 對於上訴法院來說,要審理上述的事實瑕疵的問題,唯有通過法院的這些分析以及對證據的衡量的具體說明發現其存在明顯到一般心智的人就可以發現的錯誤的時候才能確定這項事實認定方面的瑕疵。
3. 原審法院因沒有對構成訴訟標的的重要事實作出審理,並不是陷入了審查證據明顯有錯誤的瑕疵,而是的《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的獲證事實不足以支持作出的判決的瑕疵。
4. 獲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是指僅憑有關事實不可能得出有關法律上的結論或者法院不能查實控訴書、辯護書或案件的法庭討論中所提出的所有事實,亦即,在案件標的範圍內的查明事實存在漏洞,以致在作為決定依據的被認定事實方面存在不足或不完整。
- 共同犯罪
- 事實事宜
- 共同犯意
- 犯罪中止
- 因事後對受害人的賠償的特別減輕
- 量刑
第五嫌犯上訴人的題述的主張的關鍵在於是否依據已證事實足以認定嫌犯們存在共同犯罪的意圖,屬於“事實事宜”,必須認定可以說明其等存在犯罪意圖事實,即使屬於結論性事實亦然,條件是,這種結論性事實必須有其他客觀的事實作為支持,即通過對這些具體事實作出推論,就可以合適地得出那些結論性事實所包含的結論。
2. 共犯的前提是要有一主觀因素——協議,意思是指為實施某罪狀行為而作出的明示或暗示的決定;以及要有一客觀因素,並構成事實的共同實行,即直接參與實行。在這裡,共同實行並不要求所有行為人均參與所有旨在產生符合罪狀結果的具有組織性、計劃性或具有或多或少複合性的行為,而只是要求每一行為人的行為成為整體行為的組成部分,而該部分對協議旨在產生的結果和目的屬必要者。
3. 當存在一個為達到某一犯罪結果的共同決定時,各個參與實施構成罪行要件的行為的參與者,無論其所作行為是這要件範圍內的哪一部分,均以正犯處之
4. 獲證事實明確顯示,在由預備至實行的整個犯罪過程中,上訴人與其他嫌犯全程共同參與使用假籌碼騙取娛樂場真籌碼的犯罪活動,案中並無事實表明該上訴人曾因己意認真作出努力以防止犯罪既遂或防止結果發生的行為,上訴人並不存在所謂其作出犯罪中止的情節。
5. 《刑法典》第201條第2款在賦予法院酌情給予特別減輕的時候並沒有要求所支付的部分賠償需要多大的比例,何況《刑法典》第28條仍然在規定對共同犯罪的罪過程度的考量其罪責時,也應該考慮各自的罪過。
6. 《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確立了量刑應考慮的因素及量刑的標準,法院在確定具體刑罰的時候必須按照行為人的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在法律所定的限度內為之,同時亦須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的情節,並賦予法院在法定刑幅內選擇刑罰的自由權力。上訴法院的介入也僅限於原審法院的量刑存在明顯的罪刑不相適應或者刑罰明顯不合適的情況。
假釋
上訴人所犯罪行屬本澳常見罪行,對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相當嚴峻的挑戰。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在服刑期間,上訴人更違反獄中紀律並被處罰,雖然近年有所改善,但上訴人在服刑期間的表現仍未足以使法院就上訴人提前獲釋後能否誠實生活不再犯罪作出有利的判斷,法院仍需更多時間觀察上訴人的行為。
- 禁止駕駛及吊銷駕照之附加刑的暫緩執行
在判處違法人士禁止駕駛或吊銷駕駛執照的附加刑時,為了避免一旦實際執行禁止駕駛或吊銷駕駛執照,導致過度影響職業司機或以駕駛機動車輛維生之人士的個人及家庭生計,故准予在具體個案會作出適當考量,以決定是否批准暫緩執行相關的附加刑。
批准暫緩執行禁止駕駛或吊銷駕駛執照的決定並非必然,仍須從具體個案中考量是否能夠滿足預防犯罪及或輕微違反的需要。
- 偽造具特別價值之文件罪之追訴時效
- 追訴時效期間之中止
- 追訴時效期間之中斷
- 訴訟程序之待決狀態
- 追訴時效 刑罰時效
1.偽造具特別價值之文件罪之刑幅最高為五年徒刑,根據《刑法典》第110條第1款c)項以及第111條第1款規定,正常之追訴時效期間為十年,由犯罪既遂之日開始計算。
2.時效期間中止是指:出現導致阻卻國家做出刑事追究違法者之行動的障礙,有關障礙阻卻時效期間進行,使時效期間停止進行,並在克服有關障礙或有關障礙消除之後,繼續進行期間。
3.時效期間中斷是指:出現導致過往之時效時間不能使用的法定原因,每次中斷之後,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4.本案中,嫌犯在作出控訴通知之前已經到案並知悉自己的嫌犯身份,且出席了原審判聽證以及重審審判聽證,只是缺席了重審裁判的公開宣判,拒絕收取重審判決通知,此後便一直逃避。因此,本案非為缺席審判之訴訟程序,案件出現時效期中止及中斷並存的情況。
5.根據《刑法典》第112條第1款b項規定,自作出控訴通知時起刑事程序處於待決狀態期間,追訴時效期間中止,但屬缺席審判之訴訟程序除外。
《刑法典》第112條第1款b項所指的作出控訴通知,是指發出通知還是嫌犯收取通知,出現不同的理解。從該法條本身法律行文來看,當指檢察院發出通知而非嫌犯獲適當通知。
6.當仍未有最終裁判時,訴訟為待決。
7.與《刑法典》第112條第1款b項的情況相同,《刑法典》第113條第1款c項所指的作出起訴批示或具相同效力之批示之通知,是指發出通知。
8.作出起訴批示或具相同效力之批示之通知之後的單純的改期以及通知重審審判聽證日期,並存在重新定出追責嫌犯的事實和將適用的法律,與起訴批示不具相同效力,故單純通知改期或重審日期,不構成時效中斷的情況。
9.本案,為非缺席審判之訴訟程序,中止和中斷的情況並存,在中止狀態中,出現某些中斷行為,將在中止狀態結束之後,重新計算時效期間。
10.為避免多次中斷而造成時效一直無法完成的不利法制穩定的情況,立法者在《刑法典》第113條第3款規定,規定了最長的追訴時效,在不計中止期間,追訴時效的最長期間為正常時效期間另加上該期間的二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