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3/2026 608/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3/2026 215/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的實質要件

      摘要

      本院認為,對於侵犯財產性質的犯罪,行為人是否有彌補其對被害人所造成的損害是一項重要的考慮因素,倘若上訴人有意對被害人作出賠償,理應在案件被揭發時起,便採取積極的彌補態度。
      然而,上訴人自案件被揭發至今已三年多的時間,但仍未有向被害人G作出任何賠償,因此未能真正反映上訴人具備積極彌補行為所造成惡害的充分悔意,意味著刑罰至今仍未能對其發揮足夠的特別預防作用。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03/2026 214/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理由說明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1. 原審法院在事實的判斷亦作出有關說明,原審法院已指出了法院用以形成心證的證據,詳細地說明了對每一證據的審查和衡量,也明確地指出了事實上及法律上的理由,原審法院已充分履行了說明理由的義務,不存在上訴人提出的原審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第1款a)項的規定的情況。
      2. 上訴人在卷宗提交了第二嫌犯因腰患於鏡湖醫院住院的醫療證明,相關文件的真確性並未被質疑。然而,原審法院並未對有關醫療證明作任何說明下,卻認定未能證實第二嫌犯聲稱在工作期間弄傷腰部並需要請假。
      因此,可以看到,原審法院在相關事實認定上違反了限定證據價值的規則,患有明顯的錯誤。而相關的事實亦對兩嫌犯之間是否存有虛假僱佣關係具有影響的作用。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03/2026 785/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法律適用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宣讀了上訴人在偵查階段所提供的聲明,另外,雖然被害人拒絕作證,但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其他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原審判決認定之獲證實之事實已經符合了「家庭暴力罪」的主客觀要件。特別應指出,對於獲證事實與相對應的照片,已可以清楚顯示被害人在裸露身體的情況下被上訴人用電話拍攝多張照片和錄製影片,明顯是對被害人的人格的羞辱及虐待。
      原審法庭沒有存在審查證據上明顯錯誤的情況下,原審法庭基於獲證實之事實認定上訴人的行為構成第2/2016號法律第18條第2款及第3款第3項結合《刑法典》第129條第2款b)項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加重家庭暴力罪」的定性有事實及證據支持,法律適用正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03/2026 968/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無償還能力;無管轄權之抗辯。

      摘要

      1.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29條規定,當事人可在該規定容許的前提下,賦予或排除澳門法院的管轄權。此表示,法律容許雙方當事人基於意思自治,透過雙方的合意,排除《民事訴訟法典》的法定管轄權規則的適用。
      2. 基於當事人的約定具有相對性,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31條第2款規定,僅訂立賦予或排除管轄權協議的立約人,在被提起訴訟時,得以違反該協議為由提出法院無管轄權之爭辯。
      3. 本案中,上訴人既非管轄權協議的當事人,亦非無償還能力財產的輔助人,且有關財產亦不能視為是處於不到庭狀況,因此,違反排除審判權之協議的抗辯不能由上訴人提出,亦不得由法院依職權審理。
      4. 縱然澳門法院在第CV1-19-0056-CAO號通常宣告案中曾基於無管轄權之延訴抗辯理由成立,駁回了該案的原告/本案的債權人之一A公司針對該案其中兩名被告/現兩名無償還能力人所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34條第1款及第575條的規定,就法院無管轄權所作之裁判,在作出裁判之訴訟以外不產生任何效力。此外,無償還能力程序中的要求清償債權程序的目的以及當中欲解決的問題與在宣告給付之訴中提出一筆債權時所引起的爭議,兩者並不相同。因此,以上提及已在澳門法院進行的訴訟不妨礙原審法院審理A公司的債權。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