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11/2025 848/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扣押;澳門以外法院所作之給付判決;表見權利;喪失或減損債權擔保的合理理由。

      摘要

      1. 根據《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5條規定,申請人向一地法院提出執行申請的同時,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請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然而,該申請人只可以待一地法院執行完畢後,才根據該地法院出具的執行情況證明,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請採取處分財產的執行措施。
      2. 本案中,儘管提起假扣押的聲請人(現被上訴人)已向內地法院提起執行程序,但此不妨礙其根據《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規定,要求澳門中級法院審查及確認內地裁判,使其能在澳門產生法律效力,此外,亦得按照上引第5條規定,向澳門法院要求假扣押屬上訴人在澳門的財產,甚至在成功獲得中級法院的確認判決後,在澳門提起執行程序,以查封上訴人的財產。上述條文所規定的限制在於,被上訴人只可待一地法院執行完畢後,才根據該地法院出具的執行情況證明,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請採取處分財產的執行措施。
      3.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351條第1款及《民法典》第615條第1款的規定,如債權人有合理理由恐防喪失債權之財產擔保,得聲請假扣押債務人的財產。從上述規定可以總結得出,為對債務人的財產作出假扣押,必須同時遵守以下要件:一、有足夠的證據支持聲請人的名下存在著一項債權(表見權利);二、恐防喪失或減損該項債權擔保的合理理由。
      4. 本案中,假扣押所針對的被聲請人(現上訴人)針對現階段已轉為確定的、由內地法院所作的給付判決已提起再審上訴並已獲得接納一事,不影響在本假扣押程序中,簡要認定被上訴人針對上訴人擁有一項表見權利,即有關債權。
      5. 本案簡要獲得證明的事實顯示,在內地法院作出給付判決後,上訴人沒有主動清償債務,亦未提供任何擔保;此外,上訴人及其前配偶透過分割公證書將原屬夫妻共同財產的兩個獨立單位分割並全數判給予前配偶,上訴人僅收取遠低於巿場價值的補償金,有關行為客觀上導致上訴人原有的擔保能力出現減少。以上情節足以構成被上訴人恐防喪失或減損該項債權擔保的合理理由。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11/2025 458/2025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主題

      履行債務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在《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所規定的各項要件均已悉數符合,且未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之不予認可的情況下,涉案內地人民法院所作之民事判決書應予以確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11/2025 698/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數罪並罰規則

      摘要

      根據《刑法典》第71、72條的數罪並罰的決定也是按照《刑法典》第65條的量刑規則,在具體被判處的單一最高刑作為最低刑幅和法律容許的最高刑之間選擇一單一的合適刑罰,法律也賦予法院這個選擇的自由,只有在所決定的刑罰明顯不合適或者明顯罪刑不相適應的情況下才有介入的空間。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11/2025 867/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緩刑

      摘要

      依照《刑法典》第48條的規定,結合上訴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情節等因素,以及結合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的需要,本上訴法院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明顯不足以實現對上訴人所作處罰的目的,故不符合緩刑所設定的法定要件。
      緩刑的適用前提是需符合“譴責犯罪行為、有效預防再犯”的刑罰目的。若緩刑的適用與該核心目的相悖,無法實現對犯罪行為的應有懲戒,亦不能充分發揮預防同類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則依法不應給予上訴人緩刑。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11/2025 800/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量刑 具體刑罰之確定 緩刑

      摘要

      1.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刑及最高刑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2.根據《刑法典》第48條第1款規定,緩刑並不是只要所處刑罰不超逾三年徒刑就會自動適用,其適用須取決於緩刑的實質要件。如法院在考慮行為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情節等因素之後,倘可預見行為人受到刑罰的威嚇和譴責後,即會約束自己日後行為,從而不再實施犯罪,以及即使徒刑被暫緩執行,亦不致動搖人們對法律的有效性及法律秩序的信心,及不會削弱法律的權威和尊嚴,方可以給予緩刑。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