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簡靜霞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撤銷性司法裁判的既判案;預先聽證。
1. 在前次已被撤銷的行政行為中,司法上訴人被指違反第32/93/M號法令《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122條第2款b)項結合第2條第1款、第17條第1款b)項、第19條第1款,以及第15/83/M號法令第2條、第6條及第13條之規定。被訴實體在作出上述決定時,以司法上訴人從違法行為中取得若干具體金額之經濟利益作為衡量因素。最終,上述行政行為被撤銷,理由在於合同所載的利率等資料所計算出的具體金額,不能視作司法上訴人從事不法活動所獲得之利益。
2. 在重新作出且現受爭議的行政行為中,行政當局不再視上方提及的具體金額為司法上訴人已獲得的利潤,而僅改為視司法上訴人具有獲得該具體金額作為利潤的意圖,並沒有違反撤銷性司法裁判的既判案效力。
3. 就行政當局在重新作出決定前,未有進行聽證的問題,須分析的是,行政當局在作出現受質疑的行政行為時,有否進行額外的調查措施,或其有否援引了在程序當中司法上訴人從未有機會知悉或表明意見的法律見解。比對兩個行政行為內容,現被上訴的行政行為並沒有新的事實或法律內容,因此,行政當局在執行撤銷性司法裁判,並重新作出另一行政行為前沒有再次對司法上訴人進行聽證,不導致有關行為無效。
假釋
假釋的條件必須包含了以下的所有基本內容:
1. 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徒刑;
2. 實際服刑至少超過六個月及占總刑期的三分之二;
3. 被判刑人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
4. 釋放被判刑人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5. 被判刑人同意釋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理由說明
- 緩刑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尤其是典當紀錄及相關相片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原審判決在量刑時提及到“考慮到本案犯罪事實的不法程度、第一嫌犯犯罪的故意程度”,雖然原審法院並未指出本案犯罪事實的不法程度(高、中或低等)、嫌犯的故意程度(高、中或低等)的具體情況,但這並不能說原審法院對相關因素未作考慮。另一方面,原審判決亦提及考慮了其他情節包括財產價值,認罪態度等等。
3. 雖然與其他犯罪相比,上訴人所觸犯的並不屬嚴重的罪行,但考慮到這種犯罪在本澳十分普遍,而且盜竊問題對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相當嚴峻的挑戰,對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的負面影響。
考慮到澳門社會的現實情況,同時也考慮立法者以刑罰處罰盜竊行為所要保護的法益及由此而產生的預防和打擊同類罪行的迫切要求,需要重建人們對被違反的法律規定及正常的法律秩序的信任和尊重。
假釋
假釋的條件必須包含了以下的所有基本內容:
1. 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徒刑;
2. 實際服刑至少超過六個月及占總刑期的三分之二;
3. 被判刑人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
4. 釋放被判刑人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5. 被判刑人同意釋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