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張婉媚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審查證據明顯錯誤、量刑過重、緩刑、沉默權、相當巨額詐騙罪
針對上訴人B的部分,該名上訴人在庭審期間行使了沉默權,因此,其現時在上訴狀當中所作的解釋,不能等同於嫌犯在一審審判聽證中的聲明;雖然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第324條第1款的規定,不會基於嫌犯行使沉默權而對其帶來不利的後果,但這一規則並不妨礙嫌犯行使沉默權的同時,也導致其放棄以口頭方式提出質證、反證、解釋的權利的後果。
審查證據錯誤、間接證言、偽造文件罪
關於間接證言,《刑事訴訟法典》第116條規定:
“一、如證言之內容係來自聽聞某些人所說之事情,法官得傳召該等人作證言;如法官不傳召該等人作證言,則該部分證言不得作為證據方法,但因該等人死亡、嗣後精神失常或未能被尋獲而不可能對其作出詢問者,不在此限。
二、上款之規定適用於內容係來自閱讀某文件之證言,而有關證人非為該文件之作者。
三、拒絕指出或不具條件指出透過何人或從何來源知悉有關事實之人,其所作之證言,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作為證據。”
在本案中,對於D所指的“父親A曾經明確親口向其承認與第二嫌犯之間只是假結婚,目的是協助對方取身份證”,由於第一上訴人缺席庭審,雖然法庭不能以D所聽聞的、第一上訴人所自稱的“假結婚”而直接認定兩名上訴人假婚姻;然而,在未有跡象顯示D存在誣告兩名上訴人或作虛假證言的情況下,透過這一證言,我們所得出的結論是第一上訴人曾經向D自稱與第二上訴人假結婚,目的是為後者取得身份證。
至於第一上訴人向D所自稱的上述事件是否屬實,便需要透過其他客觀證據加以印證。
假釋
假釋的條件必須包含了以下的所有基本內容:
1. 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徒刑;
2. 實際服刑至少超過六個月及占總刑期的三分之二;
3. 被判刑人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
4. 釋放被判刑人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5. 被判刑人同意釋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