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離婚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的確認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任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1628條亦允許訴訟離婚及兩願離婚,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四.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對由中國內地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應予與確認。
《刑法典》第54條第1款b項
在緩刑期內犯罪
廢止緩刑
上訴人在明知當初的徒刑緩刑義務是不得再次無牌駕駛下,仍在緩刑期內違反此義務,並犯下醉酒罪,這顯示其對守法的觀念十分薄弱,故其犯下醉酒罪的行徑已足以符合《刑法典》第54條第1款b項就廢止緩刑的準則。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量刑
第2/2006法律第3條第8款
清洗黑錢罪的刑罰的限度
1. 原審法庭在判決書內已描述了哪些事實為既證事實、並提及哪些為未經證實的事實,這代表原審已對案件的事實訴訟標的作出了應有的調查,故判決是無從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的。
2.《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庭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庭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庭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庭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3. 如原審庭對嫌犯的量刑並無明顯過重之處,上訴庭不可介入改動之。
4. 第2/2006法律現行文本第3條第8款規定,就清洗黑錢罪所科處的刑罰,是不得超過對產生有關利益的符合罪狀的不法事實所定刑罰的最高限度的。
自由裁量權、善意原則
- 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只有在權力偏差、明顯的錯誤或絶對不合理的情況下才受司法監管。
- 只有在行政當局之舉動傷害私人對該舉動長期寄予的信任時,主張違反善意原則才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