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適用條文、偽造文件罪
摘要
根據案中的已證事實,嫌犯在案發時已逾期逗留,為了租住酒店房間,其在本澳透過他人偽造逗留許可憑條,過程中還提供了自己的個人身份資料,基於此,嫌犯的行為已符合第16/2021號法律第75條第1款所指的犯罪構成要件(“一、意圖妨礙本法律的效力,以《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及b項規定的任一手段……偽造入境及逗留所需的任何法定文件”)。
至於同一法律第75條第2款的規定,從行文的描述所見,就本案而言,立法者所規範的是“意圖取得……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所需的任何法定文件”,而以第75條第1款所指的手段,“偽造公文書、經認證的文書或私文書,又或作出關於行為人本人或第三人身份資料的虛假聲明者”。
所以(以本案而言),第75條第2款的偽造行為,是為了取得“……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所需的任何法定文件”。
也就是說(以本案為例),當行為人偽造“公文書、經認證的文書或私文書,又或作出關於行為人本人或第三人身份資料的虛假聲明”,是為著取得“逗留許可憑條”,那麼,便屬於上指法律第75條第2款所規範的偽造文件罪。
顯然,這並不是本案所發生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