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5/2026 630/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醫療費用 收入損失
      - 長期部份無能力(I.P.P)補償
      - 非財產損害賠償

      摘要

      1. 考慮到上訴人曾被臨床診斷其傷患共需3個月康復,而上訴人所提交的單據與是次交通意外發生之日2023年6月16日相距逾一年的時間,且沒有說明治療內容。
      因此,原審法院根據相關醫學鑑定書認定民事原告的康復期,再結合相關單據及證人證言,認定民事原告有關醫療開支不成立,有關證據的審查並未違反任何規則或經驗法則。
      關於收入方面,經審查上訴人所提交的文件,包括2022年的收入證明以及2023年報稅資料,雖然上述文件可以證明上訴人在2022年及2023年一段時間同時在兩間公司工作,但由於文件欠缺具體日子,卷宗內相關文件並未足夠證明上訴人在交通意外發生時,即2023年6月仍在工作以及因交通意外而遭受收入的損失。

      2. 在釐訂將來的喪失收入能力損失時,在考慮到上訴人因是次意外而被評定有3%的傷殘率,並結合上訴人在意外前的工作收入情況及其年齡後,本院認為原審法院按照衡平原則裁定保險公司對上訴人支付澳門幣四萬五千元的長期部分無能力賠償金明顯過低,本院認為訂定澳門幣十二萬元賠償較為適合。

      3. 經綜合衡量已證事實中種種相關情節,尤其是上訴人因傷及治療所遭受的痛苦及不便,並由此而引起的不適,不安、焦慮及恐懼,根據《民法典》第489條第1款及第3款的規定,本院認為原審法院對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定出澳門幣四萬五千元的賠償金過低,本院認為訂定澳門幣八萬元賠償較為適合。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5/2026 19/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疑罪從無原則、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出現錯誤

      摘要

      1. 在本案中,原審法庭已在判決書內表明哪些事實屬既證事實、哪些是未證事實,這意味原審已對案中事實標的作出了毫無遺漏的調查,因此原審判決沒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事實」瑕疵。
      2. 疑罪從無原則,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的審查證據過程中,對所審查的證據所需要證明的事實的真偽存有合理懷疑,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就應該以對嫌犯最有利為依歸,作出有利於嫌犯的事實的決定。但是,此項原則並不賦予上訴人要求法院必須採信其提出的某一組證據的權利。而是法院有權在綜合分析所有證據後,形成對事實的確定心證,只要該心證形成過程未違反上述規則,即使該心證對被告不利,也不違反疑罪從無原則。
      3.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法庭「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出錯」瑕疵,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5/2026 907/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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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5/2026 395/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審查證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風險責任、過失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

      摘要

      關於小心謹慎義務,中級法院在第471/2021號裁判中曾提到:
      “過失建基於應注意並能注意但沒有遵守該注意的義務。為了確定行為人是否違反了客觀的小心謹慎義務,首先需要確定是否存在‘可預見的客觀危險性’,換言之,對於沒有履行的小心謹慎義務,倘若在獲得履行的情況下,便有可能避免有關結果的發生。
      在不法罪狀當中,應證明沒有遵守客觀所要求的注意;在罪過層面,應證明行為人按照其個人之能力有條件滿足客觀所要求的注意條件。”
      ……
      由於嫌犯車輛的左側設有導流線、空間狹窄,正常情況下,不應再有車輛駛入,因為他方的駕駛者也應該具有小心謹慎的駕駛義務,及對自己的行車情況作出正確的判斷;所以,在此情況下,倘若仍要求嫌犯作出超於常人的關注,包括需要留意其他駕駛者的異常操作,本院認為,這樣已經超出了法律的要求。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5/2026 84/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偽造“逗留許可憑條”、適用法律錯誤

      摘要

      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75條(偽造文件、使用或佔有偽造文件)規定:
      “一、意圖妨礙本法律的效力,以《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及b項規定的任一手段,偽造身份證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公文書,偽造護照、其他旅行證件及簽證,偽造入境及逗留所需的任何法定文件,又或偽造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的證明文件者,處兩年至八年徒刑。
      二、意圖取得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或許可居留所需的任何法定文件而以上款所指手段偽造公文書、經認證的文書或私文書,又或作出關於行為人本人或第三人身份資料的虛假聲明者,處與上款所定相同的刑罰。
      三、使用或佔有以上兩款所指偽造文件者,處最高三年徒刑。”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