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9/2026 270/2026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9/2026 349/2026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法院管轄權;授權書;海牙認證。

      摘要

      1. 根據起訴狀內容,原告在本案中是債權人,其與另一沒有參與案件的第三人之間存在中介人代理關係及貸款協議關係;至於被告則是基於其與原告所簽署的擔保協議而承擔保證人的責任。有鑑於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排除澳門法院管轄權的協議,且被告在澳門有住所,因此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6條a項規定,澳門法院對涉案訴訟具管轄權。
      2. 本案中,原告公司所提交並為被告所質疑的授權書附有菲律賓當局所發出的海牙認證。在未有證據證明授權書不符合當地法律、其內容虛假或原告公司董事會未曾授權的情況下,根據《民法典》第358條,被上訴批示決定接納原告所提交的授權書的合規性,並接納原告追認之前作出的行為之決定,應予以維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梁小娟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9/2026 335/2026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主題

      由中國台灣地區法院轄下一個民間公證員作成的兩願離婚協議書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由中國台灣地區法院轄下一個民間公證員作成的文書只是一份公證書,雖然涉及離婚內容,但該文書並無經當地司法機關的審核或確認,故並非一份司法文書(亦非準司法文書),為此,不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確認要件(司法文書),但不妨礙該文件依其他法律規定發生其他效力,故本法院裁定對聲請人之請求不予確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9/2026 1055/2025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主題

      關於履行債務之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391條及續後亦規範債務之履行,故澳門以外法院作出之關於履行債務之民事裁定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四.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對由中國內地法院作出之關於履行債務之民事裁定書應予與確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9/2026 803/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出現明顯錯誤 疑罪從無原則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新證據

      摘要

      1.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過程中,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只有當證實了法官對重要的事實存有疑問,並在這種疑問狀況下作出對被告不利的裁判時,方存在違反疑罪從無原則的情形。
      3.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是指當法院未能就“訴訟標的範圍內的全部事宜”表明立場,即:只有在發生了對“重要事實”的“遺漏審理”,且根據“已認定的事實”無法良好而妥當地對交予法院審理的案件適用法律的情況。
      4.在平常上訴階段中提出原審法院在辯論及聽證終結時尚未存在的全新證據或未考慮的新事實要素,須符合《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第1款d項對「新事實」、「新證據」的要求,即:
      1)「新生性」,第一審審判聽證完成之前不知悉或無法取得;
      2)「顯著證明力」,單憑該等事實或證據本身,或與有關訴訟程序中曾被審查之其他事實或證據相結合後,使人非常懷疑判罪是否公正。
      5.為《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第1款d項規定之效力,上訴人在審判時便已知悉的事實或證據方法不屬於新的事實或證據方法,除非他充分地說明相關理由,以便法院對其沒有在審判時將它們提交的做法作出評價。(第15/2017號統一司法見解上訴案,2019年10月30日合議庭裁判定出統一司法見解)
      6.僅因疏忽或策略選擇不提出的證據,則無法以「新證據」要求對之進行調查。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