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 上訴不加刑
- 量刑過重的審查
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錯誤還指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 在審查證據方面,《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規定:“評價證據係按經驗法則及有權限實體之自由心證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即法院在認定事實所運用的自由心證證實不能質疑的,一方面法律賦予法官自由審理證據的權力,另一方面當然要求法官必須在經驗法則及邏輯標準的基礎上去自由評價證據,去分析、評價案中的所有證據材料,從而判斷哪些事實屬實、哪些不屬實。
3. 法官形成心證的過程是其經驗法則及綜合分析對證據所作的邏輯分析過程,由於其被要求採用客觀的標準但仍然具有強烈的主觀性,因此,只要無明顯錯誤而違反經驗法則及邏輯標準,法官對認定或不認定事實的結論是不容推翻的。
4. 對於上訴法院來說,要審理如題述的事實瑕疵的問題,唯有通過法院的這些分析以及對證據的衡量的具體說明發現其存在明顯到一般心智的人就可以發現的錯誤的時候才能確定這項事實認定方面的瑕疵。
5. 雖然原審法院不被之前第一次審判的法院所約束其對事實的定性和判斷。但是,礙於《刑事訴訟法典》第399條的規定,在量刑上卻受條文嚴格的約束,不得在刑罰的種類上及份量上作出“損害”上訴人的決定。雖然該條文所面向的是上訴法院,但是,也應當適用於本案的情況,即由上訴人單方提起上訴,而上訴法院沒有直接處理卻把案件發還重審,導致再審的法院亦受到該原則的約束,因為倘若並非如此,變相等同把所有立法者希望給予上訴人的保障都變成形同虛設了。
6. 《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確立了量刑應考慮的因素及量刑的標準,法院在確定具體刑罰的時候必須按照行為人的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在法律所定的限度內為之,同時亦須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的情節,並賦予法院在法定刑幅內選擇刑罰的自由權力。上訴法院的介入也僅限於原審法院的量刑存在明顯的罪刑不相適應或者刑罰明顯不合適的情況。
假扣押;澳門以外法院所作之給付判決;表見權利;喪失或減損債權擔保的合理理由。
1. 根據《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5條規定,申請人向一地法院提出執行申請的同時,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請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然而,該申請人只可以待一地法院執行完畢後,才根據該地法院出具的執行情況證明,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請採取處分財產的執行措施。
2. 本案中,儘管提起假扣押的聲請人(現被上訴人)已向內地法院提起執行程序,但此不妨礙其根據《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規定,要求澳門中級法院審查及確認內地裁判,使其能在澳門產生法律效力,此外,亦得按照上引第5條規定,向澳門法院要求假扣押屬上訴人在澳門的財產,甚至在成功獲得中級法院的確認判決後,在澳門提起執行程序,以查封上訴人的財產。上述條文所規定的限制在於,被上訴人只可待一地法院執行完畢後,才根據該地法院出具的執行情況證明,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請採取處分財產的執行措施。
3.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351條第1款及《民法典》第615條第1款的規定,如債權人有合理理由恐防喪失債權之財產擔保,得聲請假扣押債務人的財產。從上述規定可以總結得出,為對債務人的財產作出假扣押,必須同時遵守以下要件:一、有足夠的證據支持聲請人的名下存在著一項債權(表見權利);二、恐防喪失或減損該項債權擔保的合理理由。
4. 本案中,假扣押所針對的被聲請人(現上訴人)針對現階段已轉為確定的、由內地法院所作的給付判決已提起再審上訴並已獲得接納一事,不影響在本假扣押程序中,簡要認定被上訴人針對上訴人擁有一項表見權利,即有關債權。
5. 本案簡要獲得證明的事實顯示,在內地法院作出給付判決後,上訴人沒有主動清償債務,亦未提供任何擔保;此外,上訴人及其前配偶透過分割公證書將原屬夫妻共同財產的兩個獨立單位分割並全數判給予前配偶,上訴人僅收取遠低於巿場價值的補償金,有關行為客觀上導致上訴人原有的擔保能力出現減少。以上情節足以構成被上訴人恐防喪失或減損該項債權擔保的合理理由。
履行債務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在《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所規定的各項要件均已悉數符合,且未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之不予認可的情況下,涉案內地人民法院所作之民事判決書應予以確認。
數罪並罰規則
根據《刑法典》第71、72條的數罪並罰的決定也是按照《刑法典》第65條的量刑規則,在具體被判處的單一最高刑作為最低刑幅和法律容許的最高刑之間選擇一單一的合適刑罰,法律也賦予法院這個選擇的自由,只有在所決定的刑罰明顯不合適或者明顯罪刑不相適應的情況下才有介入的空間。
緩刑
依照《刑法典》第48條的規定,結合上訴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情節等因素,以及結合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的需要,本上訴法院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明顯不足以實現對上訴人所作處罰的目的,故不符合緩刑所設定的法定要件。
緩刑的適用前提是需符合“譴責犯罪行為、有效預防再犯”的刑罰目的。若緩刑的適用與該核心目的相悖,無法實現對犯罪行為的應有懲戒,亦不能充分發揮預防同類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則依法不應給予上訴人緩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