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06/2025 782/2024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06/2025 368/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假釋的條件必須包含了以下的所有基本內容:
      1. 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徒刑;
      2. 實際服刑至少超過六個月及占總刑期的三分之二;
      3. 被判刑人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
      4. 釋放被判刑人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5. 被判刑人同意釋放。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06/2025 295/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違令罪
      - 自我申請禁入賭場
      - 法律適用錯誤
      - 違令罪的適用前提

      摘要

      1、 要另一個人因違令行為而接受刑事處罰必須有一個的可以認定行為人違令的合法前提。
      2、 第10/2012號法律第12條所規定的罪名的前提是存在一個司法機關作出的禁止進入賭場的命令的決定或者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在某些程序中決定的強制剝奪行為人進入賭場自由的預防性強制措施。
      3、 而第10/2012 號法律第6 條第1 款所規定的“應請求禁止進入娛樂場”,除了“合法性”和”正當性”之外,亦必須同時滿足行政決定的“強制性”和“單方性”的條件。
      4、 立法者透過第10/2012 號法律第6 條第2 款規定的“應請求禁止進入娛樂場”的制度,目的是透過這一“禁止措施”協助一些沾上不良賭博習慣的人士盡量遠離賭博,透過擔心刑事入罪產生相應的預防效果,並能讓病態賭徒克服賭癮,最終,建立一個負責任博彩的社會環境。
      5、 個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都是息息相關的,只有在個人的行為對公共利益造成危害或危險時,個人的利益或自由必須讓渡公共利益,個人的利益或自由方能被公權力約束和限制。
      6、 行政當局對被上訴人個人的協助,透過涉案“應請求禁止進入娛樂場”的禁令協助被上訴人遠離賭場,預防其成為病態賭徒,僅是協助執行申請人的請求,對其作出幫助。而這種自願接受行政當局監督的“禁令”,是對請求人的嚴厲的勸喻,,而並非行政當局因申請人的行為而給予的處罰,不能因此而產生刑罰效力,即對其的違反不應以刑事違令罪論處的後果。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蔡武彬製作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06/2025 915/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侵犯住所罪、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量刑過重

      摘要

      一、《刑法典》第184條 (侵犯住所): “一.未經同意,侵入他人住宅,或經被下令退出而仍逗留在該處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二.意圖擾亂他人私人生活、安寧或寧靜,而致電至其住宅者,處相同刑罰。 三. (…)….”
      二、“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對於原審法院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未被證實的事實,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合議庭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原審法庭對案中爭議事實的審判結果明顯不合理,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三、在量刑層面,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06/2025 133/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偽造文件罪
      - 偽造文件罪與詐騙罪的競合關係
      - 公務員所實施之偽造罪與偽造文件罪及濫用職權罪的吸收關係
      - 電腦偽造罪與偽造文件罪的吸收關係
      - 連續犯
      - 特別減輕

      摘要

      1. 在本案中,原審法院在說明理由部分已說明其形成心證的過程,並清楚、客觀及合理地說明了不採納上訴人的陳述的理由。其後,分析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未經法院認定的事實以及相關的判決及理由說明,原審法院在説明理由方面並未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2. 本案中,由於上訴人並非單純向教青局提供不實的聲明,而是向教青局提供旅行社收據、活動舉辦日期、活動參與人數、以其他活動冒充申請活動、修改機票名字時所作出不實的事實,上述的文件則是有權限當局給予資助的依據,報價及發票的內容聯同其他的事實一起達致取得活動資助的目的,屬於「法律上之重要事實」。因此,上訴人的行為已經構成《刑法典》第244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

      3. 詐騙罪與偽造文件罪的犯罪性質不同,兩者各自保障不同的法益。詐騙罪是以保護財產免受侵害為目的;而偽造文件罪則旨在保護文件本身所具有的公信力及其在證明力方面的安全性及可信性。
      然而,本案中所涉及的文件是教青局活動資助申請所需文件,該等文件並不具有獨立性,只能用於該次犯罪行為。

      4. 上訴人以教青局資助分析員的身份在執行職務時應該作出迴避但沒有迴避的情況下,仍對「B」的資助批給報告作出正面建議的行為,足以誤導教青局以為「B」符合批給資助,最終,令到教青局遭受了相應的財產損失。本案事實顯示,為了順利騙取教青局批出資助款項,上訴人運用其職權在批給建議書上作出不實的批給建議。此舉無疑屬濫用職權之行為。然而,該行為本身又符合了《刑法典》第246條「公務員所實施之偽造罪」的罪狀描述。換言之,上訴人的同一行為觸犯了兩項罪名。

      5. 本案中上訴人對教青局「資助系統」中的電腦數據資料作出修改,介入了電腦數據資料處理程序,故此,其行為符合該條文對電腦偽造罪所描述之罪狀。故原審判決此定罪不存有法律適用錯誤之瑕疵。

      6. 上訴人雖然實施的犯罪手法相同,侵犯的法益相同,甚至故意也可以概括為一個整體故意,但卻未見符合法定的特別減輕罪過的外在情節。相反,上訴人其實僅僅是利用了相同的外在“便利條件”,有恃無恐地重複透過借助教青局分析員身份的便利在多項青年社團活動上取得不正當的收益。可見,就誘發其一系列犯罪的外在情況而言,絕對不能認為相當減輕其罪過。

      7. 本案中,雖然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承認控訴書的事實,但其認罪對發現事實真相並不具明顯作用,而認罪的態度亦未達到對有關事實的不法性、上訴人的罪過或刑罰的必要性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減輕的結論。上訴人提出的特別減輕情節並不成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