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主題
合理解僱的認定
《勞動關係法》第69條
摘要
以合理理由去解僱一名僱員,就意味著這名僱員作出了一項引致不可能維持勞動關係的嚴重事實。故為了認定解僱的合理理由,具備第7/2008號法律即《勞動關係法》第69條第2款各項所列舉之任一狀況並不足夠,尚需評定其嚴重性及在工作關係中的相應效果。
主題
合理解釋、例外許可、受拘束行為
摘要
- “合理解釋”屬於不確定概念,經濟房屋申請人承擔關於“合理解釋”的陳述責任與舉證責任。在解釋這一概念時,房屋局局長享有“判斷餘地”(margem de livre apreciação)。
- 倘司法上訴人及其家團成員所提及的困難狀況不能成為“例外許可”的正當理由,那房屋局局長不接納他們的解釋並不違反《經濟房屋法》第14條第6款及《行政程序法典》第7條規定之無私原則。
- 經第11/2015號法律修改之第10/2011號法律之第14條第5款與第28條第1款之行文屬於“強行性(imperativo)”規範,故房屋局局長取消司法上訴人“取得人資格”之決定是受拘束行為。
- 行政法一般原則——平等原則,適度原則,公正原則,無(偏)私原則及善意原則——僅適用於裁量行為,不適用於受拘束行政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