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錯誤還指顯而易見地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法院在調查事實時出現遺漏,所認定的事實不完整或不充份,以至依據這些事實不可能作出有關裁判中的法律決定。
3. 如果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對構成犯罪事實屬重要的或者對嫌犯的罪行有減輕作用的全部事實事宜沒有進行調查,並存在認定事實的遺漏,那麼,就屬於足以確認存在《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的存在。
4. 從受害人的申請書的聲明可見,他本人明確承認其本人的N銀行賬號已經實際上收取了10萬人民幣的金額。而且,這一點事實,雖然在控告書以及嫌犯的辯護狀中並沒有作出陳述,但是明顯已經構成了訴訟的標的,應該得到合適的審理。而因缺乏對訴訟標的的審理而產生事實漏洞而導致不能合適地適用法律,尤其是《刑法典》第221條,結合第201條的規定的刑罰特別減輕的制度,原審法院的事實審理明顯陷入了《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
- 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證人之證言
- 詐騙罪
- 信任之濫用罪
1. 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規定的自由心證原則,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法官在不受任何外力干擾下自主判斷,評價證據,認定事實,但不能違反一般生活經驗法則、常理、邏輯定律及法定證據規則。
2. 證人證言屬法院自由評價其證據價值的範圍之內,法院根據一般經驗法則進行審查。法院在審查所有證據的基礎上形成的客觀心證是不應受到質疑的。
3. 詐騙罪和信任之濫用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主要不同之處在於:前者中,行為人以詭計致他人產生錯誤或受欺騙從而作出交付的行為;後者中,行為人正當獲得他人交付財物,明知該等財物屬他人所有,但卻仿如財物所有人一樣將不屬於自己的權利據為己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