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5/2026 150/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偽造“逗留許可憑條”、適用法律錯誤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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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75條(偽造文件、使用或佔有偽造文件)規定:
      “一、意圖妨礙本法律的效力,以《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及b項規定的任一手段,偽造身份證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公文書,偽造護照、其他旅行證件及簽證,偽造入境及逗留所需的任何法定文件,又或偽造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的證明文件者,處兩年至八年徒刑。
      二、意圖取得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或許可居留所需的任何法定文件而以上款所指手段偽造公文書、經認證的文書或私文書,又或作出關於行為人本人或第三人身份資料的虛假聲明者,處與上款所定相同的刑罰。
      三、使用或佔有以上兩款所指偽造文件者,處最高三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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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5/2026 330/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量刑過重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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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分別確立了具體的原則及應參照的標準和應考慮的情節因素。
      《刑法典》第40條規定了刑罰及保安處分之目的:“一、科處刑罰及保安處分旨在保護法益及使行為人重新納入社會。二、在任何情況下,刑罰均不得超逾罪過之程度。三、保安處分僅在其與事實之嚴重性及行為人之危險性相適應時,方得科處之。”
      在量刑層面,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5/2026 393/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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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5/2026 592/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執行的異議
      - 執行名義的形式要件
      - 文件的效力
      - 借貸合同的擔保人
      - 個人名義的擔保
      - 缺乏簽名的擔保人的責任

      摘要

      1. 執行之訴不同於宣告之訴,它是由於某法律關係的主體違反了他們所維係的已經確定了的法律關係的義務,或侵犯了另一主體的在法律上已經得到了確認的權利,而請求法院採取強制的行動。
      2. 提起執行之訴,首先必須滿足其形式前提,即具有執行名義。一方面,每一種執行名義都確定性地將某種法律關係表達於其自身的法律文件之上,每一種執行名義都是一種權利義務關係的確定性法律文件﹔另一方面,正因為它的實體上的確定性的法律關係的表達,而使其自身可以成為直接強制執行的依據。
      3. 無論執行人以何種執行名義提出執行申請,其執行名義均必須符合三項要素:
      第一,執行名義必須可以等同於文件 (equivalência entre o título e o documento);
      第二,債務的存在 (Existência da dívida);
      第三,債的可要求性(Exigibilidade da obrigação)
      4. 執行名義不一定要文件的原本,那些證明書、影印本,只要依《民法典》第377條以後的條文規定時, 就可以等同於文件的原本,也同樣地在執行力方面等同於文件原本。
      5. 如執行以其他名義為基礎,則被執行人除得以第六百九十七條適用部分所指之依據提出反對外,亦得以其在宣告訴訟程序中可提出作為防禦方法之其他依據提出反對。
      6. 作為借貸合同的丙方——借貸合同的擔保人,按照合同約定,屬於甲方公司的所有股東;連帶以“個人”名義擔保,而非以公司名義擔保,自然,有關的簽名必須是股東以“個人”身份為之。
      7. 在缺乏其中一個股東一個人名義簽名的情況下,該合同的擔保義務不能對其產生效力,也就是有關的執行名義,即使沒有關於是否執行的債權債務的問題,也不能對沒有被執行人本人的簽名予以確認對其的個人的債務的存在而成為足以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77條C款對其個人有效的執行名義。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5/2026 1052/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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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馮文莊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