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出現錯誤、誹謗罪、公開及詆毀罪
《刑法典》第174條第1款規定,向第三人將一事實歸責於他人,而該事實係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他人之觀感者,即使以懷疑方式作出該歸責,或向第三人作出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他人觀感之判斷者,又或傳述以上所歸責之事實或所作之判斷者,構成誹謗罪。
《刑法典》第175條第1款規定,將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他人觀感之事實歸責於他人者,即使以懷疑方式作出該歸責,又或向他人致以侵犯其名譽或別人對其觀感之言詞者,構成侮辱罪。
《刑法典》第177條第1款a)項則規定,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六條所指之罪之侵犯係藉著便利其散布之方法作出,或係在便利其散布之情節下作出,則構成公開及詆毀罪。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所指的「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瑕疵,上訴得以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為依據,只要有關瑕疵係單純出自案卷所載的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法庭「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出錯」瑕疵,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誹謗罪 法律定性
除非特定情境下的玩笑之語,否則只有基於充分的事實依據,才能對某人作出“流氓”“耍流氓”和“有恃無恐,囂張成性"的形容或評價。非此,當屬對他人之誹謗。
在本案中,上訴人是在針對其的兩起刑事偵查卷宗中,用上述詞語形容輔助人的。而分析兩份文書的內容,可以看到,上訴人使用上述詞語形容輔助人,並非建基於客觀事實,而出於對輔助人的不滿情緒,屬“以貼標籤方式作出侵犯他人人格名譽之指責”,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法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 「誣告罪」
- 法律定性
1.「誣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包括:
- 客觀方面:以任何方式向當局檢舉或表示懷疑,又或以任何方式公開揭露或表示懷疑相關特定之人實施犯罪,或行政違反,或紀律違反;有關檢舉或懷疑之事實為虛假;會使特定之人面臨相關的處罰。
- 主觀要素:為故意,其一,行為人作出行為的意圖係促使某一程序(包括刑事程序、行政違反程序或紀律違反程序)針對相關特定之人被提起;其二,行為人作出行為時,明知其所歸責之事屬虛假。
2.被上訴人於案發時是否存在誣告的犯罪主觀故意,須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作出綜合分析。
被上訴人於案發時明知其向治安警察報稱的“我丈夫迫我性生活…”、“其不自願的情況下,丈夫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及“強姦”均屬虛假,仍向治安警察陳述虛假事實,令警方懷疑被害人(其丈夫)實施了強姦犯罪,顯示出其意圖促使相關的刑事程序針對被害人被提起。故此,透過案中事實及證據,被上訴人的「誣告罪」之犯罪主觀故意應獲得證實。
被上訴人聲稱案發時並非意圖對被害人開展刑事程序,其最終目的只是阻止丈夫在發生性行為時粗暴對待。即使事件過程中確實存在著被害人的粗暴性行為,被上訴人尚有其他獲得幫助的選項,但其卻選擇透過向警方作出虛假指控的方式,以期阻止丈夫在性行為時的粗暴對待,無疑是錯誤的,且並不因此排除其犯罪的主觀故意。
嫌犯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案發時出現部分無能力評價相關事實之不法性,並非喪失全部能力,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可歸責的情形;被上訴人的部分無能力的情況不排除其犯罪故意,但可於具體量刑時作出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