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是澳門特區法院等級中的最高機關,行使«基本法»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

     根據«司法組織綱要法»第44條的規定,終審法院的管轄權共有14項,其內容主要包括六個方面:

第一,審判針對行政長官因履行其職務而作出的行為所提起的訴訟,以及在擔任其職務時作出的犯罪及輕微違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二,審判下級法院的上訴案件,其中既包括對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級所作的可予以爭執的合議庭裁判提起上訴的案件;也包括對中級法院作為第二審級所作的屬民事或勞動事宜、刑事以及在行政、稅務或海關上的司法爭訟的訴訟中所作的合議庭裁判提起上訴的案件,但必須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以對此類合議庭裁判可提出爭執者為限;
第三,審理中級法院與第一審法院或中級法院與行政、稅務及海關當局間的管轄權衝突;
第四,就人身保護令事宜行使審判權;
第五,依據訴訟法律的規定統一司法見解;
第六,其他訴訟程序的案件。

     終審法院有三名法官,當中包括由行政長官任命的終審法院院長,終審法院院長在所有法院司法官中享有居先的地位,其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的代表,除擔任法官及院長的職務外,還須確保終審法院的正常運作以及領導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終審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以評議會及聽證的方式運作,作為助審法官的終審法院院長、裁判書製作法官、助審法官以及訴訟法規定的實體均參與評議會及聽證。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當終審法院作為第二審級審判上訴案件時,須負責審理事實及法律上的事宜;如非作為第二審級,則僅審理法律上的事宜。當終審法院行使統一司法見解的管轄權時,除所有終審法院法官參與評議會外,無須迴避的中級法院院長及在中級法院年資最久且無須迴避的法官亦參與評議會;如須迴避,則由按年資順序在其之後的法官參與。

法官:

宋敏莉

司徒民正

終審法院辦事處
地址:澳門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
電話:(853) 8398 4117
傳真:(853) 2832 6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