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法院
初級法院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第一審法院。
根據《司法組織綱要法》的規定,除法律規定必須由特定法院(如行政法院)管轄的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由初級法院管轄。
初級法院現時共有三十七名法官,當中包括第一審法院院長(同時為合議庭主席)、九名合議庭主席(包括第一審法院院長在內)及二十八名獨任庭法官。
初級法院以專門庭的方式運作,現時設有行政中心、四個民事法庭、兩個刑事起訴法庭、一個輕微民事案件法庭、五個刑事法庭、一個勞動法庭以及一個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
民事法庭有管轄權審判不屬於其他法庭管轄的民事性質的案件,以及不屬於其他法庭或法院管轄的其他性質的案件,包括該等案件的所有附隨事項及問題。
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原刑事起訴法庭的制度繼續保留。刑事起訴法庭的管轄權主要有兩項:第一,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行使偵查方面的審判職能、進行預審以及就是否起訴作出裁判;第二,對徒刑及收容保安處分行使管轄權,如給予及廢止假釋,終止、重新審查、複查及延長收容等。
為回應社會各界對處理小額錢債方面的訴求,特區透過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和《民事訴訟法典》,重組了初級法院的架構,設立了輕微民事案件法庭,並於2005年1月4日開始運作,專門審理利益值在澳門幣10萬元或以下的金錢債務及消費權益方面的訴訟。其特點是可以不必委託律師及繳付預付金,只要填妥有關表格,向初級法院提交起訴狀便可。
刑事法庭有管轄權審判不屬於其他法庭或法院管轄的刑事或輕微違反性質的案件,包括該等案件的所有附隨事項及問題。
為了使法院處理案件走向專門化以及加快案件的處理,勞動法庭和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亦於2013年10月16日開始運作。勞動法庭有管轄權審判適用《勞動訴訟法典》的、由勞動法律關係而生的民事及輕微違反的訴訟、附隨事項及問題,但不影響獲法律賦予的其他管轄權。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有管轄權處理有關夫妻的非訟事件的程序、宣告婚姻不成立或撤銷婚姻的訴訟、提供扶養的訴訟、對母親身份及推定父親身份提出爭執的訴訟等。
初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以合議庭或獨任庭的方式運作,如無特別法律規定,通常由一名法官組成的獨任庭審理案件,如須組成合議庭時,則由主持審判的合議庭主席、負責卷宗的法官及另一名由法官委員會預先指定的法官共同審理案件。
另外,初級法院還設有詢問處,為市民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解答對初級法院司法文書的各種疑問及進行口譯,以及協助訴訟當事人了解案件的進展情況。
第一審法院院長:
姚頴珊
合議庭主席:
林炳輝
張婉媚
梁鳳明
張穎彤
梁小娟
鄭綺雯
陳志榮
姚頴珊
戎 奇
獨任庭法官:
岑勁丹
葉少芬
陳維威
盧立紅
陳曉疇
沈 黎
陳淦添
陸思媚
梁鎂堙
鄧志澧
劉翠山
李偉成
何頌賢
鍾志偉
林嘉慶
曾倩儀
朱嘉倩
徐 騰
陳嘉敏
梁采妮
盧燕鈴
胡婉達
陸嘉朗
鄧俊賢
陳卓琦
林淑貞
黃詠嫻
蕭偉鋒
初級法院民事法庭、勞動法庭、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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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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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法院輕微民事案件法庭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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