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行政法院

      行政法院作為特定法院,同屬澳門特區的第一審法院。

      根據«司法組織綱要法»第30條的規定,行政法院是管轄行政、稅務及海關訴訟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決者,可向中級法院上訴。

      行政法院現時有一名法官。行政法院辦事處的監管由屬該法院編制的法官根據法律的規定輪流負責管理,為期三年,並由年資最久的法官開始及按年資順序輪流擔任。

      行政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以合議庭或獨任庭的方式運作。如無特別法律規定,通常由一名法官組成的獨任庭審理案件,如須組成合議庭時,則由法官委員會預先指定的合議庭主席主持審判、並由負責卷宗的法官及另一名由法官委員會預先指定的法官共同審理案件。

法官:

戎   奇

 

行政法院辦事處
地址: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22樓B-C座
電話:(853) 2835 6060
傳真:(853) 2835 5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