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3/2026 107/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駕駛上的加重違令罪、緩刑

      摘要

      《道路交通法》第92條(在禁止駕駛期間駕駛)
      一、在實際禁止駕駛期間於公共道路上駕駛車輛者,即使出示其他證明駕駛資格的文件,均以加重違令罪處罰,並吊銷駕駛執照或第八十條第一款(四)項所指文件。
      二、在駕駛執照或第八十條第一款(四)項所指文件被實際吊銷的情況下,自處罰判決轉為確定之日起計一年內在公共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者,即使出示其他證明駕駛資格的文件,均以加重違令罪處罰。
      ~
      《刑法典》第312條第2款(違令)
      “一、(…)
      二、如有法律規定,告誡在該情況下係以加重違令罪予以處罰者,則刑罰最高為二年徒刑或二百四十日罰金。"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3/2026 117/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實際執行吊銷駕駛執照的附加刑、不遵守交通紅燈管制的輕微違反

      摘要

      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108條第1款規定:
      “一、如駕駛員自首次判罰其禁止駕駛的判決轉為確定之日起計五年內已兩次被判罰禁止駕駛,而又實施另一可科處禁止駕駛的違法行為,法院應裁定吊銷其駕駛執照或第八十條第一款(四)項所指文件,且不影響第九十二條的適用。”(粗體及底線是我們加上的)。
      從中所見,立法者對於上訴人這種重複違反交通規定的情況,採用了“應”裁定吊銷其駕駛執照的表述方式,意味著立法者認為在此情況下,違例者未有在之前的刑罰當中吸取足夠的教訓,因而原則上需要吊銷違例者的駕駛執照,以便加強行為人的守法意識,並體現立法者對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保障。
      雖然按照《道路交通法》第109條第1款的規定,立法者也為吊銷駕駛執照的刑罰設置了暫緩執行的機制,而且法院給予緩刑的一貫準則是考慮到同時為職業司機的違例者其工作的需要。
      然而,本院也認同檢察院代表的見解,即暫緩執行附加刑僅屬例外的情況,也不可能將這種機制無限地延伸及適用。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3/2026 691/2025-I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3/2026 181/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的實質要件

      摘要

      雖然未見上訴人在服刑期間有偏差的行為,但被判刑人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遵守獄規是最基本的義務,良好的行為表現、不違規、遵守紀律是對被判刑人給予假釋的最起碼要求,但不代表符合這些要件便可以自動給予假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3/2026 1033/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家庭暴力罪、適用法律錯誤、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摘要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獲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之瑕疵為:所謂的事實不充分的瑕疵僅存在於法院沒有證實必要的可資作出適當法律適用以及決定案件實體問題的事實;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必須在該刑事訴訟案件的標的包括控訴書或辯護詞所界定的範圍內,對這些事實作譴責。
      在適用《刑法典》第48條第1款之規定時,必須考慮是否滿足了緩刑的形式前提及實質前提。形式前提是指不超逾3年的徒刑,實質前提是指法院必須整體考慮行為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情節、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是否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即以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作為給予緩刑的界限,具體地說,倘可預見行為人受到刑罰的威嚇和譴責後,即會約束自己日後行為舉止,從而不再實施犯罪,以及即使徒刑被暫緩執行,亦不致動搖人們對法律的有效性及法律秩序的信心,無削弱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