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2/04/2025 9/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公開及詆毀罪中不予處罰之情節、法律評價錯誤
      - 《刑法典》第183條讓公眾知悉有罪判決的規定
      - 量刑過重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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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典》第174條(誹謗)規定:
      一、向第三人將一事實歸責於他人,而該事實係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他人之觀感者,即使以懷疑方式作出該歸責,或向第三人作出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他人觀感之判斷者,又或傳述以上所歸責之事實或所作之判斷者,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二、如屬下列情況,該行為不予處罰:
      a)該歸責係為實現正當利益而作出;及
      b)行為人證明該歸責之事實為真實,或行為人有認真依據,其係出於善意認為該歸責之事實為真實者。
      三、如該歸責之事實係關於私人生活或家庭生活之隱私者,上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四、如按該事件之情節,行為人係有義務了解所歸責之事實之真實性,而其不履行該義務者,則阻卻第二款b項所指之善意。
      -
      公開及詆毀方面,則適用《刑法典》第177條(公開及詆毀):
      一、在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六條所指之罪之情況下,如:
      a)該侵犯係藉著便利其散布之方法作出,或係在便利其散布之情節下作出;或
      b)屬歸責事實之情況,而查明行為人已知悉所歸責之事實為虛假;則誹謗或侮辱之刑罰,其最低及最高限度均提高三分之一。
      二、如犯罪係透過社會傳播媒介作出,行為人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不少於一百二十日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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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及詆毀罪」適用《刑法典》第174條第2款規定的「免除處罰」情況:
      《刑法典》第174條第2款a)項免除處罰之規定要求: 該歸責係為實現正當利益而作出。
      《刑法典》第174條第2款b)項免除處罰之規定要求:行為人證明該歸責之事實為真實,或行為人有認真依據,其係出於善意認為該歸責之事實為真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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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典》第183條規定對於有罪判決,即便屬免除刑罰的情況,只要自訴權人有這樣的聲請,法院須命令公眾知悉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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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量刑層面,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2/04/2025 692/2022/A 其他訴訟程序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2/04/2025 237/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假釋的條件必須包含了以下的所有基本內容:
      1. 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徒刑;
      2. 實際服刑至少超過六個月及占總刑期的三分之二;
      3. 被判刑人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
      4. 釋放被判刑人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5. 被判刑人同意釋放。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2/04/2025 148/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事追訴時效

      摘要

      《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時效期間)
      “一、自實施犯罪之時起計經過下列期間,追訴權隨即因時效而消滅:
      a)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逾十五年徒刑之犯罪,二十年;
      b)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逾十年但不超逾十五年徒刑之犯罪,十五年;
      c)可處以最高限度為五年或超逾五年但不超逾十年徒刑之犯罪,十年;
      d)可處以最高限度為一年或超逾一年但少於五年徒刑之犯罪,五年;
      e)屬其他情況者,兩年。
      二、為著上款之規定之效力,在確定對每一犯罪可科處之刑罰之最高限度時,須考慮屬罪狀之要素,但不考慮加重情節或減輕情節。
      三、對於法律規定可選科徒刑或罰金之任何犯罪,為著本條之規定之效力,僅考慮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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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條(時效之中斷)
      “一、在下列情況下,追訴時效中斷:
      a)作出行為人以嫌犯身分被訊問之通知;
      b)實施強制措施;
      c)作出起訴批示或具相同效力之批示之通知;或
      d)定出在缺席審判之訴訟程序中進行審判之日。
      二、每次中斷後,時效期間重新開始進行。
      三、在不計算中止之時間下,自追訴時效開始進行起,經過正常之時效期間另加該期間之二分之一時,時效必須完成;但基於有特別規定,時效期間少於兩年者,時效之最高限度為該期間之兩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2/04/2025 191/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盛銳敏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