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羅睿恒法官
假釋
假釋的條件必須包含了以下的所有基本內容:
1. 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徒刑;
2. 實際服刑至少超過六個月及占總刑期的三分之二;
3. 被判刑人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
4. 釋放被判刑人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5. 被判刑人同意釋放。
- 假釋
給予假釋亦需要同時符合一般預防的要求。假釋的一般預防要求,是提前釋放被判刑者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假釋並不是刑罰的終結。它的最有效的作用就是在罪犯完全被釋放之前的一個過渡期讓罪犯能夠更好地適應社會,而完全的融入這個他將再次生活的社會。這種作用往往比讓罪犯完全的服完所判刑罰更為有利,同時,也相信普遍社會成員亦接受給予有真心悔改意願和行動的服刑人一次“浪子回頭”的機會。更重要的是,上訴人已經服刑五年,期間,一直保持良好服刑表現,遵守獄規,積極參加工作、學習和矯正活動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其始終能夠自我約束和努力改進,整體上一直朝正向發展。
假釋的實質要件
在一般預防方面,刑罰的目的除了是對犯罪者予以矯治外,亦為了保護社會及確保社會成員對法律制度的信心;因此,就是否應該給予假釋,尚須考慮犯罪的惡性對社會安寧所產生的負面影響是否經已消除,以及提前釋放被判刑人會否影響法律誡命在公眾心目中的執行力及威懾力。
對此,原審法庭所考慮到的是上訴人特意以旅客身來澳行使假鈔,其行為嚴重影響本澳金融交易秩序的穩定性,並對本澳的法律秩序造成衝擊。
本院認為,上訴人為非本澳居民,基於本澳的地理環境因素,許多外來犯罪者都會利用這一特點在本澳犯案後隨即逃走,令本澳的社會治安帶來極大的隱患。
正如上訴人的情況,他也是在判刑案件確定後近4年的時間才被捕歸案。
因此,對於外來人士,在一般預防的層面便會有更高的預防要求。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出現錯誤、法律適用錯誤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所指的「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瑕疵,上訴得以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為依據,只要有關瑕疵係單純出自案卷所載的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
2.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法庭「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出錯」瑕疵,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遺囑認證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的確認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任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2147條及續後亦設有類似制度,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關於執行遺囑之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地區之公共秩序。
四. 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作出之執行遺囑認證判決之確認,本法院無需作實體審查,由於有關判決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各項要件,故應予與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