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法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 連續犯
- 量刑
1.符合連續犯者,應:
1)數次實現同一罪狀或基本上保護同一法益之不同罪狀;
2)實行之方式本質上相同;
3)係在可相當減輕行為人罪過之同一外在情況誘發下實行者。
上述第3)點要求出現一“同一外在情況”,該“外在情況”必須:是外部的,不取決於行為人任何內在意志的;誘發或便利行為人再次產生犯罪決意;可以相當降低行為人的罪過。
2.本案,第一嫌犯於賭枱工作期間,發現在大部份情形下,賭枱主任或經理當值期間,會在負責的賭枱電腦系統預先登入其帳號,以便可盡快處理智能賭枱系統出現的問題。由此,第一嫌犯想到在其當值期間可以趁賭枱主任或經理沒留意其當值賭枱之際,擅自進入賭枱主任或經理預先登入的電腦系統作出修正賭枱異常的操作來詐騙娛樂場的彩金。於是,兩名嫌犯合謀並分工合作,利用第一嫌犯A當值工作之便實施詐騙,第一嫌犯假扮應賭客要求進行“飛牌”,並偷看撲克牌,當看到贏局結果將出現時,讓假扮賭客的第二上訴人B下注,第一嫌犯隨即越權在上級已登入的電腦系統中將開局後下注的警告更正為有效投注,並以迅速以「打散」籌碼的方式將彩金交給第二嫌犯。
3.雖然在大部分情況下賭枱主任或經理當值時會預先在電腦系統中登入其帳號,然而,這一被兩名嫌犯稱為“漏洞”的情況仍須根據不同人的習慣或同一人因不同情況干擾而有所不同,這一“漏洞”是兩名嫌犯等待出現的作案契機,不屬於便利其等作出再次犯罪決意的外在客觀誘因。
4. 根據《刑法典》第28條規定,共同犯罪人各按其罪過處罰,而不論其他共同犯罪人之處罰或罪過之程度如何。
5.法院的一貫立場是,法院根據刑法所規定的量刑規則,尤其《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在法定刑幅內,根據行為人的罪過、預防犯罪之要求,及一併考慮所證實的行為人不屬於罪狀的量刑情節,選擇一適合的刑罰。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執行程序中對債權人的傳喚;欠缺執行名義;可要求履行的債務;既判案。
1. 儘管本執行程序所查封的款項是源自另一執行程序中的司法變賣所得的餘款,鑑於有關款項性質上不屬薪俸、補貼金或定期金,且有關價值絕非低微,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755條,以及第756條第1款規定的相反解釋,原審法院命令進行傳喚債權人的程序,並無不妥。
2. 本案中,請求執行人主張根據載於卷宗之合同(其以此作為本案執行名義)上所載條款,一旦有關抵押物已被他人進行了假扣押,該情況構成前述條款中所指的停止條件,導致債務立即到期。
3. 被執行人現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703條規定所欲提出的問題是:有關假扣押其後被法院所解除,且有關決定亦已轉為確定,故此,在上指合同所載條款的前提已不存在下,請求執行人欠缺執行名義。
4. 在執行之訴中,請求執行人是否具備執行名義,以及倘有執行名義之上所記載的債務是否可要求履行,屬不同問題,前者是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77及續後條文予以判定,而後者在本案中,是須按照同一法典第688條予以判定。
5. 被執行人所提出的問題並不構成執行名義的欠缺,而是與債務是否可要求履行相關,惟有關問題早前已在異議中全部被法庭裁定為不成立。因此,《民事訴訟法典》第688條與債務是否可被要求履行相關的問題已在異議程序中處理,原審法院不得在本案中作出與之相反的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