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廢止居留許可;犯罪行為;無效行為;法律效果的保留。
1.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22條第2款c)項,標的屬不能、不可理解或構成犯罪之行為均屬無效行為。
2. 《行政程序法典》第123條第3款的規定並非旨在令無效的行政行為的無效性消失,而是在有關行政行為依然屬無效的情況下,探討是否存在一些已產生的法律效果得基於行政法的一般原則而應予以保留。
3. 司法上訴人基於其自身作出的犯罪行為而獲得在澳門的居留許可,在此情況下,行政當局必須依法宣告有關行為屬無效,因此,難以接受司法上訴人所提出的行政當局違反信任原則、公正原則及善意原則的觀點。
假釋
假釋作為一項執行徒刑的機制,必須同時符合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犯罪兩方面的要求。假釋一般預防方面的要求是,假釋不能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這是從整個社會的角度對假釋提出的一個前提要求。簡言之,服刑人即使符合了特別預防方面的要求,但是,如不能滿足一般預防方面的要求,亦不能批准假釋。
假釋制度是「針對個人」的徒刑執行制度,即便同案犯共同犯罪,其假釋申請與審核是獨立的,同案犯的假釋有利因素不會自動惠及其他同案共犯,亦不會因同案共犯獲假釋而自動享有假釋。
誹謗罪、認真依據
《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條(誹謗)
“一、向第三人將一事實歸責於他人,而該事實係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他人之觀感者,即使以懷疑方式作出該歸責,或向第三人作出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他人觀感之判斷者,又或傳述以上所歸責之事實或所作之判斷者,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二、如屬下列情況,該行為不予處罰:
a)該歸責係為實現正當利益而作出;及
b)行為人證明該歸責之事實為真實,或行為人有認真依據,其係出於善意認為該歸責之事實為真實者。
三、如該歸責之事實係關於私人生活或家庭生活之隱私者,上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四、如按該事件之情節,行為人係有義務了解所歸責之事實之真實性,而其不履行該義務者,則阻卻第2款b)項所指之善意。”
加重詐騙罪、加重盜竊罪、重新量刑
在詐騙罪當中,“詭計”是它的核心構成要件。
“這項犯罪通常是以取得他人之物作為其既遂的模式,因為它無須使用暴力或威嚇的手段(正如大家所知道),而是採用了特定的方式(錯誤或欺騙),令被害人相信了行為人,在不知道自己被欺騙及被欺詐的情況下讓行為人有機可乘”(參見《澳門刑法典註釋及評述》第三冊對第211條所作的註釋,澳門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出版)。
所以,它往往體現為行為人以哄騙、謊言、捏造的故事……來誤導被害人,使其對事實的判斷產生錯誤,因而作出令其本人或另一人財產有所損失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