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理由說明與判決矛盾的瑕疵
- 理由不充分
- 舉證責任
- 表面證據
- 無罪推定原則的適用
- 自由心證原則
1. 《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c)項所規定的瑕疵指的是判決所闡述的理由與作出的決定本身出現邏輯上的矛盾的情況,例如理由說明的結果指向判處,但最終卻作出開釋的判決。
2. 上訴人所指責的是判決書的“理由不充分”,不論這種瑕疵多麼嚴重,都不能包含在上述所指的瑕疵之中。
3. 由於構成懲罰性訴訟請求的事實尚存爭議,因此舉證責任應由公共行政部門承擔,而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437條的規定,如果對事實的證明存在無法克服的疑點,則應作出不利於公共行政部門的裁決。這足以證明原審法官完全了解本案的舉證責任。
4. 人們普遍認同對初步證據的理解越來越穩定地傾向於認為它構成減輕舉證責任的一種機制。在因侵權行為而提起的損害賠償訴訟中,雖然由受害方證明的損害方的過錯,但受害方的介入案件之中往往會減輕他們的舉證負擔,透過所謂的表面證據來幫助他們達成目的。
5. 原審法官對案卷和行政程檔案中所載的所有證據要素的綜合評估沒有出現明顯違反證據規則和邏輯規則、人們一般的生活經驗法則以及經驗法則之處,應該予以支持。
6.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2條確立了證據採納及其審理的自由原則,只要初步證據合法,就應予以採納。除了足以構成法官完全心證的充分證據之外,還有本身不足以使法官完全採信,但足以令對方提出反證的表面證據(prova de prima facie)。
- 私家車往來港澳常規配額續期
- 善意原則
- 申請條件
- 適用法律的前提錯誤
- 既遂行為
1. 申請人在提出續期申請時,理應自行了解自己是否符合續期申請的要求,沒有權利依賴行政當局的提醒,否則,這種心態等於推卸責任。
2. 善意原則僅適用於自由裁量的行政行為,不適用於受羈束之行政行為。因此,不存在司法上訴人主張自己的合理期盼受到侵害。
3. 所謂的“法律前提的錯誤”體現為行政實體對列入考量範圍的事實基礎所適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規定不合適。
4. 被訴實體在提起行政程序時,該違法的移轉行為經已發生,即使在必要訴願進行期間,將所有的股移轉回原股東,也不影響已既遂的違法行為。
恐嚇罪、量刑、緩刑
《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分別確立了具體的原則及應參照的標準和應考慮的情節因素。
《刑法典》第40條規定了刑罰及保安處分之目的:“一、科處刑罰及保安處分旨在保護法益及使行為人重新納入社會。二、在任何情況下,刑罰均不得超逾罪過之程度。三、保安處分僅在其與事實之嚴重性及行為人之危險性相適應時,方得科處之。”
在量刑層面,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依照《刑法典》第48條的規定,結合上訴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情節等因素,以及結合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的需要,本上訴法院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明顯不足以實現對上訴人所作處罰的目的,故不符合緩刑所設定的法定要件。
我們重申,緩刑的適用前提是需符合“譴責犯罪行為、有效預防再犯”的刑罰目的。若緩刑的適用與該核心目的相悖,無法實現對犯罪行為的應有懲戒,亦不能充分發揮預防同類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則依法不應給予上訴人緩刑。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緩刑
- 民事賠償
1. 原審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充足,獲證實之事實在主客觀要件方面均已符合了法律對清洗黑錢罪及犯罪集團罪的罪狀描述,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2. 原審法院在說明理由部分已說明其形成心證的過程,並清楚、客觀及合理地說明了不採納上訴人的陳述的理由。其後,分析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未經法院認定的事實以及相關的判決及理由說明,原審法院在説明理由方面並未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3. 第九嫌犯及第十四嫌犯非為初犯,彼等在本案的角色不輕,表明彼等守法觀念淡薄,應受譴責性高。此等情節足以表明實際執行徒刑是刑罰必要性的合理且恰當的體現,而緩刑顯然不足以使上訴人從判刑中引以為誡。
4. 根據適當因果關係理論之立場,以及根據一般經驗法則,有關上訴人的行為與相關被害人損失相應金額存有適當的因果關係。
原審法院對各上訴人所作出的賠償裁決有充足的事實及法律根據,決定正確,應予以維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