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羅睿恒法官
就原審法院事實方面之裁判提出爭執;上訴人的陳述責任。
1. 在澳門的民事訴訟制度中,當事人得就原審法院的事實事宜向上訴法院提出爭執。從《民事訴訟法典》第599條及第629條可見,上訴法院並非仿如在適用口頭原則及直接原則的情況下進行審判聽證的原審法院般,重新對整個案件的事實事宜進行審理;上訴法院的審理範圍是受限於當事人所具體劃定的範圍,所以,《民事訴訟法典》第599條第1款a項要求上訴人須具體列出其認為原審法院裁定屬不正確的部份。
2. 另外,為免此類型的上訴理據流於當事人僅籠統地指出其不同意原審法院的答覆,從而造成上訴法院無法準確及有效地得悉上訴人不同意原審法院對事實認定的具體理由,以及支持上訴人有關理解的具體理據,法律要求上訴人先進行理性的分析及評估以及將有關的證據材料整理,以免有關機制被濫用,並確保上訴程序中涉及事實事宜的爭執能得到有效的審理,避免整個訴訟程序因為對事實事宜籠統的爭執而受到拖延。
3. 從《民事訴訟法典》第629條第1款可見,縱然上訴法院須依職權分析雙方當事人沒有在上訴階段中明確列出及分析的其他已載於卷宗的證據,但雙方當事人明確地按照第599條第1款及第2款所指出的證據,顯然是當事人對事實事宜作爭議的基礎,並將構成上訴法院審理有關問題的出發點。故此,倘上訴人欠缺陳述有關基礎,立法者的取態是上訴中涉及事實事宜的爭執將予以駁回。
暫緩執行禁止駕駛附加刑的可接納理由
中級法院曾在其第620/2025號裁判中提到:
“‘可接納的理由’是讓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並透過經驗法則和客觀標準來把‘可接納的理由’此一不確定概念來加以具體化,因此並不存在一個定律,例如司法見解一般認為的,《道路交通法》第109條第1款中所指的‘可接納的理由’,尤其應考慮職業司機或以駕駛機動車輛賴以維生的違法人士,這是為了避免一旦實質執行禁止駕駛將影響彼等生存、生計的可能性”。
在現時的司法實踐當中,法庭給予暫緩執行禁止駕駛附加刑的考慮,主要集中在行為人的職業與駕駛操作存在必然連繫的情況,即:一旦禁止違例者駕駛,將導致其失去原有的工作或生計。
離婚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的確認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任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1628條亦允許訴訟離婚及兩願離婚,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四.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對由中國內地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應予與確認。
在審查證據方面存有明顯錯誤、適用法律錯誤
一、當《刑法典》第2條第4款規定“如作出可處罰之事實當時所生效之刑法規定與之後之法律所規定者不同,必須適用具體顯示對行為人較有利之制度,但判刑已確定者,不在此限。”時即表示與其選取一項對同時可適用的法律進行抽象比較的標準,更應選取一項考慮到具體個案的特殊情況來確定較為有利之法律的標準。
二、《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的上訴理據(在審查證據面明顯有錯誤之瑕疵)所針對的是原審法院對審查證據的決定,且須出自卷宗所載的資料,尤其是判決本身,而非對相關證據作出重新分析審理。
廢止居留許可;犯罪行為;無效行為;適度原則;善意原則。
1.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22條第2款c)項,標的屬不能、不可理解或構成犯罪之行為均屬無效行為。
2. 本案中,司法上訴人獲批給之居留許可因建基於犯罪事實而無效,行政當局必須依法宣告有關行為屬無效,因此,司法上訴人所提出被上訴行為違反適度原則及善意原則之理據不能成立。
3. 《行政程序法典》第123條第3款的規定並非旨在令無效的行政行為的無效性消失,而是在有關行政行為依然屬無效的情況下,探討是否存在一些已產生的法律效果得基於行政法的一般原則而應予以保留。
4. 司法上訴人基於其自身作出的犯罪行為而獲得在澳門的居留許可,以致續後的澳門居民身份,在此情況下,難以接受司法上訴人所提出的行政當局違反信任原則、公正原則及善意原則的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