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緩刑
- 民事賠償
1. 原審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充足,獲證實之事實在主客觀要件方面均已符合了法律對清洗黑錢罪及犯罪集團罪的罪狀描述,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2. 原審法院在說明理由部分已說明其形成心證的過程,並清楚、客觀及合理地說明了不採納上訴人的陳述的理由。其後,分析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未經法院認定的事實以及相關的判決及理由說明,原審法院在説明理由方面並未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3. 第九嫌犯及第十四嫌犯非為初犯,彼等在本案的角色不輕,表明彼等守法觀念淡薄,應受譴責性高。此等情節足以表明實際執行徒刑是刑罰必要性的合理且恰當的體現,而緩刑顯然不足以使上訴人從判刑中引以為誡。
4. 根據適當因果關係理論之立場,以及根據一般經驗法則,有關上訴人的行為與相關被害人損失相應金額存有適當的因果關係。
原審法院對各上訴人所作出的賠償裁決有充足的事實及法律根據,決定正確,應予以維持。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民事賠償金額
1.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過程中,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由於上訴人所質疑的損害事實獲得維持,卷宗不存在改變賠償金額的前提,故而,原審法院有關民事損害賠償的決定應予以維持
- 澳門政府為減輕因疫情造成影響的援助計劃
- 事實前提錯誤的瑕疵
- 司法機關的審判權
1. 事實前提錯誤是指行政行為人作出行政決定所依據的事實與具體情況下實際認定的事實存在差異,而這種差異源於行政決定中考慮了未經證實的事實或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事實。
2. 根據第33/2022號行政法規第6條第3款第2項第(3)分項的規定,如商號經營者為法人且於二零二一年度的所得補充稅收益申報書中沒有申報任何僱員及非以租賃物業作為登記場所,但以商號登記的營業車輛不包括在內,商號不可作為該兩款所指的計算基礎
3. 因為上訴人的商號存在這兩種情況:(a) 在2021財政年度的補充所得稅申報表中未申報任何僱員;(b) 除已登記為商業機構的工業用車外,不得將租賃財產登記為營業場所,財政局方基於此項規定,實施了被訴的行為,並不存在事實前提的錯誤。
4. 司法機關有權對行政部門所作的事實判斷進行全面重新評估,也就是說,法院可以重新評估案件卷宗中提出的所有證據。司法介入並非僅限於證據評估中存在明顯重大錯誤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