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欠缺說明理由、量刑過重、刑罰競合
中級法院在其第705/2022-I號裁判中,針對《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的規定提到:
“上述規定對於法院心證形成的說明及解釋,定下了嚴格的標準,藉此向各訴訟實體提供了更大的保障。然而,對於應該說明的程度或方式,法律也只要求以一種扼要的,但盡可能完整的方式闡述。
法律對於說明理由,並無行文格式和闡述方式上的具體要求,只要能夠扼要、但盡可能地完整闡述,令閱讀者明白法院的立場及依據。”
所以,對於法院判決或裁判當中的說明理由,法律並沒有嚴格的形式要求,換言之,行文或內容的多寡是由原審法院視乎情況來決定;然而,即使再簡潔的行文表述,也應該是足以讓相對人了解審判者的立場及依據。
認真的依據、說明理由出現不可補救的矛盾、審查證據方面存有明顯的錯誤、侮辱罪、公開詆譭罪
雖然,上訴人的該一言詞(“關你卵事”)是粗鄙的,但不代表所有粗言、粗俗的言詞便必然構成「侮辱罪」;因為,《基本法》賦予我們言論的自由,而且刑法只作為最後的介入手段;因此,只有對於違反社會最低的道德倫理底線之言詞者,刑法方有介入的空間。
事實上,上訴人已將慣常所用的“關你撚事”這一粗言以“關你卵事”作諧音方式處理,而“關你卵事”這句說話的意思,通常被理解為“關你什麼事”;所以,從一般人的角度,雖然都會認為是粗鄙的言詞,但並未足以達到違反社會最低的道德倫理底線的程度。
因此,本院認為,按照上訴人在直播當中的語景、上下文、涉案言詞的性質,上訴人在直播中所說出的“關你卵事”,並未足以構成《刑法典》第175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一項「侮辱罪」。
假釋的實質要件
的確,從判刑資料顯示,上訴人借醉在清晨時份侵犯在街道上行走的女途人,對其施以胸襲、親吻及上下其手,行為足以對被害人及社會大眾造成強烈的不安與恐懼,尤其是在本澳的社會中,有相當一部分人士需要在夜間、清晨上下班工作,上訴人這樣的性侵行為足以令社會安寧造成重大的衝擊。
因此,從刑罰的一般預防層面,尤其需考慮到的是上訴人的犯案性質、行為的惡性與嚴重性;所以,面對著上訴人這種高度危險性的犯罪行為,倘若在此情況下仍提早釋放上訴人,將有損刑罰在一般預防層面的阻嚇作用,甚至令廣大市民失去對刑罰的信心。
故此,本院認同原審法庭關於一般預防方面的見解,而且未有違反《刑法典》第56條第1款b項的規定。
主觀認知的錯誤、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的矛盾、審查證據錯誤、已證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量刑過重、偽造文件罪
《刑法典》第16條規定:
“一、行為時並未意識到事實之不法性,而就該錯誤係不可譴責行為人者,其行為無罪過。
二、如就該錯誤係可譴責行為人者,以可科處於有關故意犯罪之刑罰處罰之,但得特別減輕刑罰。”
按照《刑法典》第16條第1款的規定,所指的是行為人錯誤地認為自己的行為屬合法,且行為人的這種錯誤是不可對其作出歸責的;這時,構成該條文所指的不可譴責的錯誤,基於行為人無罪過,所以阻卻犯罪。
倘若這種錯誤是可譴責行為人的,則構成上述條文第2款的情況,並得特別減輕行為人的刑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