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9/2026 219/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自由心證原則、存疑從無原則

      摘要

      1.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的瑕疵,是指事實部分的證據性理據中的矛盾,以及已認定的事實中或已認定的與未認定的事實之間的矛盾。矛盾必須是不可補正、不可克服的,也就是說,依靠被上訴的判決的整體內容和一般經驗法則不能克服。
      2.證實一事實的存在,但未能確定該事實所涉及的具體金額這一細節,因屬不同層面的問題,邏輯上可並存,沒有任何矛盾。
      3.如何評價及採信相關證人的證言,屬於法院自由心證的範疇。
      4.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過程中,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5.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之瑕疵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層面的瑕疵,而非不同人在審查證據後得出的不同的價值評判結果。也就是說,上訴法院所審查的是原審法院是否存在審查證據層面的瑕疵,而不是重新評價證據。
      6.疑罪從無原則,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的審查證據過程中,對所審查的證據所需要證明的事實的真偽存有合理懷疑,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就應該以對嫌犯最有利為依歸,作出有利於嫌犯的事實的決定;構成這種合理懷疑並因此帶來無罪判決,而是有必要在法官(而不是上訴人)形成心證前就對作出決定的事實前提抱有懷疑,並正如之前所述,這種懷疑是“合理”及“無法補救”的。參見中級法院2015年7月28日第368/2014號刑事上訴案之合議庭判決及中級法院2017年7月13日第592/2017號刑事上訴案之合議庭判決。
      7.並不是任何對上訴人有利的證據(包括上訴人始終堅持否認控罪抑或保持沉默)均可構成合理懷疑並因此帶來無罪判決,有關的懷疑必須是法官的,而非上訴人的,是在法官形成心證之前就對相關證據欲證明的事實是否屬實存有的懷疑,這種懷疑必須是合理及無法彌補的。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9/2026 270/2026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9/2026 349/2026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法院管轄權;授權書;海牙認證。

      摘要

      1. 根據起訴狀內容,原告在本案中是債權人,其與另一沒有參與案件的第三人之間存在中介人代理關係及貸款協議關係;至於被告則是基於其與原告所簽署的擔保協議而承擔保證人的責任。有鑑於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排除澳門法院管轄權的協議,且被告在澳門有住所,因此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6條a項規定,澳門法院對涉案訴訟具管轄權。
      2. 本案中,原告公司所提交並為被告所質疑的授權書附有菲律賓當局所發出的海牙認證。在未有證據證明授權書不符合當地法律、其內容虛假或原告公司董事會未曾授權的情況下,根據《民法典》第358條,被上訴批示決定接納原告所提交的授權書的合規性,並接納原告追認之前作出的行為之決定,應予以維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梁小娟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9/2026 335/2026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主題

      由中國台灣地區法院轄下一個民間公證員作成的兩願離婚協議書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由中國台灣地區法院轄下一個民間公證員作成的文書只是一份公證書,雖然涉及離婚內容,但該文書並無經當地司法機關的審核或確認,故並非一份司法文書(亦非準司法文書),為此,不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確認要件(司法文書),但不妨礙該文件依其他法律規定發生其他效力,故本法院裁定對聲請人之請求不予確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9/2026 1055/2025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主題

      關於履行債務之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391條及續後亦規範債務之履行,故澳門以外法院作出之關於履行債務之民事裁定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四.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對由中國內地法院作出之關於履行債務之民事裁定書應予與確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羅睿恒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