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馮文莊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主題
樓宇滲漏水;必要仲裁;對仲裁裁決的上訴;嗣後無用
摘要
1. 訴訟後續出現的不可能性或無用性,是指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因某種事實的發生,使得原告的請求無法再維持。這可能是因為訴訟的主體或標的消失,或原告的請求已在訴訟之外獲得滿足,不再需要透過其所要求的司法手段來得到解決。在此等情況下,爭議的解決便失去了意義–一方面是因為無法再達致原本所欲達致的效果;另一方面則是因為有關效果已透過其他途徑得以實現。
2. 就案中必要仲裁程序所發生的嗣後無用情況,根據《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第16條第3款所適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377條第1款規定,如訴訟程序因進行訴訟屬不可能或無用而消滅,則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但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實而引致進行訴訟屬不可能或無用者除外。
主題
非財產損害賠償
摘要
經綜合衡量本案已證事實中種種相關情節,尤其是上訴人因傷接受兩次手術,以及隨後治療所遭受的痛苦及不便,並由此而引起的種種不適,不安、焦慮及恐懼,根據《民法典》第489條第1款及第3款的規定,本院認為原審法院對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定出澳門幣二十五萬元的賠償金略為不足,本院認為訂定澳門幣三十萬元較為適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