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關於無行為能力人之監護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的確認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任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待確認之裁判涉及無行為能力人監護制度,由於澳門《民法典》第122條及續後亦作出同類規範,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監護決定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四. 對於澳門以外法院作出之監護決定之確認,本法院無需作實體審查,由於有關判決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各項要件,故應予與確認。
- 欠缺理由說明之判決無效
- 競合量刑
《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的規定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裁判的事實依據,要求在判決書中列舉已證事實和未獲證事實並扼要且盡可能全面地指出認定已證和未證事實的證據依據,二是裁判的法律依據,要求在判決書中扼要且盡可能全面闡述有罪或無罪決定的法律依據。
該《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所規定是對判決書的一般且基本的要求,包括有罪判決和無罪判決,而對於有罪判決和無罪判決各自的不同情況,法律作出了不同的特別要求,分別規範在同一法典第356條(有罪判決)和第357條(無罪判決)。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56條第1款規定,當所作出的是有罪判決,要求判決書中闡述選擇所科處之制裁及其份量之依據。這一規定並不包括在《刑事訴訟法典》355條第2款的範圍內。
《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第1款a項的判決無效的情形是以列舉方式規定的,該法條沒有規定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356條第1款的規定是導致判決無效的情形。
作為小結,我們引用終審法院2009年9月25日第25/2009號上訴案合議庭裁判的見解:僅規定於《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中的理據為判決無效之理據。在有罪判決中欠缺規定於《刑事訴訟法典》第356條第1款中的要素(主導刑罰之選擇和確定的理據)只構成不規則,受同一法典第361條第1款b)項及第2款之規範。
二、
當行為人實施的二項以上犯罪為實質競合,並符合《刑法典》第71條第1款及第72條第1款和第2款所規定的情況,應根據《刑法典》第71條定訂的規則作競合處罰,僅科處一單一刑罰,可科處的刑罰最低限度為各罪刑罰中最重者,而最高限度為各罪刑罰之總和,在量刑時,應一併考慮行為人所作事實及其人格。所有競合之犯罪事實均一併作為行為人被歸責之犯罪行為進行審查,考慮其整體程度與嚴重性、違反所保障法益的程度、當中是否存在共通或關聯性,以及藉此所反映的行為人之人格、個性及其生活模式。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非正式談話
- 疑罪從無原則
- 量刑
上訴人與警員的非正式談話是針對上訴人被檢舉於稍早前所作的行為作出的詢問和聲明,並不是警員在案發現場發現犯罪跡象並就此作出詢問,也不是在拘留上訴人或針對本案事實的偵查取證措施中上訴人向警員作出的交代。根據有關聲明涉及的內容、獲取相關聲明應遵之規則及應遵之禁用證據之規則,本案之上訴人與警員的非正式談話內容不應作為證據被考慮。
- 過度審理
- 延訴抗辯
1.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第二部分)的規定,法院僅可以審理上訴人提出的或法院應依職權審理的問題。當法院逾越其審理權而審理了不得審理的問題時,即出現“過度審理”的瑕疵而導致判決無效。
2.被爭議之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就上訴人於其上訴中所提出的理據作出了適當審理,並沒有審理任何其沒有提出的且亦不屬於法院依職權審理的問題,完全不存在過度審理的情況。
3. 刑事判決之無效是以列舉的方式規定在《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第4條準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的規定中,上訴人提出的延訴抗辯非刑事判決無效之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