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馮文莊法官
無償還能力;無管轄權之抗辯。
1.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29條規定,當事人可在該規定容許的前提下,賦予或排除澳門法院的管轄權。此表示,法律容許雙方當事人基於意思自治,透過雙方的合意,排除《民事訴訟法典》的法定管轄權規則的適用。
2. 基於當事人的約定具有相對性,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31條第2款規定,僅訂立賦予或排除管轄權協議的立約人,在被提起訴訟時,得以違反該協議為由提出法院無管轄權之爭辯。
3. 本案中,上訴人既非管轄權協議的當事人,亦非無償還能力財產的輔助人,且有關財產亦不能視為是處於不到庭狀況,因此,違反排除審判權之協議的抗辯不能由上訴人提出,亦不得由法院依職權審理。
4. 縱然澳門法院在第CV1-19-0056-CAO號通常宣告案中曾基於無管轄權之延訴抗辯理由成立,駁回了該案的原告/本案的債權人之一A公司針對該案其中兩名被告/現兩名無償還能力人所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34條第1款及第575條的規定,就法院無管轄權所作之裁判,在作出裁判之訴訟以外不產生任何效力。此外,無償還能力程序中的要求清償債權程序的目的以及當中欲解決的問題與在宣告給付之訴中提出一筆債權時所引起的爭議,兩者並不相同。因此,以上提及已在澳門法院進行的訴訟不妨礙原審法院審理A公司的債權。
債權人爭議;自然之債;擴大對事實事宜的審判範圍。
1. 根據現行的民事訴訟制度,當事人在組織起訴狀或反訴的訴因,又或提出抗辯時,根據當事人處分原則以及責任自負原則,其有責任陳述請求或抗辯成立所必須的主要事實,否則將有可能承受事實陳述不足而引致的請求或抗辯理由不成立的後果。
2. 當被告提出答辯,其在當中陳述那些構成其反對原告所述版本的事實,或那些能妨礙、變更或導致相關法律效果消滅的事實時,其必須採取與原告撰寫起訴狀同樣的嚴謹態度。一般而言,倘沒有對足以構成適用法律規範的事實作出陳述,即在欠缺必要事實基礎的情況下,將導致訴因或抗辯的欠缺,這屬於一種無法透過修正進行彌補的重大瑕疵。
3. 分析答辯狀的具體內容,除應有尊重及更佳見解,客觀的閱讀者不能推導出任何抗辯事實的陳述。面對此一情況,原審法院不論在清理批示中抑或在處理續後的聲明異議中,均無法將兩名上訴人所陳述的內容作出篩選。亦因此,不能視原審法院遺漏篩選或審理由當事人適時陳述且對案件的審理屬重要的事實。
4. 由於案中並無任何獲證事實顯示並支持被上訴人所主張的債務屬自然之債,因此,原審法院裁定債權人爭議理由成立的決定,須予以維持。
假釋的實質要件
雖然未見上訴人在服刑期間有偏差的行為,但被判刑人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遵守獄規是最基本的表現,良好的行為表現、不違規、遵守紀律是對被判刑人給予假釋的最起碼要求,但不代表符合這些要件便可以自動給予假釋。
本院認為,對於侵犯財產性質的犯罪,行為人是否有彌補其對被害人所造成的損害是一項重要的考慮因素,倘若上訴人有意對被害人作出賠償,理應在案件被揭發時起,便採取積極的彌補態度。
然而,上訴人自案件被揭發至今多年的時間,仍未有向各名被害人作出賠償,反映上訴人現在所謂的悔改,也只是“空口說白話”。
此外,考慮到涉案的金額相當巨大,倘若在損害未有獲彌補的情況下仍提早釋放上訴人,將有可能令社會大眾誤以為可以透過低成本的方式侵犯他人的財產,對被害人造成不公,甚至引發更多人抱有僥倖的犯案心理,這樣將不利於刑罰在一般預防層面的阻嚇作用。
量刑過重
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刑及最高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的罪過、一般預防、特別預防犯罪的要求而進行量刑。而行為人的罪過之量度,一般預防和特別預防理由的判斷,須通過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但不屬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在考慮保護法益及公眾期望的要求時需知道,毒品犯罪不僅造成對吸毒者個人身心健康的損害,而且同時會造成對家庭和社會的危害。毒品活動不僅擾亂社會治安,還會加劇誘發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給社會安定帶來巨大威脅。打擊毒品犯罪、阻止毒品犯罪的蔓延及維持社會安寧是社會大眾的共同願望。毒品犯罪的現實嚴重性突顯預防此類犯罪的迫切性及必要性,因此一般預防的要求亦須相對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