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7/2026 327/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摘要

      被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是指在案件標的範圍內查明事實時存在漏洞,以致在作為決定依據的被認定事實存在不足或不完整。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是指事實部分的證據性理據中的矛盾,以及已認定的事實中或已認定的與未認定的事實之間的矛盾。矛盾必須是不可補正、不可克服的,也就是說,依靠被上訴的判決的整體內容和一般經驗法則不能克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7/2026 588/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7/2026 863/2025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7/2026 553/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禁用證據、過度推斷、毒品歸屬、量刑過重、已證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販毒罪、吸毒罪、吸毒工具罪

      摘要

      在本案中,既然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人觸犯了第17/2009號法律(經第10/2016號法律所修改)第8條第1款所規定的「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便應查明其有多少份量(尤其是是否超過法定的5日用量)作非個人吸食的用途(即用作販賣、提供予他人等),並將足以判斷這些份量的事實反映在已證事實當中,而不能含糊其詞地在已證事實中認定上訴人既作販賣或提供予他人,又同時作個人吸食之用。
      因此,基於在上訴人持有毒品的份量、其用途及相應的份量上,與原審法院所進行的犯罪定性存在不相配匹的情況,因而構成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在此情況下,基於本院無條件重新對事實進行審查及補正,故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 418 條的規定,將卷宗發回原審法院,由沒有介入的法官組成新的合議庭,以便就前述事宜(上訴人持有毒品的份量、其用途及相應的份量)重新進行審判;為此,經重新審理後,在有需要時應對已證事實作出補正,並在遵守上訴不加刑的原則下進行相應的犯罪定性及量刑。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7/2026 230/2026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羅睿恒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