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3/2026 174/2026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取得時效;《文化遺產保護法》;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反訴。

      摘要

      1. 在回歸前已依法獲承認為私人所擁有的不動產,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 – 除非法律明文所禁止(例如是《文化遺產保護法》第37條(其規定“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時效而取得”) – 得由另一私人以取得時效的方式,取得有關所有權。
      2. 根據起訴狀所陳述,原告所聲稱的占有始自1987年,且按其主張整個取得時效所須的法定期間均發生於《文化遺產保護法》生效前,對於《文化遺產保護法》第37條是否必然構成取得時效訴訟理由成立的阻礙,有關問題非全無討論空間。
      3. 基於此,並考慮到原告所主張的占有是否屬實、其始自何時及延續至何時等問題亦只有在仍受爭議事實得到認定後才能予以判斷從而得出結論,本案未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429條第1款b項容許立即對案件的實體問題進行審理的狀況。
      4. 本案中,兩名被告以涉案不動產登記所有權人身份針對原告所提起的反訴具有自身的獨立性,得獨立地予以審理。因此,並考慮到主上訴理由成立致使主訴訟程序須繼續進行,須裁定附帶上訴理由成立以及主訴訟程序和反訴均須繼續進行,除非有其他足以妨礙其進行的原因。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3/2026 85/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量刑過重、違令罪

      摘要

      在被上訴的判決中,原審法院在考慮《刑法典》第64條的選擇準則時指出:
      “根據嫌犯的犯罪紀錄,嫌犯為初犯,但考慮到本案情節,法庭認為選科非剝奪自由的刑罰,即罰金,並不足以達到處罰的目的,因此,應選科剝奪自由的刑罰,即徒刑。”
      原審法院考慮了上訴人屬初犯的情況,這是一項對上訴人有利的因素;然而,原審法院並沒有具體指明案中有哪些具體的情節妨礙法院選用罰金刑。
      本院認為,根據卷宗的資料,由於並未發現足以導致原審法院不優先考慮罰金刑的具體因素,因此,本院認同上訴人在這裡所持的觀點,並認為原審法院對上訴人選擇徒刑是違反了《刑法典》第64條所規定的準則。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3/2026 646/2025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主題

      遺囑認證授予書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在《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所規定的各項要件均已悉數符合的情況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作出的遺囑認證授予書應予以確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3/2026 543/2025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3/2026 223/2025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盛銳敏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