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簡靜霞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本上訴涉及之問題: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疑罪從無原則
- 黑社會犯罪
- 量刑
關於黑社會犯罪的認定,終審法院在2021年10月29日第123/2021號合議庭判決中指出:
黑社會組織有三個基本構成要件:
- 組織要件:相互間形成合意,各成員均明確或默示加入其中,以達到集體目的,即使該等成員從未謀面或互不相識亦然;
- 集團穩定性要件:在時間上維持穩定的犯罪活動的意圖,即使後來沒有具體做到亦然;
- 犯罪目的要件:為了取得不法利益或實行法律明確規定的犯罪而形成的合意。
案中的團夥自2023年組成,主要以有需要作人民幣和港幣兌換的娛樂場客人為對象,從事貨幣匯兌活動,且未獲有權限當局發出准照許可。相關活動在當時屬於行政違法,但在2024年10月29日第20/2024號法律生效後,則構成刑事犯罪,符合「經營為賭博的不法匯兌罪」。然而,該團夥仍然沒有解散,且繼續從事符合「經營為賭博的不法匯兌罪」。
就本案之集團穩定性要件方面,儘管第20/2024號法律自2024年10月29日才生效,其後在澳門娛樂場及附屬設施經營不法匯兌業務以供他人賭博之用的行為才構成犯罪,但無可否認的是,一方面,涉案犯罪集團早於新法生效之前即已開始運作,且於新法生效之後,相關的犯罪行為仍在穩定地持續實施之中;另一方面,即使於本案所查實的事實,僅2025年1月至3月期間(新法生效之後),第一嫌犯、第二嫌犯、第三嫌犯及第五嫌犯分別進行的以作賭博之用的貨幣兌換至少達16次,第四嫌犯36次兌換、運送用於以作賭博之用的貨幣兌換的資金,並3次將相關資金交予第三嫌犯,足見犯罪狀態屬於長期、頻繁及穩定的狀態,絕非幾個人偶爾聚在一起而實施一個或多個犯罪行動。
對暫緩執行徒刑之廢止
《刑法典》第五十四條 (對暫緩執行徒刑之廢止)
一、在暫緩執行徒刑期間,如被判刑者作出下列行為,且顯示作為暫緩執行徒刑依據之目的未能藉此途徑達到者,須廢止徒刑之暫緩執行:
a)明顯或重複違反所命令履行之義務或所命令遵守之行為規則,或重新適應社會之個人計劃;或
b)犯罪並因此而被判刑。
二、如廢止徒刑之暫緩執行,被判刑者須服判決所定之徒刑,且不得要求返還已作出之給付。
法律適用錯誤
一、第10/2012號法律第六條(應請求禁止進入娛樂場):
“1、任何人自行提出或確認由其配偶、尊親屬、卑親屬或二等旁系血親所提出的禁止其進入娛樂場申請時,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可禁止其進入全部或部分娛樂場,為期最長兩年。
2、被針對人可隨時請求廢止上款規定的禁止措施,但有關廢止自提出請求之日起計滿三十日後方產生效力。
3、(…)。4、(…)。”
二、如不遵守上述由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或其授權的公務員根據經第17/2018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2號法律第六條以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條的規定作出批示或命令,將觸犯第10/2012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項準用的《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所規定的違令罪。
假釋
在重新分析本案的情況,經綜合考量上訴人的悔過程度及相關犯罪預防需要,上訴人仍未具備《刑法典》第56條第1款a)項及b)項所規定假釋的要件,其上訴理由並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