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張婉媚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張婉媚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量刑過重、緩刑、逃避責任罪、無牌駕駛、袒護他人罪
關於緩刑的問題,中級法院曾在第868/2023號裁判中提到:
“《刑法典》第 48 條(前提及期間)規定:一、經考慮行為人之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之情節,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者,法院得將科處不超逾三年之徒刑暫緩執行。
……緩刑是行為人承擔其刑事責任的一種獨立的刑事法律制裁方式,而 並非一種放寬處理刑罰責任的措施。在符合法定前提的條件下,法院針對個案‘可以’(而並非‘必須’)裁定徒刑的暫緩執行。給予刑罰的暫緩執行應以對行為人將來的行為作有利的預測為基礎,且令人有信心透過刑罰的威嚇,行為人能從判刑中汲取到教訓,並有理由相信其藉著將來遵守法律及符合法律的生活而不會再次犯罪。
緩刑的前提要件包括形式要件(針對不超逾三年的徒刑)及實質要件(存在正面的社會期盼)。所謂‘正面的社會期盼’,或稱為‘社會的良好預測’,是指透過分析行為人的人格、生活條件、實施犯罪前後的行為表現、犯罪情節,判斷暫緩執行徒刑是否足以讓行為人遠離犯罪,及藉此維護社會所希望保障的法益。對行為人將來行為的預測,需要考慮可預測的風險,且有具體的資料予以支持,令人有理由相信會出現正面的、而非負面的情況。只有當法院考慮到行為人的責任、其生活狀況 以及案件顯示的其他情節,認為緩刑能適當令行為人遠離犯罪、且法益得以獲得維護時,方可適用緩刑。
簡言之,在符合緩刑的形式要件的前提下,仍須仔細考量相關的實質要件是否得到確認,包括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兩個層面”。
連續犯、偽造文件罪(逗留小票)
在本案中,嫌犯在每一次使用完已取得的偽造逗留憑條後,便再次以同一方式取得另一張逗留憑條,當中反映的是嫌犯個人犯罪決意的更新,而未有看見嫌犯其後的每一次犯罪行為中存在可減輕其罪過的外部誘發因素。
由於欠缺“可相當減輕行為人罪過之同一外在誘因”這一要件;因此,連續犯的定性因欠缺事實依據的支持而不能成立。
- 特別減輕刑罰 《刑法典》第66條第2款c項
- 量刑
1.《刑法典》第66條第2款c項規定:“行為人作出顯示真誠悔悟之行為,尤其係對造成之損害盡其所能作出彌補”。明顯地,該項法律規定要求的成立要件是,行爲人做出積極的行爲、相關行為顯示出其真誠悔悟、從而導致其犯罪行爲的不法性或罪過明顯得以減輕。行為人主動賠償及坦白認罪,無疑應作為於量刑時根據《刑法典》第65條的一般量刑標準予以考量,但是,並不能直接、自動且必然地構成「明顯減輕犯罪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之罪過」之情節。行為人是否有特別減輕刑罰情節,須透過對事實的整體考慮作出判斷。
2.案中,嫌犯賭輸後,在其酒店房間內,使用暴力及餐刀對被害人實施搶劫。嫌犯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況下,透過對被害人進行人臉識別,登入被害人的“XX”應用程式,利用“XX”功能取得借款,並連同其他各項金額一併轉賬至其本人的“XX”,造成被害人人民幣3萬元財產損害。
嫌犯沒有主動投案,而是在被害人報警後被警方於娛樂場中截獲;嫌犯在偵查及階段並無坦白承認所作之行為,而是辯稱借款;在庭審中才承認犯罪事實。
經考察嫌犯的整體行為表現,雖然嫌犯在庭審前賠償了被害人人民幣3萬元全部的財產損失並在庭審中自願承認控罪,然而,面對其暴力搶劫行為的不法性程度極高、社會危害性極高,嫌犯的賠償和庭上自認態度並不足以展現出其已真誠悔改,無法得出“明顯降低嫌犯所作事實的不法性程度和其罪過”或“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的結論。
據此,嫌犯不具備《刑法典》第66條第1款及第2款c項規定的特別減輕刑罰情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