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4/2026 561/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逃避民事責任輕刑化

      摘要

      1. 根據本案卷宗資料顯示,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對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除了認定控訴書內的事實,亦審查了上訴人所提出的辯解,並作出了相關事實的認定。因此,沒有存在查明事實的漏洞。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觀看錄影片段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3. 所適用的法律是單一的,直至目前為止整個訴訟過程並未出現法律變更。在未出現法律變更的情況下,顯然不能以法律變更的可能性為依據作出裁判,更不能以此認為法院根據現行《道路交通法》作出之定罪及判刑的決定存在適用法律錯誤。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4/2026 328/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的實質要件

      摘要

      應指出的是,假釋是一種例外性的制度,在執行實際徒刑的過程中,當法庭認為被判刑人符合假釋的實質要件時(包括:人格方面有正向的演變、且相信其一旦獲提早釋放其不會再次犯罪、提早釋放被判刑人不會影響社會秩序及安寧),才可以讓其提早釋放,並在假釋制度的監察及考驗下讓其重新融入社會。
      所以,我們不能單憑被判刑人自認為的改過自新、知錯、悔改,便認為其人格已有正向的改變,我們還需要透過其客觀的行為表現來判斷他是否真的符合上述所指的實質要件(特別預防層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4/2026 840/2024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主題

      履行債務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鑑於未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之不予認可的情況,亦未見其他足以妨礙有關聲請的法定原因,涉案內地人民法院所作之民事判決書應予以確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4/2026 420/2025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行政處罰;《對外貿易法》;整體活動;貨物充公。

      摘要

      1. 司法上訴人的意圖是透過涉案店舖的經營,將店內貨品分批及透過他人帶往內地,故此,為著第7/2003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一)項(二)分項的目的,應予以考慮的,是司法上訴人整個經營活動(該活動屬已著手開展、持續不間斷的一整項經營活動)。
      2. 由於司法上訴人的行為構成上引法律規定所涉情況,但其未有進行申報,有關行為根據同一法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應予以處罰。
      3. 有鑑於司法上訴人已被查明具有將整體貨物違法出口的主觀意圖,而案中被扣押貨品屬於已實施的出口整體活動的一部份,有關貨品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應予以充公。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4/2026 375/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