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11/2025 745/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臨床法醫學意見書;會診委員會;無能力的訂定。

      摘要

      1.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12條規定,會診委員會所作的鑑定確不會使臨床法醫學意見書失去效力,兩者的效力根據《民法典》第383條及《民事訴訟法典》第558條的規定,均得由法院依其審慎之心證進行評鑑。
      2. 本具體個案中,考慮到會診委員會的結論確更為客觀及穩妥,因此,原審法院對傷者的無能力狀況所作的認定應予以維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11/2025 807/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11/2025 957/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11/2025 877/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無償還能力狀況的推定;完全反證;舉證責任。

      摘要

      1. 一旦被聲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186條b)項之規定,被推定處於無償還能力之狀況,被聲請人得透過完全反證,證明其持有之資產多於負債,以推翻有關推定。
      2. 本案中,就被聲請人所質疑的一項別墅的估價,原審法院已確保雙方當事人充份地進行舉證,尤其是就案中的各項不動產提交最新的估價報告的機會。另外,考慮到聲請人所提交的估價報告如實反映了涉案不動產在原審法院進行審判聽證的期間的客觀巿場價值,原審法院採納有關估價,並無不妥。
      3. 就被聲請人所主張的三項債權,被聲請人負有陳述並證明有關債權具有其主張的某一價值的責任。然而,在本案中,被聲請人未能證明有關事實,亦未有提供任何合理、客觀的估算基準又或可供估算有關債權相應價值的證據措施,因此,儘管與原審法院所採納的理據有所不同,為計算被聲請人的資產是否高於負債的目的,本院認為,不賦予涉案三項債權任何價值,屬正確並應予以維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11/2025 868/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 上訴不加刑
      - 量刑過重的審查

      摘要

      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錯誤還指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 在審查證據方面,《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規定:“評價證據係按經驗法則及有權限實體之自由心證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即法院在認定事實所運用的自由心證證實不能質疑的,一方面法律賦予法官自由審理證據的權力,另一方面當然要求法官必須在經驗法則及邏輯標準的基礎上去自由評價證據,去分析、評價案中的所有證據材料,從而判斷哪些事實屬實、哪些不屬實。
      3. 法官形成心證的過程是其經驗法則及綜合分析對證據所作的邏輯分析過程,由於其被要求採用客觀的標準但仍然具有強烈的主觀性,因此,只要無明顯錯誤而違反經驗法則及邏輯標準,法官對認定或不認定事實的結論是不容推翻的。
      4. 對於上訴法院來說,要審理如題述的事實瑕疵的問題,唯有通過法院的這些分析以及對證據的衡量的具體說明發現其存在明顯到一般心智的人就可以發現的錯誤的時候才能確定這項事實認定方面的瑕疵。
      5. 雖然原審法院不被之前第一次審判的法院所約束其對事實的定性和判斷。但是,礙於《刑事訴訟法典》第399條的規定,在量刑上卻受條文嚴格的約束,不得在刑罰的種類上及份量上作出“損害”上訴人的決定。雖然該條文所面向的是上訴法院,但是,也應當適用於本案的情況,即由上訴人單方提起上訴,而上訴法院沒有直接處理卻把案件發還重審,導致再審的法院亦受到該原則的約束,因為倘若並非如此,變相等同把所有立法者希望給予上訴人的保障都變成形同虛設了。
      6. 《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確立了量刑應考慮的因素及量刑的標準,法院在確定具體刑罰的時候必須按照行為人的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在法律所定的限度內為之,同時亦須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的情節,並賦予法院在法定刑幅內選擇刑罰的自由權力。上訴法院的介入也僅限於原審法院的量刑存在明顯的罪刑不相適應或者刑罰明顯不合適的情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