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1/2026 833/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審查證據錯誤、沒有逐一陳述、量刑過重、加重詐騙罪

      摘要

      由於被害人B、C、D、E所經歷的事件基本相同,所以原審法庭以這種相對概括的方式對其心證作出結論的做法並無不妥,更何況原審法院其實還羅列了其心證所建基的證據(人證、電話訊息資料等)。
      然而,針對被害人F的個案(購買「XX」戒子),情況則有別於前述的其他被害人,所以需要獨立作出分析。
      對於這一個案,由於有別於其他被害人,倘若原審法院加強在說明理由方面的陳述,將會更有說服力。
      雖然上訴人在其庭審前的答辯狀當中曾主張因疫情問題、貨物運送受阻、經營不善,因而無法如其履約;然而,上訴人(嫌犯)在庭審期間行使沉默權,故原審法院未能考慮嫌犯在案中所作的聲明,在此情況下,辯護人便需要就其所主張的上述理由提交客觀的證據,因為如何購貨、為何未能購貨、為何未能退款均屬上訴人(嫌犯)才清楚知悉的事宜。
      對於行為人本人才知悉的事宜,倘若其在偵查階段未有提供任何資料,警方無從進行調查,在此過程中對行為人有利的部分,也只能靠行為人自行提供佐證(證明其所主張的辯護理由),而且,辯護人並非案中的證人,法庭不能將辯護人所作的解釋,全部視作嫌犯的聲明並以此作為心證。
      在此情況下,辯護的主張需有賴於客觀證據的支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1/2026 236/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遺漏審理
      - 附加刑

      摘要

      1. 原審法院在判決中列舉了已經證明及未證明的事實,而在事實判斷方面,原審法院已作出說明,並在卷宗中指出了用以形成心證的事實依據。
      上訴人提出原審判決未審查其生活負擔的程度。然而,從原審判決的理由說明中可見,原審判決在庭審中已實際審查了上訴人的職業以及經濟狀況,從中可以看到,不存在上訴人所指之遺漏審理。
      2. 根據有關條文的規定再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卷宗資料顯示上訴人在四年內四次作出不遵守指揮交通的紅燈所規定停車義務的「輕微違反」(累犯),考慮到上訴人漠視交通法律,不珍惜前三次給予的緩刑,在上個案件的緩刑期間再犯同類型輕微違反,表明其具有相對明顯的違法人格,人格矯正難度大,再犯可能性高,倘不對上訴人適用實際吊銷駕駛執照,我們倒是擔心對公共交通安全的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效果會產生不利影響。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1/2026 63/2026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1/2026 16/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量刑 緩刑

      摘要

      1. 法院的一貫立場是,法院根據刑法所規定的量刑規則,尤其《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在法定刑幅內,根據行為人的罪過、預防犯罪之要求,及一併考慮所證實的行為人不屬於罪狀的量刑情節,選擇一適合的刑罰。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2. 刑罰的暫緩執行是法律所規定的一種獨立的刑事法律制裁方式,並以“對被判刑者將來的行為有良好的預測”為依據。只有當法院考慮到行為人的責任、其生活狀況以及案件顯示的其他情節,認為緩刑能適當令行為人遠離犯罪、且法益得以獲得維護時,方可適用緩刑。也就是說,實質要件包括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兩個層面。
      3. 根據上訴人所作事實,尤其是『協助非法出入境及非法逗留罪』的事實,上訴人與同案另一嫌犯共同協議及合力,將沒有出入境澳門並在此逗留或居留許可的兩個月大的女兒放進行李袋內,避開治安警察局的邊境檢查,將女兒偷運進入澳門,其行為的不法性嚴重。
      4. 儘管上訴人為初犯,在庭審聽證承認被控事實,然而,結合卷宗所顯現的上訴人的人格、生活條件、實施犯罪前及實施犯罪後的行為表現、犯罪情節,可見上訴人的遵紀守法意識薄弱,人格偏差大,未見其對自己行為的負面價值和危害性有正確認識,難以令法院作出有利的給予其緩刑的預測結論。
      5. 另一方面,上訴人所作事實,尤其是『協助非法出入境及非法逗留罪』的事實的不法性嚴重,以近似不人道和接近枉顧嬰兒生命安全的方式將之偷運來澳門,對社會安寧造成嚴重負面影響,嚴厲打擊、遏制該類犯罪的一般預防之要求高。上訴人亦不符合假釋的一般預防的要求。
      6. 刑罰的嚴重程度亦需要與上訴人所作事實的嚴重程度相符,過多的包容則可能會縱容行為人,並會引致反效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1/2026 1093/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假釋的條件必須包含了以下的所有基本內容:
      1. 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徒刑;
      2. 實際服刑至少超過六個月及占總刑期的三分之二;
      3. 被判刑人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
      4. 釋放被判刑人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5. 被判刑人同意釋放。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