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重複提起訴訟
- 輕微違反案件確定裁判的效力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417條第1款規定:“如提起之訴訟,在主體、請求及訴因方面均與另一訴訟相同,則屬重複提起訴訟。”
在一輕微違反案件中,法官僅對涉嫌違反者(因其觸犯輕微違反規定)作出處罰,未裁定任何賠償。
隨後,權利人另行向涉嫌違反者提起訴訟,請求判處勞動賠償。即便在該輕微違反案件中,法官將原告“過職工作”的情況視為無效的勞動關係,但原告當時並未以當事人身分參與該輕微違反案件。
由於是次勞動訴訟與輕微違反案件在請求及主體方面均不相同,因此不構成重複提起訴訟。
臨床法醫學意見書;會診委員會;無能力的訂定。
1.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12條規定,會診委員會所作的鑑定確不會使臨床法醫學意見書失去效力,兩者的效力根據《民法典》第383條及《民事訴訟法典》第558條的規定,均得由法院依其審慎之心證進行評鑑。
2. 本具體個案中,考慮到會診委員會的結論確更為客觀及穩妥,因此,原審法院對傷者的無能力狀況所作的認定應予以維持。
無償還能力狀況的推定;完全反證;舉證責任。
1. 一旦被聲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186條b)項之規定,被推定處於無償還能力之狀況,被聲請人得透過完全反證,證明其持有之資產多於負債,以推翻有關推定。
2. 本案中,就被聲請人所質疑的一項別墅的估價,原審法院已確保雙方當事人充份地進行舉證,尤其是就案中的各項不動產提交最新的估價報告的機會。另外,考慮到聲請人所提交的估價報告如實反映了涉案不動產在原審法院進行審判聽證的期間的客觀巿場價值,原審法院採納有關估價,並無不妥。
3. 就被聲請人所主張的三項債權,被聲請人負有陳述並證明有關債權具有其主張的某一價值的責任。然而,在本案中,被聲請人未能證明有關事實,亦未有提供任何合理、客觀的估算基準又或可供估算有關債權相應價值的證據措施,因此,儘管與原審法院所採納的理據有所不同,為計算被聲請人的資產是否高於負債的目的,本院認為,不賦予涉案三項債權任何價值,屬正確並應予以維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