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5/2026 217/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執行程序中的債權主張
      - 普通債權平等受償原則
      - 抵押權的設立
      - 債權的受償順序
      - 無效的抵押

      摘要


      1.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758條的規定,不具有可執行的債權的債權人只有在債權享有物權擔保的情況下,才能按照規定提出債權主張。
      2. 抵押權的特殊性原則規定,為虛假貸款而設立的抵押權並不保證該虛假貸款的有效性。
      3. 抵押權效力範圍的問題,在邏輯上是抵押行為本身有效性問題的後續,即抵押權的效力以抵押行為的有效性為前提。
      4. 就合約的無效問題而言,其所產生的抵押權的效力範圍屬於法院可以依職權審理的範疇。
      5. 如債務人財產不足以完全滿足各項債務,則在無優先受償之正當原因下,各債權人有權就債務人之財產總值按比例受償。
      6. 執行人曾私下向被執行人提出償還債務的請求(該事實已提出且未受到質疑),隨後被執行人與異議人簽署了一份公證契約,聲明設立抵押權以擔保同日發放的一筆貸款,而該筆貸款實際上發放於前一年。雙方簽署該公證契約的共同目的是確保聲明人在出售「C12」獨立單元所得款項中優先於執行人償還各自對被執行人的債務。然而,在隨後的執行程序和財產查封中,並未發現任何可用於償還債務的資產,被執行人也未按其職責指定任何可供查封的資產。
      7. 這種抵押方式不能被視為異議人優先於債權人的合法理由,因為設立抵押貸款的目的是為了規避「債權人平等對待」原則——所有債權人都應受到平等對待,並與其各自的債權成比例——以偏袒一方債權人而損害另一方債權人的利益,而該原則規定,所有債權人都應受到平等對待,並與其各自的債權成比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5/2026 907/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5/2026 395/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審查證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風險責任、過失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

      摘要

      關於小心謹慎義務,中級法院在第471/2021號裁判中曾提到:
      “過失建基於應注意並能注意但沒有遵守該注意的義務。為了確定行為人是否違反了客觀的小心謹慎義務,首先需要確定是否存在‘可預見的客觀危險性’,換言之,對於沒有履行的小心謹慎義務,倘若在獲得履行的情況下,便有可能避免有關結果的發生。
      在不法罪狀當中,應證明沒有遵守客觀所要求的注意;在罪過層面,應證明行為人按照其個人之能力有條件滿足客觀所要求的注意條件。”
      ……
      由於嫌犯車輛的左側設有導流線、空間狹窄,正常情況下,不應再有車輛駛入,因為他方的駕駛者也應該具有小心謹慎的駕駛義務,及對自己的行車情況作出正確的判斷;所以,在此情況下,倘若仍要求嫌犯作出超於常人的關注,包括需要留意其他駕駛者的異常操作,本院認為,這樣已經超出了法律的要求。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5/2026 84/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偽造“逗留許可憑條”、適用法律錯誤

      摘要

      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75條(偽造文件、使用或佔有偽造文件)規定:
      “一、意圖妨礙本法律的效力,以《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及b項規定的任一手段,偽造身份證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公文書,偽造護照、其他旅行證件及簽證,偽造入境及逗留所需的任何法定文件,又或偽造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的證明文件者,處兩年至八年徒刑。
      二、意圖取得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或許可居留所需的任何法定文件而以上款所指手段偽造公文書、經認證的文書或私文書,又或作出關於行為人本人或第三人身份資料的虛假聲明者,處與上款所定相同的刑罰。
      三、使用或佔有以上兩款所指偽造文件者,處最高三年徒刑。”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5/2026 74/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共同正犯、從犯

      摘要

      第8/96/M號法律第13條規定:
      “一、凡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財產利益,向人提供用於賭博的款項或任何其他資源者,處相當於高利貸罪的刑罰。
      二、在賭場作出的高利貸或消費借貸,推定是為博彩提供。為着有關效力,所有特別用於經營博彩的附屬設施及其他從事藝術、文化、康樂、商業或與旅業相關的活動的鄰接設施,均視為賭場。
      三、消費借貸借用人之行為不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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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96/M號法律第14條規定:
      “倘向有關債務人索取或接受澳門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c項所規定的身份證明文件作為保證,以作出上條所指的犯罪,行為人被處二至八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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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典》第25條規定:
      “親身或透過他人實行事實者,又或與某人或某些人透過協議直接參與或共同直接參與事實之實行者,均以正犯處罰之;故意使他人產生作出事實之決意者,只要該事實已實行或開始實行,亦以正犯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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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典》第26條規定:
      “一、對他人故意作出之事實,故意以任何方式提供物質上或精神上之幫助者,以從犯處罰之。
      二、科處於從犯之刑罰,為對正犯所規定之刑罰經特別減輕者。”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