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量刑過重、扣押物、充公犯罪所得、相當巨額的詐騙罪
關於量刑的問題,中級法院在第880/2025號裁判中曾提到:
“量刑的問題,根據《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的規定,具體刑罰應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然而,法律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有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只有當原審法院明顯違反法律或罪刑相適應原則時,上級法院才有介入的空間。”
量刑過重、信任之濫用罪、巨額信任之濫用罪
原審法院認同即使上訴人未有全數彌補輔助人的損失,但上訴人仍值得獲特別減輕刑罰;可見,嚴厲的處罰與原審法院所作的特別減輕決定並不匹配。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賠償金額
1. 原審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充足,獲證實之事實在主客觀要件方面均已符合了法律對相當巨額詐騙罪罪狀的描述,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3. 從有關事實中可以看到,被害人向上訴人交付的現金,金額是被害人的損失。因此,原審法院對上訴人所作出的賠償裁決有充足的事實及法律根據,決定正確,應予以維持。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法律適用
- 緩刑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刑法典》第284條規定之「醉酒及吸用有毒物質罪」的基本前提之一是行為人行為時處於不可歸責狀態---即無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而作為罪過形式的故意或過失的存在是建立在行為人具有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基礎上的。然而,根據原審判決已證事實,上訴人在行為時並非處於不可歸責之狀態。那麼,很明顯,本案並不存在可適用《刑法典》第284條第1款之事實前提。
3.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尤其是上訴人過往的犯罪前科,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特別預防的需要。
假釋
假釋的條件必須包含了以下的所有基本內容:
1. 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徒刑;
2. 實際服刑至少超過六個月及占總刑期的三分之二;
3. 被判刑人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
4. 釋放被判刑人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5. 被判刑人同意釋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