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盛銳敏法官
禁用證據、過度推斷、毒品歸屬、量刑過重、已證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販毒罪、吸毒罪、吸毒工具罪
在本案中,既然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人觸犯了第17/2009號法律(經第10/2016號法律所修改)第8條第1款所規定的「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便應查明其有多少份量(尤其是是否超過法定的5日用量)作非個人吸食的用途(即用作販賣、提供予他人等),並將足以判斷這些份量的事實反映在已證事實當中,而不能含糊其詞地在已證事實中認定上訴人既作販賣或提供予他人,又同時作個人吸食之用。
因此,基於在上訴人持有毒品的份量、其用途及相應的份量上,與原審法院所進行的犯罪定性存在不相配匹的情況,因而構成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在此情況下,基於本院無條件重新對事實進行審查及補正,故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 418 條的規定,將卷宗發回原審法院,由沒有介入的法官組成新的合議庭,以便就前述事宜(上訴人持有毒品的份量、其用途及相應的份量)重新進行審判;為此,經重新審理後,在有需要時應對已證事實作出補正,並在遵守上訴不加刑的原則下進行相應的犯罪定性及量刑。
遺囑認證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的確認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任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2147條及續後亦設有類似制度,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關於執行遺囑之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地區之公共秩序。
四. 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作出之執行遺囑認證判決之確認,本法院無需作實體審查,由於有關判決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各項要件,故應予與確認。
- 民事法庭的管轄權
- 輕微訴訟案件的管轄
- 訴訟利益值
- 請求的合併
1. 就民事訴訟來說,民事法庭的管轄權屬於兜底型的規定,即當其他法庭的民事性質的管轄權之外的所有案件,方由民事法庭管轄。那麼,先考慮輕微民事案件法庭的管轄權之後,方考慮民事法庭的管轄。
2. 輕微民事案件法庭有管轄權審判應按照輕微案件特別訴訟程序的步驟進行的訴訟,包括審判該等訴訟的所有附隨事項及問題。
3. 輕微案件特別訴訟程序適用於“利益值不超過第一審法院之法定上訴利益限額”且符合任一目的—“a)判處給付一定金額以履行金錢債務”或“b)行使法律賦予消費者之權利”。
4. 在民事訴訟程序中,規定了確定訴訟的利益值的附隨事件程序,它的作用有很多,其中重要的一個作用在於確定法院的管轄權。
5. 請求的合併提出的情況既包括多人對一人的請求的合併,也包括一人對多人的請求的合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