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非法提供住宿;行政處罰。
1. 根據《民法典》第969條之規定,上訴人為承租人,並獲交付承租單位用作暫時享益,原則上承租人在租賃合同生效期間享有承租單位之使用權,足以支持其控制涉案被用作提供非法住宿用途的獨立單位,並進而視第3/2010號法律第10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行為之客觀構成要件獲得確立。
2. 就上訴人主張其本人只是形式上代他人簽署有關租賃合同,而從沒有管控或從涉案單位中享益一事,乃其與第三者之間所發生的個人事實,上訴人除了要陳述並主張有關事實的存在之外,其最低限度亦要提供具一定可信程度的反證,以支持其所述事實版本的合理性,並藉此質疑其作為承租人並控制該單位使用權之事實。
3. 根據中級法院一貫以來的司法見解,獨立單位的承租人須對單位進行全面管控,包括確保單位不得被用作提供非法住宿,否則,若其
無盡其應盡的責任,須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異議的理由
- 不同意裁決
- 審判權終結
1. 雖然,《刑事訴訟法典》所規定的異議這個附隨事件旨在給予對不能提起平常上訴的判決在其存在無效、不規則情事或者簡單筆誤等其他不屬於原上訴的實體問題而提出爭執的機會,但是,它決不能代替祇能用上訴的方式來解決問題的爭執方式,否則,當事人將利用此附隨事件來開創一個額外的上訴方式。
2. 合議庭一旦對上訴的實體問題作出了判決,就終結了對上訴的標的事宜的審理權,不能再次對已經審理過的上訴問題再次作出審理,否則,也將令原審法院扮演成上訴法院。
3. 異議人僅僅單純表達對合議庭的決定及其判決理由不服的觀點,這明顯不能成為異議的理由。
緩刑之廢止
《刑法典》第54條規定了緩刑之廢止,根據該法條第1款b)項的規定,如果被判刑者在緩刑期間犯罪並因此而被判刑,且顯示緩刑所依據之目的未能藉此途徑而達到,則須廢止徒刑的暫緩執行。
基於此情況廢止緩刑的關鍵問題在於:具體考察被判刑者在緩刑期間再次犯罪的程度,包括犯罪的類型、犯罪的條件、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刑法對所犯罪行的刑罰類型,並綜合案件的其他要素,包括被判刑人的人格、整體行為表現及生活條件,顯示作為暫緩執行徒刑依據之目的未能藉緩刑而達到。
假釋
在重新分析本案的情況,基於已證事實,上訴人非為澳門居民,與他人共同決意,分工合作,故意向他人出售受法律管制之毒品。經定量分析,案中涉及的毒品“可卡因”重45.88克,超出五日參考用量。其犯罪的故意程度高,守法意識薄弱,犯罪情節嚴重。販毒罪屬本澳常見的犯罪類型,情節嚴重,以及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十分嚴重的負面影響,販毒行為在本澳正呈年輕化趨勢,由此產生的社會問題亦十分嚴重。
考慮上訴人的過往表現,雖然上訴人在服刑期間行為良好,在主觀意識方面的演變情況顯示有利的徵兆,但這並不能當然地等同於上訴人假釋出獄後不會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危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