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馮文莊法官
離婚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的確認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任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1628條亦允許訴訟離婚及兩願離婚,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四.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對由中國內地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應予與確認。
普通傷人、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一)、《刑法典》第137條規定(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
一、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二、非經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
三、如屬下列情況,法院得免除其刑罰:a)互相侵害,且未能證明打鬥之人中何人先行攻擊;或b)行為人對攻擊者僅予反擊。
(二)、在證據的審查方面,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的規定,法官根據自由心證原則,按照一般經驗法則和常理來評價各種被審查及被調查證據的證明力,以認定或否定待證事實。因此,僅當心證之形成明顯違反證據限定規則或一般經驗法則時,方構成“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受上級法院所審查。
(三)、“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又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法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選擇刑、量刑、相當巨額、信任之濫用罪
關於《刑法典》第64條的規定,它是一項對選擇刑所規範的準則,即:當立法者在訂定犯罪的罰則時,允許在罰金刑與徒刑之間作選擇時(例如:可處最高三年的徒刑或科罰金),那麼,審判者便需要按照《刑法典》第64條所規定的準則,先行決定選擇罰金刑又還是徒刑。
然而,上訴人現時被判處觸犯《刑法典》第199條第4款b項配合第1款及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信任之濫用罪(相當巨額),按照相應條文的規定,對上訴人可科處的刑幅為1年至8年的徒刑,當中,立法者並沒有定出罰金刑的選項;因此,這一犯罪不屬於可適用選擇刑的制度。
也就是說,針對上訴人所觸犯的罪行,並不適用《刑法典》第64條的制度;所以,該規定不屬於審判者所考慮的範圍。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1. 在本案中,原審法院在說明理由部分已說明其形成心證的過程,並清楚、客觀及合理地說明了不採納上訴人的陳述的理由。其後,分析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未經法院認定的事實以及相關的判決及理由說明,原審法院在説明理由方面並未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及輔助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