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馮文莊法官
禁用證據、疑罪從無、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過重、恐嚇罪
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離婚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的確認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任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1628條亦允許訴訟離婚及兩願離婚,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四.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對由中國內地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應予與確認。
假釋
假釋的條件必須包含了以下的所有基本內容:
1. 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徒刑;
2. 實際服刑至少超過六個月及占總刑期的三分之二;
3. 被判刑人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
4. 釋放被判刑人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5. 被判刑人同意釋放。
執行之訴;聲請中止執行;提供擔保;擔保的適當性。
1. 若被執行人已就執行提出異議,並有意提供擔保以中止執行程序的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898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其除了須於起訴狀中指出提供擔保之原因外,亦應指出須擔保之數額以及其欲以何種方式提供擔保,而請求執行人隨後得就擔保之數額或適當性提出爭執。
2.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898條第3款所指向的第893條第3款及第4款規定,由於所提供擔保之適當性備受爭執,法官在命令採取必要之調查措施,須定出應以何種方式提供擔保,而法官在就擔保之適當性進行審理時,須考慮有關財產被強制變賣時可能引致之價值減損以及進行變賣可引致之開支
3. 鑑於被執行人擬提供的擔保不論從它們的客觀價值,抑或是其本身的性質作考慮均並不適當,故被上訴判決應予以維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