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履行債務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鑑於未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之不予認可的情況,亦未見其他足以妨礙有關聲請的法定原因,涉案內地人民法院所作之民事判決書應予以確認。
行政處罰;《對外貿易法》;整體活動;貨物充公。
1. 司法上訴人的意圖是透過涉案店舖的經營,將店內貨品分批及透過他人帶往內地,故此,為著第7/2003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一)項(二)分項的目的,應予以考慮的,是司法上訴人整個經營活動(該活動屬已著手開展、持續不間斷的一整項經營活動)。
2. 由於司法上訴人的行為構成上引法律規定所涉情況,但其未有進行申報,有關行為根據同一法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應予以處罰。
3. 有鑑於司法上訴人已被查明具有將整體貨物違法出口的主觀意圖,而案中被扣押貨品屬於已實施的出口整體活動的一部份,有關貨品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應予以充公。
離婚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在《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所規定的各項要件均已悉數符合的情況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作出的離婚判令應予以確認。
逃避責任罪、量刑過重、緩刑
《道路交通法》第八十九條(逃避責任):“牽涉交通事故者意圖以其可採用的法定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使自己免於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科處最高一年徒刑或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在量刑層面,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及最高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在緩刑層面,按照《刑法典》第48條第1款規定,經考慮行為人之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之情節,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者,法院得將科處不超逾三年之徒刑暫緩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