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5/2025 98/2025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社會房屋
      - 擁有超過法定上限資產
      - 解除合同

      摘要

      申請人在向房屋局提出社會房屋申請時是否故意虛報資料並非關鍵,關鍵在於申請人的情況是否符合法定租賃前提。
      申請人在中山市擁有物業,且該物業在申報時的市場價值已超過法定上限。
      申請人持有相關不動產,無合理理由繼續享受該政策福利。因此,以平衡資源良好分配、避免損害私人利益,行政當局選擇解除合同,並無明顯不合理之處。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5/2025 867/2024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實際履行非合同民事責任之訴
      - 時效

      摘要

      要求就公共實體、其機關據位人及行政人員因其公共管理行為造成的損失獲得賠償的權利,相關時效期間為3年,並自受害人獲悉其擁有該權利之日起開始計算,即使其並不清楚損害的全部範圍亦然。
      上訴人於2019年4月15日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以撤銷相關行政決定。自此時起,上訴人已知悉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所需的事實。
      此外,上述撤銷性裁判於2020年9月7日轉為確定,但上訴人沒有按照《行政訴訟法典》第180條第2款規定提起執行之訴,也未在隨後的三年內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上訴人在2024年1月30日方提起訴訟,顯然時效已屆滿。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5/2025 638/2024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5/2025 349/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假釋的條件必須包含了以下的所有基本內容:
      1. 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徒刑;
      2. 實際服刑至少超過六個月及占總刑期的三分之二;
      3. 被判刑人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
      4. 釋放被判刑人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5. 被判刑人同意釋放。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5/2025 704/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疑罪從無原則
      - 緩刑

      摘要

      1.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疑罪從無原則,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的審查證據過程中,對所審查的證據所需要證明的事實的真偽存有合理懷疑,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就應該以對嫌犯最有利為依歸,作出有利於嫌犯的事實的決定;構成這種合理懷疑並因此帶來無罪判決,而是有必要在法官(而不是上訴人)形成心證前就對作出決定的事實前提抱有懷疑,並正如之前所述,這種懷疑是“合理”及“無法補救”的。
      3.在符合了緩刑的形式要件的前提下,仍須仔細考量相關的實質要件是否得到確認,即:給予緩刑是否符合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的要求。
      在特別預防方面,給予刑罰的暫緩執行應以對行為人將來的行為作有利的預測為基礎,且令人有信心透過刑罰的威嚇,行為人能從判刑中汲取到教訓,並有理由相信其藉著將來遵守法律及符合法律的生活而不會再次犯罪。 在一般預防方面,須兼顧保護法益及穩定社會大眾對於打擊犯罪之期許。
      4.上訴人否認控罪,對其行為的負面價值和危害性缺乏認識,沒有展現出應有的悔改之意。另外,上訴人非為初犯,是次為第三次被判刑;其第二次因觸犯販毒罪等罪行服實際徒刑,服刑期間獲准約11個月的假釋;實施本案犯罪事實時,其假釋結束剛剛滿一年。
      綜合考察上訴人之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情節,可見,上訴人於本案中沒有顯現反省和悔意,未從過往的犯罪中吸取教訓,難以令本院作出有利的給予其緩刑的預測結論。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