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4/2026 853/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超車操作

      摘要

      一、《刑法典》第142條第1款(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一、過失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二、《道路交通法》第40條規定了“超車操作”必須遵守的一系列義務,如駕駛員未能確定其超車操作不會引致其車輛與同向或對向行駛的車輛碰撞的危險,則不應開始超車;駕駛員開始超車前尤應確定車行道在安全超車所需的距離及寬度方面均暢通無阻;超車完畢後,駕駛員應在不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情況下儘早駛回原車道。"
      此外,《道路交通法》第30條還規定了“車速的一般原則”,駕駛員應根據道路的特徵及狀況、車輛的規格及狀況、運載的貨物、天氣情況、交通狀況及其他特殊情況而調節車速,使其車輛可在前方無阻且可見的空間內安全停車,以及避開在正常情況下可預見的任何障礙物。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4/2026 716/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禁用證據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詐騙罪

      摘要

      1. 從事實判斷理由可見,原審法院並無將兩名上訴人曾作出的聲明內容作為心證形成的依據,而且,庭審時廉署證人僅就其參與調查的過程發表陳述,包括廉署人員在犯罪團伙等人共有的住宅單位發現涉及兩名上訴人的虛假文件製作紀錄、通話紀錄及交易紀錄等,相關陳述均屬該名證人在偵查過程的個人直接體驗,案中未見該名證人曾就兩名上訴人偵查期間的聲明內容接受詢問並發表相應陳述。因此,上述證人的證言並不屬於《刑事訴訟法典》第337條第7款所禁止的範圍。

      2. 在本案中,原審法院在說明理由部分已說明其形成心證的過程,並清楚、客觀及合理地說明了不採納上訴人的陳述的理由。其後,分析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未經法院認定的事實以及相關的判決及理由說明,原審法院在説明理由方面並未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3.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銀行員工、廉署人員等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兩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4. 兩名上訴人為取得涉案的樓宇按揭貸款,明知其所提供的申請資料根本不足以獲批出貸款,亦清楚知道犯罪團伙會為彼等製作符合被害銀行要求的虛假文件,因而透過該犯罪團伙來協助向被害銀行申請涉案的貸款。因此,兩名上訴人是在知情下向被害銀行提供虛假文件,以誤導銀行批出涉案貸款。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譚曉華製作。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4/2026 536/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4/2026 841/2024-I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4/2026 14/2025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