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6/2026 639/2025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居留許可的廢止;刑事犯罪。

      摘要

      1. 司法上訴人因觸犯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被判處六年實際徒刑,有關犯罪行為依據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之規定,處五年至十五年徒刑,亦因此,行政當局廢止司法上訴人居留許可所必須的法律前提條件已悉數符合。
      2. 被訴行為是基於司法上訴人所觸犯的犯罪行為,因而廢止其居留許可,經衡量法律所欲保護的公共及私人利益,有關決定未見超逾第16/2021號法律第43條第2款第1項第1分目以及第23條第2款的目的,且亦未見其過當或違反司法上訴人所援引的各項行政法的一般原則。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6/2026 419/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欠缺說明理由、量刑過重、刑罰競合

      摘要

      中級法院在其第705/2022-I號裁判中,針對《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的規定提到:
      “上述規定對於法院心證形成的說明及解釋,定下了嚴格的標準,藉此向各訴訟實體提供了更大的保障。然而,對於應該說明的程度或方式,法律也只要求以一種扼要的,但盡可能完整的方式闡述。
      法律對於說明理由,並無行文格式和闡述方式上的具體要求,只要能夠扼要、但盡可能地完整闡述,令閱讀者明白法院的立場及依據。”
      所以,對於法院判決或裁判當中的說明理由,法律並沒有嚴格的形式要求,換言之,行文或內容的多寡是由原審法院視乎情況來決定;然而,即使再簡潔的行文表述,也應該是足以讓相對人了解審判者的立場及依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6/2026 18/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認真的依據、說明理由出現不可補救的矛盾、審查證據方面存有明顯的錯誤、侮辱罪、公開詆譭罪

      摘要

      雖然,上訴人的該一言詞(“關你卵事”)是粗鄙的,但不代表所有粗言、粗俗的言詞便必然構成「侮辱罪」;因為,《基本法》賦予我們言論的自由,而且刑法只作為最後的介入手段;因此,只有對於違反社會最低的道德倫理底線之言詞者,刑法方有介入的空間。
      事實上,上訴人已將慣常所用的“關你撚事”這一粗言以“關你卵事”作諧音方式處理,而“關你卵事”這句說話的意思,通常被理解為“關你什麼事”;所以,從一般人的角度,雖然都會認為是粗鄙的言詞,但並未足以達到違反社會最低的道德倫理底線的程度。
      因此,本院認為,按照上訴人在直播當中的語景、上下文、涉案言詞的性質,上訴人在直播中所說出的“關你卵事”,並未足以構成《刑法典》第175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一項「侮辱罪」。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6/2026 967/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6/2026 466/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的實質要件

      摘要

      的確,從判刑資料顯示,上訴人借醉在清晨時份侵犯在街道上行走的女途人,對其施以胸襲、親吻及上下其手,行為足以對被害人及社會大眾造成強烈的不安與恐懼,尤其是在本澳的社會中,有相當一部分人士需要在夜間、清晨上下班工作,上訴人這樣的性侵行為足以令社會安寧造成重大的衝擊。
      因此,從刑罰的一般預防層面,尤其需考慮到的是上訴人的犯案性質、行為的惡性與嚴重性;所以,面對著上訴人這種高度危險性的犯罪行為,倘若在此情況下仍提早釋放上訴人,將有損刑罰在一般預防層面的阻嚇作用,甚至令廣大市民失去對刑罰的信心。
      故此,本院認同原審法庭關於一般預防方面的見解,而且未有違反《刑法典》第56條第1款b項的規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