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盛銳敏法官
離婚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的確認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任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1628條亦允許訴訟離婚及兩願離婚,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四.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對由中國內地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應予與確認。
假釋的實質要件
正如原審法院所提到,案中大部分的賠償不是由上訴人所支付,而是同案的另一名被判刑人支付(參見卷宗第50頁);換言之,案中並未有體現上訴人有充分彌補其過錯的表現。
所以,倘若以過於寬鬆的準則來批准其假釋,有可能會對社會大眾釋出錯誤的訊息,令人們誤以為可以透過低成本的方式以身試法,不利於刑罰的一般預防。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僱主合理理由解除勞動合同
1.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證據審查的錯誤,而非評價證據之結論的不同。法院審查證據所得出的結論與上訴人或案件當事人的不同,並不構成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上訴法院所查核的是被上訴判決在證據審查層面是否存在錯誤,而不是能重新評價證據並對案件事實作出重新認定。
2.僱主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須符合實質要件和程序要件之要求。
一方面,根據《勞動關係法》第68條第2款及第69條第2款規定,構成僱員解除勞動關係的合理理由,要求:必須存在僱員違反僱員義務的過錯行為;僱員的過錯行為的嚴重程度必須十分嚴重,致使勞動關係無法維持,且亦無法被要求維持。
另一方面,根據《勞動關係法》第69條第1款和第4款規定,僱主在知悉有關不可能維持勞動關係的嚴重事實或情況之日起計三十日內,以書面方式將終止勞動關係的決定通知有關僱員,並須對歸責於僱員的事實作出簡述;如果沒有在知悉有關事實或情況的三十日內作出書面通知或所引用的理由缺乏根據的情況下,終止勞動關係的理由被視為不合理,即使僱員真的有過錯,也不能事後改變這一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