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3/2026 197/2026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債權人爭議權;惡意的推定;虛偽;判決無效。

      摘要

      1. 根據《民法典》第608條規定,夫妻間之買賣合同,如導致第三人之債權所具有之財產擔保減少,且在該債權成立後訂立,則推定該買賣合同之訂立是出於惡意。
      2. 上引條文所要規範的,是夫妻間之買賣合同,亦即發生於夫妻關係仍然存續期間內兩人之間的買賣。此外,其亦適用於婚後協議所導致的婚姻財產制度改變,並在婚姻存續期間進行的分割。
      3. 然而,若債權人欲爭議的,乃夫妻雙方離婚後所作出的財產分割行為,債權人不能受益於《民法典》第608條的推定,而必須證明《民法典》第607條所規定的要件的符合。
      4. 按照《民法典》第232條的規定,主流的司法見解認為,證明某一法律行為屬於虛偽取決於三個要件的同時成立:1) 存在一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2) 在表意人和受意人之間存在意圖欺騙第三人的協議,及3) 在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和真實意思之間存在不一致。
      5. 有鑑於證明虛偽存在的要件之一,尤其是兩名被告之間不存在分割的真實意願最終未能獲得證實,根據《民法典》第335條第1款的規定,原審法院裁定有關請求不成立此一決定,顯然是與審判聽證及合議庭就事實事宜宣判的結果融貫,因此,原審法院為法律適用而作出的判決並沒有《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b項所指的瑕疵。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3/2026 857/2025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3/2026 107/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駕駛上的加重違令罪、緩刑

      摘要

      《道路交通法》第92條(在禁止駕駛期間駕駛)
      一、在實際禁止駕駛期間於公共道路上駕駛車輛者,即使出示其他證明駕駛資格的文件,均以加重違令罪處罰,並吊銷駕駛執照或第八十條第一款(四)項所指文件。
      二、在駕駛執照或第八十條第一款(四)項所指文件被實際吊銷的情況下,自處罰判決轉為確定之日起計一年內在公共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者,即使出示其他證明駕駛資格的文件,均以加重違令罪處罰。
      ~
      《刑法典》第312條第2款(違令)
      “一、(…)
      二、如有法律規定,告誡在該情況下係以加重違令罪予以處罰者,則刑罰最高為二年徒刑或二百四十日罰金。"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3/2026 117/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實際執行吊銷駕駛執照的附加刑、不遵守交通紅燈管制的輕微違反

      摘要

      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108條第1款規定:
      “一、如駕駛員自首次判罰其禁止駕駛的判決轉為確定之日起計五年內已兩次被判罰禁止駕駛,而又實施另一可科處禁止駕駛的違法行為,法院應裁定吊銷其駕駛執照或第八十條第一款(四)項所指文件,且不影響第九十二條的適用。”(粗體及底線是我們加上的)。
      從中所見,立法者對於上訴人這種重複違反交通規定的情況,採用了“應”裁定吊銷其駕駛執照的表述方式,意味著立法者認為在此情況下,違例者未有在之前的刑罰當中吸取足夠的教訓,因而原則上需要吊銷違例者的駕駛執照,以便加強行為人的守法意識,並體現立法者對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保障。
      雖然按照《道路交通法》第109條第1款的規定,立法者也為吊銷駕駛執照的刑罰設置了暫緩執行的機制,而且法院給予緩刑的一貫準則是考慮到同時為職業司機的違例者其工作的需要。
      然而,本院也認同檢察院代表的見解,即暫緩執行附加刑僅屬例外的情況,也不可能將這種機制無限地延伸及適用。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3/2026 147/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理解法律錯誤、過度審理

      摘要

      1、緩刑的制度是一種以犯罪的預防為唯一目的刑事懲罰制度,尤其是容許對被判刑人設立緩刑期間的履行一定的義務,包括作出一定的行為或付出一定的代價以消除其犯罪行為帶來的危害的措施。
      2、於緩刑的義務的制度,《刑法典》第四十九條(義務)規定:
      “一、暫緩執行徒刑時,得規定被判刑者履行某些旨在彌補犯罪惡害之義務,尤其係下列義務:
      a) 在一定期間內向受害人支付全部須付之損害賠償或支付法院認為有可能支付之部分損害賠償,或透過提供適當之擔保以保證支付損害賠償;
      b) 給予受害人適當之精神上滿足;
      c) 捐款予社會互助機構或本地區,或作同等價值之特定給付。
      二、在任何情況下,所命令履行之義務不得屬要求被判刑者履行為不合理之義務。
      三、如嗣後發生重要情節,或法院其後始知悉某些重要情節,得在暫緩執行徒刑之期間屆滿前更改所命令履行之義務。”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