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5/2026 395/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審查證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風險責任、過失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

      摘要

      關於小心謹慎義務,中級法院在第471/2021號裁判中曾提到:
      “過失建基於應注意並能注意但沒有遵守該注意的義務。為了確定行為人是否違反了客觀的小心謹慎義務,首先需要確定是否存在‘可預見的客觀危險性’,換言之,對於沒有履行的小心謹慎義務,倘若在獲得履行的情況下,便有可能避免有關結果的發生。
      在不法罪狀當中,應證明沒有遵守客觀所要求的注意;在罪過層面,應證明行為人按照其個人之能力有條件滿足客觀所要求的注意條件。”
      ……
      由於嫌犯車輛的左側設有導流線、空間狹窄,正常情況下,不應再有車輛駛入,因為他方的駕駛者也應該具有小心謹慎的駕駛義務,及對自己的行車情況作出正確的判斷;所以,在此情況下,倘若仍要求嫌犯作出超於常人的關注,包括需要留意其他駕駛者的異常操作,本院認為,這樣已經超出了法律的要求。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5/2026 84/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偽造“逗留許可憑條”、適用法律錯誤

      摘要

      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75條(偽造文件、使用或佔有偽造文件)規定:
      “一、意圖妨礙本法律的效力,以《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及b項規定的任一手段,偽造身份證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公文書,偽造護照、其他旅行證件及簽證,偽造入境及逗留所需的任何法定文件,又或偽造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的證明文件者,處兩年至八年徒刑。
      二、意圖取得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或許可居留所需的任何法定文件而以上款所指手段偽造公文書、經認證的文書或私文書,又或作出關於行為人本人或第三人身份資料的虛假聲明者,處與上款所定相同的刑罰。
      三、使用或佔有以上兩款所指偽造文件者,處最高三年徒刑。”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5/2026 74/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共同正犯、從犯

      摘要

      第8/96/M號法律第13條規定:
      “一、凡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財產利益,向人提供用於賭博的款項或任何其他資源者,處相當於高利貸罪的刑罰。
      二、在賭場作出的高利貸或消費借貸,推定是為博彩提供。為着有關效力,所有特別用於經營博彩的附屬設施及其他從事藝術、文化、康樂、商業或與旅業相關的活動的鄰接設施,均視為賭場。
      三、消費借貸借用人之行為不受處罰。”
      -
      第8/96/M號法律第14條規定:
      “倘向有關債務人索取或接受澳門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c項所規定的身份證明文件作為保證,以作出上條所指的犯罪,行為人被處二至八年徒刑。”
      -
      《刑法典》第25條規定:
      “親身或透過他人實行事實者,又或與某人或某些人透過協議直接參與或共同直接參與事實之實行者,均以正犯處罰之;故意使他人產生作出事實之決意者,只要該事實已實行或開始實行,亦以正犯處罰之。”
      -
      《刑法典》第26條規定:
      “一、對他人故意作出之事實,故意以任何方式提供物質上或精神上之幫助者,以從犯處罰之。
      二、科處於從犯之刑罰,為對正犯所規定之刑罰經特別減輕者。”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5/2026 885/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量刑
      - 緩刑

      摘要

      1.法院的一貫立場是,法院根據刑法所規定的量刑規則,尤其《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在法定刑幅內,根據行為人的罪過、預防犯罪之要求,及一併考慮所證實的行為人不屬於罪狀的量刑情節,選擇一適合的刑罰。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2.緩刑是行為人承擔其刑事責任的一種獨立的刑事法律制裁方式,而並非一種放寬處理刑罰責任的措施。在符合法定前提的條件下,法院針對個案“可以”(而並非“必須”)裁定徒刑的暫緩執行。
      在行為人符合緩刑的形式要件的前提下,法院仍須仔細考量相關的實質要件是否得到確認,包括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兩個層面。
      具體而言,在特別預防方面,如法院在考慮行為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情節等因素之後,倘可預見行為人受到刑罰的威嚇和譴責後,即會約束自己日後行為,從而不再實施犯罪;在一般預防方面,即使徒刑被暫緩執行,亦不致動搖人們對法律的有效性及法律秩序的信心,及不會削弱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5/2026 866/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給付期;催告;遲延;損害賠償。

      摘要

      1. 在債的關係中雙方當事人未有約定給付期,且有關債務屬純債務(obrigação pura)的情況下,債權人可要求債務人即時就有關債務作出履行,亦可選擇在其認為恰當的時候方向債務人提出給付要求,這取決於債權人的自身意願。
      2. 就純債務,經司法或非司法催告,債務人即構成遲延,並有義務彌補對債權人所造成之損害。在金錢之債中,損害賠償相當於自構成遲延之日起計之利息。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羅睿恒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