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4/2026 8412024-I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4/2026 841/2024-I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4/2026 963/2025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4/2026 953/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訴之利益;獨立擔保。

      摘要

      1. 一般情況下,獨立擔保保函的發出牽涉三個層面的關係,分別是:要求出具保函方與擔保人(本案為銀行)之間的關係;要求出具保函方與保函受益方的關係;以及擔保人與受益方之關係。
      2. 根據案中的起訴狀內容,可以精煉出眾原告所提出的核心論點在於:在第二被告(次承攬人)根據其與第三被告(承攬人)的合同約定而負有的義務 – 發出擔保特定債務的保函,與第一被告(擔保人;銀行)實際向第三被告所發出的兩份保函的文義之間,出現了範圍不一情況。
      3. 綜觀眾原告所陳述的內容以及其具體提出的主請求一旦成立時將有可能產生的法律效果,本案的審理不單會釐定第一被告基於上述兩份保函應承擔之義務及履行條件,而同樣會釐定基礎關係中(尤其是眾原告在第二及第三被告之間),就上述兩份保函所提供擔保之範圍。
      4. 考慮到本訴訟對於審定第三被告按照基礎合同所能從保證合同要求的範圍所能產生的價值,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73條第1款,應視眾原告所提之訴訟具備訴之利益。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4/2026 823/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馳名商標;不正當競爭。

      摘要

      1. 鑑於案中未有證據,證明司法上訴人所主張的識別標誌在澳門已有較長時間的使用、在短時間內有相對強的推廣,因而在澳門足夠多的消費群體中具備知名度,不能視該識別標誌構成馳名商標。
      2. 《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9條規定,具有主觀意圖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或即使不存在主觀意圖、但客觀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為拒絕授予工業產權申請之理由。
      3. 一如終審法院2018年9月27日在第36/2018號上訴案的合議庭裁判中所確認,以侵犯他人未註冊的區別性標誌為手段而進行不正當競爭,作為妨礙商標註冊的理由,只能在個別情況下,譬如持續及大範圍的使用,從而使得第三人的使用會令受眾產生誤解,並因此在客觀上表現出違反了經濟活動的規範及誠信的慣例,又或者當聲請人具有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意圖時才能被接受。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羅睿恒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