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1/2026 1085/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不繳納替代刑罰金

      摘要

      1.《刑法典》第44條規定了徒刑之代替制度;而《刑法典》第47條則規定了罰金轉為監禁的規定。
      2.《刑法典》第44條建立的徒刑之代替制度,其主要目的是為了避免短期剝奪自由刑的弊端。作為代替刑的罰金是將本來判處的徒刑用繳納罰金來代替服刑;而作為主刑的罰金,是獨立判處的,罰金本身就是主刑,繳完時才算刑罰執行完畢,如不繳納,替代罰金主刑的是勞動或監禁。從兩者的目的、作用、執行方式來看,顯而易見,作為替代刑的罰金與作為主刑的罰金,並不相同。
      簡言之,罰金主刑和罰金替代刑在刑事政策的不同,決定了兩者各自適用不同的法律後果,包括不履行的法律後果也不同。
      3.當被判刑人不支付替代刑罰金,法院決定命令執行所科處之徒刑後,被上訴人不能重新要求支付替代刑罰金,但可以根據《刑法典》第44條第2款及第47條第3款向法庭陳述並證明其不繳納罰金之理由不可歸責於其本人,以申請獲得一年至三年的緩刑。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1/2026 1083/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假釋的條件必須包含了以下的所有基本內容:
      1. 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徒刑;
      2. 實際服刑至少超過六個月及占總刑期的三分之二;
      3. 被判刑人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
      4. 釋放被判刑人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5. 被判刑人同意釋放。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1/2026 523/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錯誤
      存疑無罪原則

      摘要

      一、《刑法典》第175條(侮辱罪)規定:一、將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他人觀感之事實歸責於他人者,即使以懷疑方式作出該歸責,又或向他人致以侵犯其名譽或別人對其觀感之言詞者,處最高三個月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二、如屬歸責事實之情況,則上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相應適用之。
      -
      公開及詆毀罪,則適用《刑法典》第177條(公開及詆毀):
      一、在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六條所指之罪之情況下,如:
      a)該侵犯係藉著便利其散布之方法作出,或係在便利其散布之情節下作出;或
      b)屬歸責事實之情況,而查明行為人已知悉所歸責之事實為虛假;則誹謗或侮辱之刑罰,其最低及最高限度均提高三分之一。
      二、如犯罪係透過社會傳播媒介作出,行為人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不少於一百二十日罰金。
      -
      二、在本案中,原審法庭已在判決書內表明哪些事實屬既證事實、哪些是未證事實,這意味原審已對案中事實標的作出了毫無遺漏的調查,因此原審判決沒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瑕疵。
      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法庭「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錯誤」瑕疵,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四、存疑無罪原則,是指法院對調查的證據及指控的事實是否屬實存有合理懷疑,從而依有利於被告的原則作出無罪判決。這種懷疑是法院對在庭審中調查的作為判處被告有罪的依據的證據所產生的懷疑,以致不能確認被告實施了被檢察院指控的犯罪,從而必須作出無罪判決。(參見終審法院第41/2021號合議庭裁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1/2026 413/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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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1/2026 346/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罰的特別減輕、量刑過重、逃避責任罪

      摘要

      《刑法典》第66條所規定的特別減輕刑罰:符合毫無保留自認、庭前作出賠償、初犯……是有利於獲得特別減輕刑罰的條件,而不是產生特別減輕的必然要件。
      倘若上訴人曾在庭審當中提請原審法庭考慮適用特別減輕刑罰的規定,而法庭沒有作出回應,則原審法庭有可能沾有欠缺說明理由的瑕疵;因為,這是對辯方而言有重要性的辯護主張。
      反之,由於法律並沒有將毫無保留自認、庭前作出賠償、初犯作為特別減輕刑罰的必然要件,所以,原審法庭沒有刻意說明不適用《刑法典》第66條規定的原因並無不妥。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