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6/2026 532/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假釋的條件必須包含了以下的所有基本內容:
      1. 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徒刑;
      2. 實際服刑至少超過六個月及占總刑期的三分之二;
      3. 被判刑人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
      4. 釋放被判刑人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5. 被判刑人同意釋放。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6/2026 881/2025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6/2026 221/2026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6/2026 357/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法律適用錯誤

      摘要

      一、第10/2012號法律第六條(應請求禁止進入娛樂場):
      “1、任何人自行提出或確認由其配偶、尊親屬、卑親屬或二等旁系血親所提出的禁止其進入娛樂場申請時,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可禁止其進入全部或部分娛樂場,為期最長兩年。
      2、被針對人可隨時請求廢止上款規定的禁止措施,但有關廢止自提出請求之日起計滿三十日後方產生效力。
      3、(…)。4、(…)。”
      二、如不遵守上述由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或其授權的公務員根據經第17/2018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2號法律第六條以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條的規定作出批示或命令,將觸犯第10/2012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項準用的《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所規定的違令罪。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6/2026 734/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說明理由
      - 證據措施
      - 書面結案陳述
      - 事實之非實質變更所要求的辯論原則
      -「詐騙罪」之法律關係錯誤 犯罪主體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無罪推定原則 自由心證原則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法律定性錯誤 「詐騙罪」與「偽造文件罪」之競合
      - 量刑

      摘要

      1.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87條第4款的規定,法官作出決定之行為必須說明理由。
      說明理由,要求法官清楚闡述決定所依據的事實、證據及法律依據,使當事人了解司法當局所作決定的內容和理由。這一訴訟程序的核心原則之目的,是確保決定公正、具透明度,並保障當事人能有效進行防禦或權利救濟。
      說明理由的方式多種多樣,法律並無劃一的要求,可僅用併入或準用的方式,只要能夠讓當事人了解所作決定的內容及理由,允許當事人評估相關決定的正確性及合理性。
      2.“結案陳詞”應以口頭陳述的方式作出。司法實踐中,在不影響其他訴訟參與者之辯護權利的前提下,法院可以依當事人的聲請接納將書面陳述附於卷宗。但是,最終決定是否接納書面陳述,屬於法院自由決定之行為,對此,依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90條第1款b)項的規定,當事人不可提起上訴。
      3.當獲證事實沒有超出控訴或起訴事實的範圍,不屬於新事實,不構成《刑事訴訟法典》第339條規定之非實質變更或第340條規定之實質變更。
      4.根據自由心證原則,除了法律另有規定,法官在不違反經驗法則、常理及法定證據規則的前提下,不受任何外力干擾地作出自主判斷,評價證據,認定事實。
      經驗法則是人們從生活經驗中歸納獲得的關於事物因果關係或屬性狀態的法則或知識,在司法實踐中應用於事實推定、證據採信以及法律解釋,既包括一般經驗法則(生活常理,一般人所具備的對於社會生活的理解和判斷),也包括特殊經驗法則(科學、技術、藝術、商貿等方面的專業性知識)。經驗法則是一種普遍性原則,可為大多數人接受,且絕非主觀或狹隘之個人判斷。
      5.「詐騙罪」的犯罪主觀要件包括“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正當得利”,即使行為人未參與瓜分詐騙款項,仍不妨礙其行為符合「詐騙罪」之犯罪主觀要件及客觀要件的認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