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主題
澳門以外法院作出的裁判之審查及確認;仲裁裁決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1.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372條第1款以及第391條規定,聲請人得在同一程序中,針對同一被聲請人提起相關程序,要求澳門特區法院審查及確認一份由內地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以及一份由內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
2. 鑑於未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或《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所規定之不予認可的情況,亦未見其他足以妨礙有關聲請的法定原因,涉案仲裁裁決及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均應予以確認。
主題
民事賠償 過錯比例
摘要
針對第一被害人的過錯對異議人造成的損害,異議人僅可另行訴訟向第一被害人或者第一被害人駕駛的電單車之保險公司作出追討。
本院已於判決時指出“按照第一被告(嫌犯)應承擔40%的過錯,即賠償金額為澳門幣109,232.32元。然而,B(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已向上訴人承擔了澳門幣200,000.00元賠償,足以抵銷上述上訴人在本案中可獲得的賠償額,本院維持原審開釋判決。”
上述裁決應予以維持。
主題
假釋
摘要
假釋的條件必須包含了以下的所有基本內容:
1. 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徒刑;
2. 實際服刑至少超過六個月及占總刑期的三分之二;
3. 被判刑人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
4. 釋放被判刑人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5. 被判刑人同意釋放。
主題
假釋
摘要
在重新分析本案的情況,經綜合考量上訴人的悔過程度及相關犯罪預防需要,上訴人仍未具備《刑法典》第56條第1款a)項及b)項所規定假釋的要件,其上訴理由並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