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主題
假釋的實質要件
摘要
上訴人在目前需服刑的兩宗案件中,均因觸犯相當巨額的信任之濫用罪而被判刑(最後一宗案件還觸犯相當巨額的簽發空頭支票罪),按照主流的司法見解,對於侵犯財產性質的犯罪,行為人是否有彌補其對被害人所造成的損害是一項重要的考慮因素;雖然我們認同上訴人所指,不支付賠償並不會必然地否決假釋,但被判刑人的賠償態度是反映其有否彌補過錯及有否悔改決心的重要指標。
主題
假釋
摘要
假釋的條件必須包含了以下的所有基本內容:
1. 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徒刑;
2. 實際服刑至少超過六個月及占總刑期的三分之二;
3. 被判刑人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
4. 釋放被判刑人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5. 被判刑人同意釋放。
主題
恐嚇罪、放棄告訴
摘要
雖然《刑法典》第108條第1款規定:
“一、如告訴權人明示放棄告訴權,或作出可確實推斷放棄告訴權之事實,則不得行使告訴權”。
然而,案中並未記載被害人已明確表示不追究上訴人的刑事責任,所以不符合明示放棄告訴權的情況。
至於默示放棄,是指權利人透過一些作為或不作為,從而反映他不想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例如:
1) 經過《刑法典》第107條第1款所指的6個月期間後,權利人仍未有提出刑事告訴,告訴權隨即失效;
2) 權利人(在未有行使告訴權的情況下)對行為人提起獨立的民事賠償請求,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第61條第2款的規定,這種行動等同於放棄告訴。
在本案中,被害人只是單純的向到場警員表示無須協助,我們未能從中得出被害人放棄追究上訴人刑事責任的意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