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主題
假釋的實質要件
摘要
上訴人在目前需服刑的兩宗案件中,均因觸犯相當巨額的信任之濫用罪而被判刑(最後一宗案件還觸犯相當巨額的簽發空頭支票罪),按照主流的司法見解,對於侵犯財產性質的犯罪,行為人是否有彌補其對被害人所造成的損害是一項重要的考慮因素;雖然我們認同上訴人所指,不支付賠償並不會必然地否決假釋,但被判刑人的賠償態度是反映其有否彌補過錯及有否悔改決心的重要指標。
主題
恐嚇罪、放棄告訴
摘要
雖然《刑法典》第108條第1款規定:
“一、如告訴權人明示放棄告訴權,或作出可確實推斷放棄告訴權之事實,則不得行使告訴權”。
然而,案中並未記載被害人已明確表示不追究上訴人的刑事責任,所以不符合明示放棄告訴權的情況。
至於默示放棄,是指權利人透過一些作為或不作為,從而反映他不想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例如:
1) 經過《刑法典》第107條第1款所指的6個月期間後,權利人仍未有提出刑事告訴,告訴權隨即失效;
2) 權利人(在未有行使告訴權的情況下)對行為人提起獨立的民事賠償請求,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第61條第2款的規定,這種行動等同於放棄告訴。
在本案中,被害人只是單純的向到場警員表示無須協助,我們未能從中得出被害人放棄追究上訴人刑事責任的意思。
主題
假釋
摘要
假釋是一種例外性的制度,在執行實際徒刑的過程中,當法庭認為被判刑人符合假釋的實質要件時(包括:人格方面有正向的演變、且相信其一旦獲提早釋放其不會再次犯罪、提早釋放被判刑人不會影響社會秩序及安寧),才可以讓其提早釋放,並在假釋制度的監察及考驗下讓其重新融入社會。
所以,我們不能單憑被判刑人自認為的改過自新、知錯、悔改,便認為其人格已有正向的改變,我們還需要透過其客觀的行為表現來判斷他是否真的符合上述所指的實質要件(特別預防層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