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1/2026 16/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量刑 緩刑

      摘要

      1. 法院的一貫立場是,法院根據刑法所規定的量刑規則,尤其《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在法定刑幅內,根據行為人的罪過、預防犯罪之要求,及一併考慮所證實的行為人不屬於罪狀的量刑情節,選擇一適合的刑罰。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2. 刑罰的暫緩執行是法律所規定的一種獨立的刑事法律制裁方式,並以“對被判刑者將來的行為有良好的預測”為依據。只有當法院考慮到行為人的責任、其生活狀況以及案件顯示的其他情節,認為緩刑能適當令行為人遠離犯罪、且法益得以獲得維護時,方可適用緩刑。也就是說,實質要件包括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兩個層面。
      3. 根據上訴人所作事實,尤其是『協助非法出入境及非法逗留罪』的事實,上訴人與同案另一嫌犯共同協議及合力,將沒有出入境澳門並在此逗留或居留許可的兩個月大的女兒放進行李袋內,避開治安警察局的邊境檢查,將女兒偷運進入澳門,其行為的不法性嚴重。
      4. 儘管上訴人為初犯,在庭審聽證承認被控事實,然而,結合卷宗所顯現的上訴人的人格、生活條件、實施犯罪前及實施犯罪後的行為表現、犯罪情節,可見上訴人的遵紀守法意識薄弱,人格偏差大,未見其對自己行為的負面價值和危害性有正確認識,難以令法院作出有利的給予其緩刑的預測結論。
      5. 另一方面,上訴人所作事實,尤其是『協助非法出入境及非法逗留罪』的事實的不法性嚴重,以近似不人道和接近枉顧嬰兒生命安全的方式將之偷運來澳門,對社會安寧造成嚴重負面影響,嚴厲打擊、遏制該類犯罪的一般預防之要求高。上訴人亦不符合假釋的一般預防的要求。
      6. 刑罰的嚴重程度亦需要與上訴人所作事實的嚴重程度相符,過多的包容則可能會縱容行為人,並會引致反效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1/2026 948/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輔助人上訴的正當性、量刑、緩刑、相當巨額詐騙罪

      摘要

      輔助人以嫌犯在嗣後(庭審及被上訴裁判作出後)未有履行還款的賠償義務為由,因而針對原審法院對嫌犯的量刑(刑罰的份量過輕)提起上訴,並未能反映對嫌犯科處更長的刑期對輔助人而言有何切身的正當利益。
      嫌犯以詭計方式詐騙輔助人(第一被害人)120多萬澳門元,直至庭審,嫌犯仍未有向第一被害人作出賠償,雖然嫌犯屬初犯、承認指控、向第二被害人作出賠償並獲撤訴,但針對嫌犯對第一被害人所實施的事實,2年6月個實際徒刑的刑罰並無下調或緩刑的空間。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1/2026 18/2025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第16/2021號法律;對澳門的公共安全及秩序構成確實危險;從事與旅客身份不符的活動;證據措施的合法性;禁止入境期限;適度原則。

      摘要

      1. 本案中,行政當局是基於司法上訴人以旅客身份來澳,但入境後偏離獲給予許可的目的,以及司法上訴人試圖伙同他人在澳實施犯罪行為,故根據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23條第2款第1項、第26條第2款、第35條第2款第1項第(4)分項及第36條第1款規定,對司法上訴人實施禁止入境的決定。
      2. 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26條第2款,具維持澳門特區的公共安全及秩序職能的行政當局須依照其專業能力,就已被認為是第16/2021號法律第23條第2款的人士是否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安全或秩序構成“確實危險”作出預測性評估。根據本案具體情節,被訴決定認為司法上訴人所作出之行為明顯對澳門的公共安全及秩序構成確實危險的結論,並無可予以指摘之處。
      3. 在侵害性的行政程序中,證明作出不利於私人的行政行為所要求的法定前提要件的舉證責任落於行政當局身上。然而,有關前提要件事實最終是否獲得證明,與行政當局以何種證據方法(以及有關方法是否合法)調查要證事實屬不同的問題。
      4. 本案中,行政當局要求司法上訴人作出聲明,有關措施的目的是要求司法上訴人就其來澳目的作出說明。倘司法上訴人認為其透露其來澳目的將令其本人可被處罰,其可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然而,《行政程序法典》並未規定行政機關有義務告知利害關係人其可按照上引條文拒絕回答。
      5. 行政當局根據第16/2021號法律所實施禁止入境的決定是考慮到相關人士所可能對澳門的公共秩序及安全所構成的危險,有關判斷既要考慮澳門在該刻的社會狀況,亦要考慮有關人士的具體情況及過往經歷。就對有關人士的具體情況及過往經歷進行考量的過程中,有關考量應是全面的,故行政當局得考量司法上訴人在2018年被禁止入境澳門的事實,儘管我們認同,有關事件發生時間逾久,其影響力傾向是逾低。
      6. 本案中,考慮到司法上訴人在2018年被禁止入境澳門後,在2024年再次被發現從事與旅客身份不符的活動,且涉及伙同他人試圖作出犯罪行為,行政當局按其職能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進行權衡後,透過被訴決定所定的禁止入境期限未見明顯的不適度或違反行政法的一般原則。
      7. 司法見解一致認為,行使自由裁量權或在法律所給予的類同裁量空間下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原則上不受司法審查,除非出現顯而易見的錯誤、明顯不公正或違反行政合法性、平等、適度、公正及公平等行政法的一般原則的情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1/2026 1089/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假釋的特別預防方面,要求經考慮案件之情節,行為人以往之生活及其人格以及行為人於執行徒刑期間在人格方面之演變情況等依據,以判斷行為人是否一旦獲釋,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
      假釋的一般預防方面,要求假釋不會影響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其重點是從“社會觀感”去考量。具體而言,這一“社會觀感”是,面對服刑者犯罪事實和情節的嚴重程度、其服刑期間的人格演變,公眾對其的人格改變予以認同和接納,其假釋不會令到公眾認為不符合公平正義、不會動搖公眾對法律制度的信心、不會引發公衆不必要的恐慌、不安。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1/2026 1090/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的實質要件

      摘要

      假釋除了需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客觀條件(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徒刑;實際服刑至少超過六個月及占總刑期的三分之二;被判刑人同意假釋)外,還需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實質要件:
      — 被判刑人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
      — 釋放被判刑人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