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刑罰競合
應指出的是,刑罰的司法競合並不是旨在給予犯罪行為人刑罰的優惠,而是面對著行為人所觸犯的多項罪行(不論在同一案件又還是在不同的案件中,只要符合《刑法典》第71條第1款的規定),透過司法競合的方式,從而定出單一刑罰的制度。
試想想,倘若按照異議人/上訴人的邏輯,當犯罪行為人以實質競合的方式實施了100項犯罪,難道司法機關就要將之拆分為100個獨立的案件處理,從而達到異議人/上訴人所認為的、只要當中有一個案件判處緩刑的情況下,仍必須給予多個案件競合刑罰暫緩執行的處理?
這種做法顯然是違反常理及法理的。
事實上,按照我們現時的法律制度,其宗旨是同一犯罪行為人在同一階段涉及多宗刑事案件或被多宗案件分別判刑時,應盡可能透過同一案件進行審理、透過同一卷宗執行實際徒刑;這一做法體現在《刑事訴訟法典》第15條至第18條的規定之中。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1. 原審法庭未查明對於判斷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針對每一員工)是否合理屬重要之事實,因而從本質上講,難以得出涉嫌違反者解除9名員工勞動合同是基於合理原因的結論。在此情形下,原審判決便沾有了《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之“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瑕疵。
2. 考慮到原審判決對於證人的證言遺漏審查分析,雖然法官對於證據的審查原則上應遵從自由心證原則,但心證的形成應建基於對證據進行客觀全面審查分析的基礎上。原審判決未對聽證中出示的證據作出有針對性分析說明,不可避免使人質疑其特別採信證人的證言的合理性。
因此,在分析證人證言時,原審判決存在了《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再審之要件
《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規定了再審之依據及可受理性。根據該法條第1款d)項規定,必須同時滿足兩個要求:1)發現新事實或證據;2)單憑該等事實或證據本身,或與有關訴訟程序中曾被審查之其他事實或證據相結合後,使人非常懷疑判罪是否公正。
新事實或證據,是在判決確定之後出現或知悉的事實或證據;
使人非常懷疑判罪是否公正的新事實或證據,它應該可資推翻一項司法秩序中已轉為確定並穩固的裁判。
假釋
賠償相關被害人的財產損害不是假釋的前提,然而,異議人/上訴人所觸犯的是針對財產之犯罪,有否積極、主動及竭盡自己能力作出有關努力是其認罪、悔罪的重要表現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