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主題
勒令作出某一行為
摘要
- 《行政訴訟法典》第132條所規定的“勒令作出某一行為”中的行為並不包括行政行為,理由在於倘是行政行為,立法者專門制定相關的訴訟救濟手段,例如司法上訴(《行政訴訟法典》第20條)或命令作出應作之行政行為之訴(《行政訴訟法典》第103條)。
- 倘聲請人非為澳門居民,其不具有在澳門工作的必然權利,而其能否在澳門合法工作,取決於有權限部門的批准。
主題
緩刑
摘要
上訴人所觸犯的簽發空頭支票罪雖然不屬於嚴重罪行,但有關行為侵犯了相關受害人的財產。考慮到這種犯罪在本澳普遍,而且對社會安寧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由此而產生了預防和打擊同類罪行的迫切要求。
然而,在綜合考慮整個案卷內客觀顯示的情節,尤其是上訴人為初犯,此亦是一偶然的犯罪行為,本院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徒刑作威嚇已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因此,合議庭對上訴人的徒刑暫緩三年執行。根據《刑法典》第49條第1款a)項規定,規定上訴人於緩刑期內履行對被害人賠償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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