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4/2025 105/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4/2025 907/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 發回重審

      摘要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錯誤還指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 一方面法律賦予法官自由審理證據的權力,另一方面當然要求法官必須在經驗法則及邏輯標準的基礎上去自由評價證據,去分析、評價案中的所有證據材料,從而判斷哪些事實屬實、哪些不屬實。只要無明顯錯誤而違反經驗法則及邏輯標準,法官對認定或不認定事實的結論是不容推翻的。
      3. 對於上訴法院來說,要審理如題述的事實瑕疵的問題,唯有通過法院的這些分析以及對證據的衡量的具體說明發現其存在明顯到一般心智的人就可以發現的錯誤的時候才能確定這項事實認定方面的瑕疵。
      4. 原審法院的事實認定陷入了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s錯誤的瑕疵。而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8條的規定,基於本案不存在重新審查證據的條件,只能將卷宗發回原審法院,由沒有介入的法官組成新的合議庭對上述所提到的存在審查證據的明顯錯誤部分。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4/2025 197/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不合規範的僱用罪、間接證言、證據價值之衡量

      摘要

      第16/2021號法律第73條第1款(不合規範的僱用罪)規定:“一、為自身利益或為向其支付任何種類的報酬或回報者的利益,接受由一名或多於一名非居民在不持有所需法定文件的情況下提供工作者,不論所簽訂合同的性質及形式、又或報酬或回報的種類,處最高兩年徒刑;如為累犯,處兩年至八年徒刑。”
      《刑事訴訟法典》第116條第1款規定的來自聽聞的間接證言,是指證人所複述的訴訟程序第三人講述的所見所聞,而證人描述其親身接觸訴訟當事人並與之交談的經過和內容,不屬於間接證言。
      《刑事訴訟法典》第336條第1款規定的證據價值之衡量是指,第一、未在聽證中調查或審查之任何證據,在審判中均無效,尤其是在法院形成心證上為無效力。二、上款之規定,不適用於依據以下各條之規定容許在聽證中宣讀之訴訟文件中所載之證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4/2025 117/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訴訟程序的中止;分割財產之爭議;中止程序所造成之損害大於所得之利益。

      摘要

      1.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987條第1款及第2款,對於待分割財產的範圍有所爭議,且利害關係人為此提起了另一獨立的訴訟程序一般而言不會導致整個財產清冊程序的中止。
      2. 即使在財產清冊程序待決期間,另一訴訟構成財產清冊程序中某項財產應否羅列或刪除的先決問題,但中止程序並非必然選項。一旦認定中止財產清冊程序所造成之損害大於所得之利益時,法官應命令財產清冊程序繼續進行。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4/2025 164/2025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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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