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4/2026 731/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4/2026 532/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刑罰的選擇

      摘要

      《刑法典》第64條規定,優先選擇非剝奪自由的刑罰(罰金),以該刑罰能否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為標準。
      本案,上訴人觸犯一項逃避責任罪,之前有兩次犯罪前科,一次觸犯一項「醉酒駕駛罪」,另一次觸犯一項「加重違令罪」。雖然上訴人坦白認罪、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是次犯罪距前兩案所判刑罰消滅的時間分別為三年多及接近三年,然而,我們看到,嫌犯在五年多的時間內,三次犯下交通刑事犯罪, 是次,更是在重新獲簽發駕照(前一次犯罪被吊銷了駕駛執照)不足三年的時間實施犯罪,顯示上訴人遵紀守法的意識仍有待提高,在特別預防方面,選擇罰金,顯見有效預防嫌犯再次犯罪的力度不足;在一般預防方面,雖然嫌犯是次犯罪僅涉及逃避民事責任,然而,嫌犯一而再、再而三犯罪,判處其罰金,難以充分起到修復和維護法制尊嚴、教育及預防他人犯罪的作用。因此,判處嫌犯罰金不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應選擇剝奪自由的刑罰。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4/2026 455/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特別減輕刑罰、量刑過重、詐騙、加重詐騙

      摘要

      中級法院在第934/2025號裁判中曾提到:
      “即使存在第66條第2款所列舉之情節,也不必然導致刑罰的特別減輕,因需要符合同條第1款所規定的實質要件,即在犯罪之前或之後或在犯罪時存在明顯減輕事實的不法性或行為人的罪過,或明顯減少刑罰必要性的情節。”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4/2026 1084/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出現錯誤

      摘要

      1. 在本案中,原審法庭已在判決書內表明哪些事實屬既證事實、哪些是未證事實,這意味原審已對案中事實標的作出了毫無遺漏的調查,因此原審判決沒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事實」瑕疵。
      2.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所指的「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瑕疵,上訴得以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為依據,只要有關瑕疵係單純出自案卷所載的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
      3.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法庭「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出錯」瑕疵,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4/2026 154/2026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羅睿恒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