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非正式談話
- 疑罪從無原則
- 量刑
上訴人與警員的非正式談話是針對上訴人被檢舉於稍早前所作的行為作出的詢問和聲明,並不是警員在案發現場發現犯罪跡象並就此作出詢問,也不是在拘留上訴人或針對本案事實的偵查取證措施中上訴人向警員作出的交代。根據有關聲明涉及的內容、獲取相關聲明應遵之規則及應遵之禁用證據之規則,本案之上訴人與警員的非正式談話內容不應作為證據被考慮。
- 過度審理
- 延訴抗辯
1.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第二部分)的規定,法院僅可以審理上訴人提出的或法院應依職權審理的問題。當法院逾越其審理權而審理了不得審理的問題時,即出現“過度審理”的瑕疵而導致判決無效。
2.被爭議之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就上訴人於其上訴中所提出的理據作出了適當審理,並沒有審理任何其沒有提出的且亦不屬於法院依職權審理的問題,完全不存在過度審理的情況。
3. 刑事判決之無效是以列舉的方式規定在《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第4條準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的規定中,上訴人提出的延訴抗辯非刑事判決無效之理由。
- 社會房屋
- 擁有超過法定上限資產
- 解除合同
申請人在向房屋局提出社會房屋申請時是否故意虛報資料並非關鍵,關鍵在於申請人的情況是否符合法定租賃前提。
申請人在中山市擁有物業,且該物業在申報時的市場價值已超過法定上限。
申請人持有相關不動產,無合理理由繼續享受該政策福利。因此,以平衡資源良好分配、避免損害私人利益,行政當局選擇解除合同,並無明顯不合理之處。
- 實際履行非合同民事責任之訴
- 時效
要求就公共實體、其機關據位人及行政人員因其公共管理行為造成的損失獲得賠償的權利,相關時效期間為3年,並自受害人獲悉其擁有該權利之日起開始計算,即使其並不清楚損害的全部範圍亦然。
上訴人於2019年4月15日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以撤銷相關行政決定。自此時起,上訴人已知悉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所需的事實。
此外,上述撤銷性裁判於2020年9月7日轉為確定,但上訴人沒有按照《行政訴訟法典》第180條第2款規定提起執行之訴,也未在隨後的三年內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上訴人在2024年1月30日方提起訴訟,顯然時效已屆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