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1. 在本案中,原審法院在說明理由部分已說明其形成心證的過程,並清楚、客觀及合理地說明了不採納上訴人的陳述的理由。其後,分析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未經法院認定的事實以及相關的判決及理由說明,原審法院在説明理由方面並未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及輔助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行政行為的效力中止;宣告居留許可無效;難以彌補之損失。
1.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及第121條第1款規定,批准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取決於下列要件之同時成立:1) 被針對的行政行為具有積極內容(或有關行為有消極內容,但亦有部份積極內容,而中止效力僅限於有積極內容之部份);2) 預料執行有關行政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3)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以及4) 卷宗內無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屬違法。
2. 本案中,由於聲請人未能提供足夠證據以支持立即執行行政行為將對其做成難以彌補的損害,因此,在上述各項要件未能悉數獲得符合下,聲請人請求中止行政當局宣告其居留許可無效的行政行為的聲請,不應予以批准。
審查證據的錯誤、假結婚
關於審查證據的錯誤,上訴法院在過往多個上訴裁判中均指出(其中,參見中級法院第741/2025號合議庭裁判):有關的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即使一般人也能輕易發現的。
經整體分析原審法院形成心證的依據,均未有發現存在輕而易見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錯誤。
在此情況下,正如助理檢察長閣下所提到,上訴人是在未有充分理據的情況下,對原審法院的自由心證判斷提出質疑,而這種不合理的質疑是不被允許的(參見中級法院在第261/2024號裁判所作出的見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