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03/2026 964/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就原審法院事實方面之裁判提出爭執;上訴人的陳述責任。

      摘要

      1. 在澳門的民事訴訟制度中,當事人得就原審法院的事實事宜向上訴法院提出爭執。從《民事訴訟法典》第599條及第629條可見,上訴法院並非仿如在適用口頭原則及直接原則的情況下進行審判聽證的原審法院般,重新對整個案件的事實事宜進行審理;上訴法院的審理範圍是受限於當事人所具體劃定的範圍,所以,《民事訴訟法典》第599條第1款a項要求上訴人須具體列出其認為原審法院裁定屬不正確的部份。
      2. 另外,為免此類型的上訴理據流於當事人僅籠統地指出其不同意原審法院的答覆,從而造成上訴法院無法準確及有效地得悉上訴人不同意原審法院對事實認定的具體理由,以及支持上訴人有關理解的具體理據,法律要求上訴人先進行理性的分析及評估以及將有關的證據材料整理,以免有關機制被濫用,並確保上訴程序中涉及事實事宜的爭執能得到有效的審理,避免整個訴訟程序因為對事實事宜籠統的爭執而受到拖延。
      3. 從《民事訴訟法典》第629條第1款可見,縱然上訴法院須依職權分析雙方當事人沒有在上訴階段中明確列出及分析的其他已載於卷宗的證據,但雙方當事人明確地按照第599條第1款及第2款所指出的證據,顯然是當事人對事實事宜作爭議的基礎,並將構成上訴法院審理有關問題的出發點。故此,倘上訴人欠缺陳述有關基礎,立法者的取態是上訴中涉及事實事宜的爭執將予以駁回。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03/2026 345/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暫緩執行禁止駕駛附加刑的可接納理由

      摘要

      中級法院曾在其第620/2025號裁判中提到:
      “‘可接納的理由’是讓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並透過經驗法則和客觀標準來把‘可接納的理由’此一不確定概念來加以具體化,因此並不存在一個定律,例如司法見解一般認為的,《道路交通法》第109條第1款中所指的‘可接納的理由’,尤其應考慮職業司機或以駕駛機動車輛賴以維生的違法人士,這是為了避免一旦實質執行禁止駕駛將影響彼等生存、生計的可能性”。
      在現時的司法實踐當中,法庭給予暫緩執行禁止駕駛附加刑的考慮,主要集中在行為人的職業與駕駛操作存在必然連繫的情況,即:一旦禁止違例者駕駛,將導致其失去原有的工作或生計。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03/2026 525/2025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主題

      離婚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的確認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任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1628條亦允許訴訟離婚及兩願離婚,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四.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對由中國內地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應予與確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2/2026 502/2025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2/2026 871/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主要法律問題:誹謗罪、審查證據方面出現明顯錯誤

      摘要

      《刑法典》第174條「誹謗罪」規定:
      一、向第三人將一事實歸責於他人,而該事實係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他人之觀感者,即使以懷疑方式作出該歸責,或向第三人作出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他人觀感之判斷者,又或傳述以上所歸責之事實或所作之判斷者,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二、如屬下列情況,該行為不予處罰:
      a)該歸責係為實現正當利益而作出;及
      b)行為人證明該歸責之事實為真實,或行為人有認真依據,其係出於善意認為該歸責之事實為真實者。
      三、如該歸責之事實係關於私人生活或家庭生活之隱私者,上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四、如按該事件之情節,行為人係有義務了解所歸責之事實之真實性,而其不履行該義務者,則阻卻第二款b項所指之善意。
      -
      「誹謗罪」中,適用《刑法典》第174條第2款規定的「免除處罰」情況,如下:
      《刑法典》第174條第2款a)項免除處罰之規定要求:該歸責係為實現正當利益而作出;
      《刑法典》第174條第2款b)項免除處罰之規定要求:行為人證明該歸責之事實為真實,或行為人有認真依據,其係出於善意認為該歸責之事實為真實者。
      且需同時滿足上述兩項要求下才得以符合「免除處罰」。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