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主題
中間上訴、調查措施的必要性、獲證明之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審查證據有明顯錯誤、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的矛盾、在犯罪定性方面存在適用法律的錯誤、量刑過重、民事賠償責任。
摘要
關於「信任之濫用罪」,《刑法典》第199條第1款規定:
“一、將以不移轉所有權之方式交付予自己之動產,不正當據為己有者,……。”
至於「詐騙罪」,《刑法典》第211條第1款規定:
“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正當得利,以詭計使人在某些事實方面產生錯誤或受欺騙,而令該人作出造成其本人或另一人之財產有所損失之行為者……。
對於本案而言,針對上述所指兩種犯罪,其中的一個區分關鍵在於被害人交付金錢的前提。
在「信任之濫用罪」中,被害人是在合法的情況下向行為人交付財產,所以,被害人的財產是透過合法的行為脫離其物主或所有權人的法律範圍;而在「詐騙罪」中,被害人則是基於被行為人所欺騙、受誤導下而交付財產,這種交付是不合法的。
主題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根據相關證據,尤其是第六嫌犯的出入境紀錄,可以顯示,原審法院在認定未能證實第一嫌犯及第六嫌犯的勞動關係是虛假時,在審查證據方面違反了一般生活經驗及邏輯常理,患有審查證據方面明顯錯誤的瑕疵。
根據上訴人在案發期間在澳門出入境記錄,不符合作為外地僱員正常上下班時間,上訴人甚至連僱主(第一嫌犯)都不能辨認出來。最後,本案尚有另外一位「B」的店員,其經對相片辨認後,稱在該店內未曾見過多名由第一嫌犯所聘請的外地僱員,其中包括未見過上訴人即第三嫌犯在該店內。
從經驗法則及邏輯的角度考慮,原審法院所審查的證據可客觀、直接及合理地證明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而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任何錯誤及罪疑從輕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