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 違反禁止再入境罪
- 緩刑
- 禁止雙重衡量原則的適用
摘要
1. 在考慮量刑的考量因素時,同樣必須依照《刑法典》第65條所規定的禁止雙重衡量的原則,也就是說,那些構成犯罪的構成要件的情節不能在量刑時再次予以考慮。
2. 如果再次衡量“上訴人於2023年5月2日簽署了上述書面聽證通知書,於2023年5月27日再次偷渡入境澳門,上訴人被驅逐出境返回中國內地後不足一個月就實施本案犯罪行為”的事實情節,就明顯違反了上述的禁止原則。
3. 上訴人被禁止再次進入澳門的期限僅為三個月,出境後一個月的時間再次返澳,相對於三個月的禁令期,不能算是在很短的時間內作出,更不能就在時間點上認為其犯罪的故意程度高。
4. 我們要比較的兩段時間連接點不一樣,不能適用像對累犯那樣的思維方式,因為法律已經將嫌犯在三個月內任何一個時間點進入澳門就視為觸犯“禁止再次進入澳門罪”的構成要件了,不能再次在量刑的時候考慮其“再犯”的情節,何況其犯罪行為所相對應的時間點是之前的“行政處罰”。
5. 基於上訴人的空白犯罪記錄,犯罪前後所顯示的人格以及社會和經濟條件,尤其是其本人都自己不法行為的認罪態度,以及在僅兩個月的服刑期間也得到了教訓,並且足以讓他體會到了自由珍貴,這些足以讓人相信,以更嚴厲的徒刑作威嚇,上訴人再犯的可能性低,予以緩刑的處罰也不至於動搖人們對法律的有效性及法律秩序的信心以及不會違背了社會大眾對透過刑罰的實施而重建法律秩序的期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