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羅睿恒法官
主題
準據法;反致;與合同最密切聯繫地;特徵性履行。
摘要
1. 澳門《民法典》第15條所確立的一般原則是僅適用域外的實體法而不包括其衝突規範。然而,為確保法律適用上的和諧,澳門《民法典》第16條亦在有限的情況下接納轉致及反致。
2. 從被上訴判決可見,原審法院認定中國內地與涉案四筆款項有關的各項合同均具最密切聯繫,故根據澳門《民法典》第41條之規定,中國內地法律為適用法律。
3. 澳門《民法典》第16條第2款在體系上位處於衝突規範的總則位置,且除了同一法典第17條第2款的限制外,第16條第2款並沒有排除法典第41條所指的情況對反致機制的適用。
4. 根據前述第16條第2款,假若就案中所涉的合同問題,內地法律的衝突規範認為應適用澳門法,澳門法便為澳門法院在本案中應適用之法 – 以確保不論雙方當事人在中國內地又或澳門特區提訴,兩地法院所適用的均會是同一實體法。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徵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法律。”
6. 鑑於中國內地的衝突規範沒有指定澳門特區的法律為涉案合同事宜上應適用的準據法,澳門《民法典》第16條第2款在本案中無從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