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1/2026 39/2025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主題

      履行債務裁判之審查及確認;再審申請;內地法院待決的執行程序;訴之利益。

      摘要

      1. 按照《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第1款第5項,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在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因再審被裁定中止執行時,有關裁定不予認可。
      2. 本案中,儘管被聲請人確曾就有關判決向內地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但只有在有待審查及確認的裁判“因再審被裁定中止執行時”,按照上引規定該裁判方不會予以確認。根據被聲請人所提交的資料,內地最高人民法院亦已駁回其再審申請,因此,本案不存在上引第11條第1款第5項所規定的情況。
      3. 根據《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5條規定,申請人向一地法院提出執行申請的同時,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請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然而,該申請人只可以待一地法院執行完畢後,才根據該地法院出具的執行情況證明,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請採取處分財產的執行措施。
      4. 本案中,儘管聲請人已向內地法院提起執行程序,但此不妨礙其根據《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規定,要求澳門特區中級法院審查及確認內地裁判,使其能在澳門特區產生法律效力,此外,亦得按照上引第5條規定,向澳門特區法院要求假扣押屬被聲請人所有且處於澳門特區的財產,甚至在成功獲得中級法院的確認判決後,在澳門特區提起執行程序,以查封被聲請人的財產。
      5. 除非有足夠證據支持,正在內地待決的執行程序中已查封到屬被聲請人(債務人)所有的足夠財產,以確保聲請人的債權,否則,聲請人顯然有需要透過另一在澳門特區提起的執行程序,以就債權的餘額在澳門特區作執行及收回。因此,被聲請人指聲請人無需要申請確認現有待確認的內地裁判此一理據並無道理。
      6. 在欠缺《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之不予認可,亦未見其他足以妨礙有關聲請的法定原因,涉案內地人民法院所作之民事判決書應予以確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1/2026 170/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緩刑

      摘要

      1. 原審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充足,獲證實之事實在主客觀要件方面均已符合了法律對相當巨額詐騙罪罪狀的描述,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宣讀了上訴人在警察機關及檢察院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宣讀及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3. 考慮上訴人之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情節後,尤其是上訴人為初犯,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徒刑作威嚇已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因此合議庭決定將所科處之徒刑暫緩三年執行,根據《刑法典》第50條規定,上訴人在緩刑期間須遵守禁止進入澳門所有娛樂場的行為規則。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1/2026 9/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禁止駕駛的緩刑、交通輕微違反

      摘要

      “可接納的理由”是讓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並透過經驗法則和客觀標準來把“可接納的理由”此一不確定概念來加以具體化,因此並不存在一個定律。例如,司法見解一般認為,《道路交通法》第109條第1款中所指的,尤其應考慮職業司機或以駕駛機動車輛賴以維生的違法人士,這是為了避免一旦實質執行禁止駕駛將影響彼等生存、生計的可能性。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1/2026 739/2025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主題

      - 審查和確認澳門以外的法院判決
      - 確認要素
      - 法律推定

      摘要

      1. 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地方法院的判決審查確認除了依照澳門與中國內地於2006年4月1日簽訂生效的互相承認對方民事判決的雙邊協議(《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公佈于2006年3月22日政府公報)外,仍需經過《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法定的審查程序方能在澳門得到承認並且生效。
      2. 關於法院的判決是否已經轉為確定判決、不存在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已繫屬之訴訟案件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當事人是否被合法的傳喚的事實一般是以推定的方式作出認定的。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1/2026 130/2025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主題

      - 審查和確認澳門以外的法院判決
      - 確認要素
      - 法律推定

      摘要

      1. 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地方法院的判決審查確認除了依照澳門與中國內地於2006年4月1日簽訂生效的互相承認對方民事判決的雙邊協議(《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公佈於2006年3月22日政府公報)外,仍需經過《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法定的審查程序方能在澳門得到承認並且生效。
      2. 關於法院的判決是否已經轉為確定判決、不存在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已繫屬之訴訟案件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當事人是否被合法的傳喚的事實一般是以推定的方式作出認定的。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盛銳敏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