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盧映霞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判決無效;遺漏審理;保證責任的免除;陳述事實事宜的不足及不準確。
1. 分析異議的最初聲請狀,異議人事實上是提出了兩項有所關連但卻有其獨立性的理由,以支持其分開列出的兩項異議請求(分別是宣告保證責任消滅,以及宣告免除保證責任)。
2. 基於在被上訴的清理批示 – 判決中,上述第二項問題 – 即會否免除異議人的保證責任問題 – 未有得到審理,有關情況構成《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所指的判決無效。
3. 在異議程序中,異議人陳述了兩個層面的法律關係,分別是具抽象性的票據關係,以及被指存在於本票背後的借貸關係及保證關係,而考慮到票據未經流轉,前述兩項關係屬出票人、持票人及保證人之間的直接關係。
4. 基於異議的最初聲請狀存在陳述事宜不準確及不足,並有待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427條第3款予以補正的情況,本案不具備足夠的事實材料供上訴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典》第630條第1款就被上訴的清理批示 – 判決中遺漏的問題進行審理,因此,基於同一條文第2款規定,案件將發還原審法院,以便進行必要的補正及續後程序。
審查證據明顯錯誤、錯誤適用法律、假結婚
雖然,正如第16/2021號法律的立法意見書所提到,虛偽的民事行為受《民法典》第232條至第236條所規範;所以,針對單純的“假結婚”行為,刑事法律制度並不是必然地介入。
然而,倘若“假結婚”的目的是為著以此虛偽關係而取得任何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或許可居留所需法定文件者,從而妨礙出入境法律制度的效力,情況則有所不同。
所以,刑事法律制度的介入,取決於案中是否有足夠的證據及事實來證明行為人存在上述所指的犯罪意圖。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上訴得以《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指的瑕疵為依據,只要有關瑕疵係單純出自卷宗所載之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再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之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證據審查的錯誤,而非評價證據之結論的不同。法院審查證據所得出的結論與案件當事人的不同,並不構成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上訴法院所查核的是被上訴判決在證據審查層次是否存在錯誤,而不能重新評價證據並對案件事實作出重新認定。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規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的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法官根據自由心證原則,按一般經驗法則和常理來評價各種被審查和調查證據之證明力,以及認定獲證或不獲證明的事實。
一般經驗法係基於日常生活經驗而來的一種客觀普遍之定則,可為大多數人所接受,且絕非主觀或狹隘之個人判斷。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證據審查的錯誤,而非評價證據之結論的不同。法院審查證據所得出的結論與案件當事人的不同,並不構成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上訴法院所查核的是被上訴判決在證據審查層次是否存在錯誤,而不能重新評價證據並對案件事實作出重新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