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4/2026 841/2024-I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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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4/2026 1071/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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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4/2026 201/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在重新分析本案的情況,經綜合考量上訴人的悔過程度及相關犯罪預防需要,上訴人仍未具備《刑法典》第56條第1款a)項及b)項所規定假釋的要件,其上訴理由並不成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4/2026 301/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詐騙罪 主觀要素

      摘要

      1. 在本案中,原審法院在說明理由部分已說明其形成心證的過程,並清楚、客觀及合理地說明了不採納上訴人的陳述的理由。其後,分析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未經法院認定的事實以及相關的判決及理由說明,原審法院在説明理由方面並未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宣讀了上訴人及被害人在卷宗內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上述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3. 原審法庭對事實的認定(特別結合嫌犯與被害人交易過程中的種種怪異行徑,以及被害人在轉帳後仍諸多藉口,不斷拖延交付現金,根本沒有準備兌換的錢款,仍與被害人達成兌換協議,在收取被害人的錢款後不支付兌換錢款等情節而認定其存在故意。)符合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4/2026 1041/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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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羅睿恒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