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法律定性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宣讀了另一嫌犯的聲明,以及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上述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由於上訴人持有的毒品份量超過5日參考用量,且亦缺乏其他任何可顯示相關行為不法性相當之輕的事實下,因此,原審法院以第17/2009號法律第14條第2款結合第8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之『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判處上訴人的裁決正確。
主題
假釋
摘要
假釋的條件必須包含了以下的所有基本內容:
1. 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徒刑;
2. 實際服刑至少超過六個月及占總刑期的三分之二;
3. 被判刑人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
4. 釋放被判刑人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5. 被判刑人同意釋放。
主題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終審法院於2001年3月16日,在第16/2000號刑事上訴案判決中指:“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錯誤還指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評價證據係按經驗法則及自由心證為之,除非有明顯錯誤,否則不可質疑。因此,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時從某事實中得出的結論無法接受、違反限定或確定證據價值的法律規定,或違反經驗或職業準則,且該錯誤必須顯而易見,明顯到不可能不被一般留意的人所發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