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5/2025 189/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5/2025 200/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扶養
      - 親權規範之變更

      摘要

      在非訟事件程序中,法院不受嚴格的合法性準則約束,而是有權按照衡平原則訂定一個數額,且法院的裁決必須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
      本案聲請人(男方)向法庭表示因,因其已另組家庭,經濟壓力增大,現任妻子為家庭主婦,沒有收入,所有生活開支均由其獨力承擔,且其本人積蓄已用盡。因此,其難以維持兩名未成年女兒每月16,000澳門元的扶養費,請求將兩名女兒的扶養費調低至10,000澳門元。
      然而,男方原本向法庭提出的理由已不復存在,包括:聲稱妻子為家庭主婦沒有收入,且因租屋需每月支付7,000港元的租金。但正如原審法官所言,隨著男方的現任配偶覓得工作(每月收入15,000澳門元),以及男方搬至橫琴的自置居所居住,在扣除聘請家傭的費用後,家庭收入比之前增加了17,700澳門元。由此可見,男方目前的經濟狀況較提起本案程序時大幅改善,且未發現其處於入不敷出的情況。
      綜合考慮所有因素,現階段沒有必要調整兩名未成年人的扶養費,維持在16,000澳門元是合理水平且符合實際需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5/2025 159/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欠缺理由說明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1. 經分析相關事實,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為爭取業績便是其不正當意圖,而在事實的判斷亦作出有關說明,原審法院已指出了法院用以形成心證的證據,亦說明了對每一證據的審查和衡量,也明確地指出了事實上及法律上的理由,原審法院已履行了說明理由的義務,不存在上訴人提出的原審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第1款a)項的規定的情況。
      2. 根據本案卷宗資料顯示,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對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認定控訴書及答辯狀內的事實,並作出了相關事實的認定。因此,沒有存在查明事實的漏洞。
      3. 在嫌犯保持沉默及無筆跡鑑定的情況下,僅憑被害人的上述聲明(實際上亦未指明是嫌犯冒簽),並不能符合邏輯地得出涉案五份文件上被害人的簽名乃嫌犯冒簽。原審判決在此認定上出現了審查證據上的明顯錯誤。
      另一方面,關於爭取業績的方面,儘管已獲證事實第1條及第2條認定了上訴人約於2021年1月升任分區經理,被害人於2020年11月獲上訴人邀請成為上訴人組別下的非全職保險中介從業員,但是本案缺少輔助性事實證明上訴人升任分區經理與本案涉案保單之聯繫,而且本案欠缺具體證據顯示兩者之關聯性。
      同時,本案也沒有附上保險公司的員工規章制度等以便予以證明上訴人可以透過冒認被害人之簽名及開立保單的方法為其帶來業績。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5/2025 271/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存疑從無原則
      - 量刑 緩刑

      摘要

      1.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的規定,上訴得以“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為依據,只要有關瑕疵係單純出自卷宗所載之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再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過程中,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法官根據自由心證原則,按一般經驗法則和常理來評價各種被審查的證據之證明力,並認定獲證或不獲證明的事實。
      一般經驗法則為基於日常生活經驗而來的,一種客觀普遍之定則,可為大多數人接受,且絕非主觀或狹隘之個人判斷。
      誠然,訴訟當事人出於不同的立場、經驗,對於涉案事實會作出各自不同的價值判斷。但是,上訴人不能以其個人對證據之評價強加於審判法院,更不能要求審判法院必須作出與其個人價值判斷相一致的心證。
      2.「存疑從無原則」,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的審查證據過程中,對所審查的證據所需要證明的事實的真偽存有合理懷疑,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就應該以對嫌犯最有利為依歸,作出有利於嫌犯的事實的決定;構成這種合理懷疑並因此帶來無罪判決,而是有必要在法官(而不是上訴人)形成心證前就對作出決定的事實前提抱有懷疑,並正如之前所述,這種懷疑是“合理”及“無法補救”的。
      3.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5/2025 161/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禁用證據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1. 首先,雖然第三嫌犯辯護人提出不同意宣讀訊問筆錄,而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亦沒有宣讀第三嫌犯的訊問筆錄。因此,該嫌犯在偵查階段所作之詢問不能,亦沒有在庭審時被法院考慮用作形成心證的其中之一種證據,但是,《刑事訴訟法典》第338條的規定,對其他證據並沒有作出限制。
      第三嫌犯與警員之間的非正式談話,正如第三嫌犯剛到警局時對警員所作的關於其工作、工種及僱主資料等聲明,該聲明是在不受警員任何脅迫,欺騙且與詢問筆錄完全無關的情況下作出的,因此,有關談話並不屬於《刑事訴訟法典》第337條第7款所禁止的範圍。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第二嫌犯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上述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相關事實做出判斷。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