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簡靜霞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I - 根據行政卷宗第26頁至第30頁的圖片以及被上訴實體兩名證人的證言,司法上訴人經營的“A超級市場”有三間倉庫,位於超市店舖後方,每一間倉庫內均搜獲藥物、中成藥及天然藥物,各種藥物雜亂地擺放在倉庫貨架和地面上,放置藥物的紙箱已經打開,箱內有不同類別的藥物混合存放,部分紙箱上寫有“A超市”的字樣。從上述事實可以推斷司法上訴人取得涉案藥物,包括從外地進口非本地製造的藥物,亦可推斷司法上訴人曾向公眾供應及出售藥物,因而構成司法上訴人被歸責之事實的表面證據。
II – 在本個案裏公共行政機關以間接證據得出其作出處罰的事實,證明有關事實乃構成行政違法之結構性元素,皆因行政機關發現在上訴人的貨倉內存有各種藥品,而所用的包裝箱帶有藥房名稱,由此可知這些貨物乃供出售之用,但上訴人並無藥房牌照,包括中成藥的銷售亦未獲許可,故行政違法證據充份。
侵入限制公眾進入之地方罪、加重毀損罪
《刑法典》第185條的規定如下:
『未經有權者同意或許可,進入或逗留在附於住宅且設有圍障之庭院、花園或空間,船隻或其他交通工具,設有圍障而供公共部門或公營企業用、供運輸服務用、或供從事職業或業務用之地方,又或任何設有圍障且公眾不可自由進入之地方者,處最高三個月徒刑,或科最高六十日罰金。』
-
《刑法典》第196條的規定如下:
『 為著本法典之規定之效力,下列各詞之定義為:
a)巨額:在作出事實之時超逾澳門幣三萬元之數額;
b)相當巨額:在作出事實之時超逾澳門幣十五萬元之數額;
c)小額:在作出事實之時未逾澳門幣五百元之數額;
d)破毀:將裝置撞開、弄斷、又或全部或部分破壞,而該等裝置係用於在內或在外閉阻或阻止進入房屋或進入附屬於房屋之封閉地方者;
e)爬越:由通常非用於進入之處,侵入房屋或附屬於房屋之封閉地方,尤其係指由屋頂、天台門、露台門、窗、牆壁、地下缺口、又或由用以閉阻或阻止進入或通過之任何裝置侵入者;
f)假鑰匙:
(一)仿造、假造或改造之鑰匙;
(二)真鑰匙,但在偶然或被人藉詭騙方法取得,而不受有權使用該鑰匙之人所控制者;及
(三)撬鎖物,或可用於開鎖或開啟其他安全裝置之任何工具;
g)標記:經法院裁判或在正當獲許可作出協議之人之協議下而設置,作為確定土地與土地間之界限之任何建築物、植物、壕溝或突出物、圍障物又或其他記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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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第206條的規定如下:
『一、使他人之物全部或部分毀滅,又或使之損壞、變形或失去效用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二、犯罪未遂,處罰之。
三、非經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
四、第二百零一條及第二百零三條之規定,相應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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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第207條的規定如下:
『一、使下列之物全部或部分毀滅,又或使之損壞、變形或失去效用者,處最高五年徒刑,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
a)屬巨額之他人之物;
b)公有紀念物;
c)供公眾使用之物或公益之物;
d)性質屬文化財產,且已被法律評定為文化財產之物;或
e)在作為崇拜之地方或墳場內,用作宗教崇拜或紀念已死之人之他人之物。
二、使下列他人之物全部或部分毀滅,又或使之損壞、變形或失去效用者,處二年至十年徒刑:
a)屬相當巨額之物;
b)經列入官方所命令作出之財產清單內之天然物或人造物,又或法律規定受官方保護之天然物或人造物;
c)具有重要學術、藝術或歷史價值,且為公有或公眾可接觸之收藏品,又或公開或公眾可接觸之展覽物;或
d)對科技發展或經濟發展具有重大意義之物。
三、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三款與第四款及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相應適用之。 』
假釋
假釋的條件必須包含了以下的所有基本內容:
1. 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徒刑;
2. 實際服刑至少超過六個月及占總刑期的三分之二;
3. 被判刑人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
4. 釋放被判刑人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5. 被判刑人同意釋放。
對暫緩執行徒刑之廢止
《刑法典》第五十四條 (對暫緩執行徒刑之廢止)
一、在暫緩執行徒刑期間,如被判刑者作出下列行為,且顯示作為暫緩執行徒刑依據之目的未能藉此途徑達到者,須廢止徒刑之暫緩執行:
a)明顯或重複違反所命令履行之義務或所命令遵守之行為規則,或重新適應社會之個人計劃;
或b)犯罪並因此而被判刑。
二、如廢止徒刑之暫緩執行,被判刑者須服判決所定之徒刑,且不得要求返還已作出之給付。
命令的法合性、量刑過重、違令罪
民事執行案的主理法官,為著確保執行案中債權人的權利,因而命令被查封不動產之承租人(上訴人為承租人之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將租金存放於該執行卷宗,命令屬民事法庭法官依其在該卷宗的職權所發出的,而且倘若不發出該命令,執行案中的㥽權有可能無法獲得保障,受寄人的撤職也不屬於法官可依職權作出的決定。
基於此,本院認為案中所指的命令就其性質而言屬於《刑法典》第312條第1款所指的正當命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