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馮文莊法官
主題
訴訟程序的中止;訴訟程序的中斷;先決訴訟;確認繼承資格的附隨事項;推進程序上的過錯。
摘要
1. 若訴訟因另一先決訴訟有待審理而中止,即便中止期間發生當事人死亡之情事,其餘在生當事人,或是已故當事人的繼承人,仍得提起確認繼承資格之附隨事項。
2. 然而,在先決訴訟仍有待審理並正處於待決期間,即使無人推動確認繼承資格的附隨事項,也不能視本案基於可歸責當事人的原因而處於中止狀況。
主題
在添附情況下或對拾得物、發現物之不正當據為己有罪、盜竊罪
摘要
《刑法典》第200條規定:
“一、將他人之物不正當據為己有者,而該物係由於自然力量、錯誤或偶然事件,又或由於任何非因自己意思而發生之情況,而為其占有或持有,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二、將拾得或發現之他人之物,不正當據為己有者,處相同刑罰。
三、非經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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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第197條(盜竊)
一、存有將他人之動產據為己有或轉歸另一人所有之不正當意圖,而取去此動產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二、犯罪未遂,處罰之。
三、非經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