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一. 《道路交通法》第121條第7款規定:“駕駛員必須在科處禁止駕駛或吊銷駕駛執照或第八十條第一款(四)項所指文件的判決指定的期限內,將駕駛執照或該文件送交治安警察局,否則構成違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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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澳門《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違令)
一、不服從由有權限之當局或公務員依規則通知及發出之應當服從之正當命令或命令狀者,如符合下列情況,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a)有法律規定,告誡在該情況下係以普通違令罪予以處罰者;或b)雖無法律規定,但該當局或公務員有作出相應告誡者。
二、如有法律規定,告誡在該情況下係以加重違令罪予以處罰者,則刑罰最高為二年徒刑或二百四十日罰金。
時效之完成、在審查證據方面存有明顯錯誤
一、《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條(時效之中止)
“一、除法律特別規定之情況外,追訴時效亦在下列期間內中止:
a)因無法定許可或無非刑事法院所作之判決,或因必須將一審理前之先決問題發回予非刑事法庭,又或因訴訟程序之暫時中止,而依法不能開始或繼續刑事程序期間;
b)自作出控訴通知時起刑事程序處於待決狀態期間,但屬缺席審判之訴訟程序除外;或
c)行為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服剝奪自由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期間。 二、如屬上款b項所規定之情況,中止之時間不得超逾三年。
三、時效自中止之原因終了之日起再度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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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法庭「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錯誤」瑕疵,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量刑過重、虛假證言罪
儘管上訴人屬初犯,但根據上訴人所作的虛假證言內容,的確會造成嚴重妨礙司法公正的潛在風險,在此情況下仍然對其選擇罰金刑,將會向社會發放錯誤訊息,讓人誤以為以繳納罰金作為代價,便可以向法庭胡亂說謊,甚至藉此對他人作出袒護。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加重侵入私人生活罪」
- 阻卻事實不法性及罪過的同意
- 特別減輕刑罰 非正義之挑釁
- 量刑
1.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過程中,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關於阻卻事實不法性及罪過的同意,根據《刑法典》第37條規定,有關被害人的同意必須:
- 涉及之法律利益可自由處分;
- 所同意之事實不侵犯善良風俗;
- 得以任何方法表示;
- 所用之方法表現出被害人是認真、自由及已明瞭情況之意思。
上訴人指稱,根據被害人在庭審中的聲明,顯示是被害人同意上訴人發佈有關的照片,故不應認定為“未經被害人允許”。
被害人在審判聽證中表示,上訴人威脅其“仲有哋相係佢度”,被害人回應上訴人“你咪post出嚟囉”。
首先,公開發佈被害人裸露的照片,無疑是侵害其個人隱私的行為;即使被害人同意發佈,該行為也無疑是侵犯善良風俗的,不符合阻卻事實不法性及罪過的同意。
此外,從上述被害人在庭審中的聲明不難理解,被害人的言語帶有不相信上訴人有相關的照片以及會發佈出來,強烈暗示上訴人,沒有的話就停止說話騷擾其。同時,結合涉案XX群組內的通訊內容,我們也看不到被害人是允許上訴人公開發佈其裸露身體的照片的。被害人在上訴人發佈其照片之後,立即前往司法警察局報警的行為,更是印證了被害人並不允許其這樣做。
上訴人以被害人在庭上的聲明為依據,曲解被害人的意思,認為被害人同意其在XX群組公開發佈被害人裸露胸部的照片,其理據不成立。
3.《刑法典》第66條第2款b項規定,“行為人基於名譽方面之原因,或因被害人本身之強烈要求或引誘,又或因非正義之挑釁或不應遭受之侵犯而作出行為”,為特別減輕刑罰所考慮的情節。
所謂非正義的挑釁,一般是指一方故意製造事端挑唆引誘他人先作出不法侵害行為,意圖利用合法手段(如正當防衛)來合理化其對他人的侵害行為。
本案,上訴人以發佈被害人的裸照相威脅要求被害人與其復合並撤回刑事告訴;在案發當日,上訴人在上述XX群內發佈一張被害人上身裸露胸部的照片,隨後立即回收;一名群友立即表示“垃圾仔Po出尼又要回收做咩”;隨即被害人引用該信息並“@”通知該群友回覆道“佢無膽”。
從上述事實來看,上訴人已有意圖並已經公開發佈涉案照片,上訴人發佈被害人的裸露胸部的照片並不是被害人一句“佢無膽”的話所引發的。被害人對上訴人發佈照片有撤回的行為,向另一群友評論上訴人“佢無膽”,雖然被害人的言語讓上訴人感到被輕蔑,然而,被害人只是對上訴人的行為作出的一個評論,並不足以引發上訴人作出再度上傳相關照片的行為,更重要的是,案件看不到被害人有意圖引誘上訴人對其作出傷害行為後令其有藉口對上訴人作出傷害,並企圖利用法律武器合法化其對上訴人的傷害行為。故此,本案並不符合《刑法典》第66條第1款及第2款b)項規定的特別減輕刑罰的情節。
4. 法院根據刑法所規定的量刑規則,尤其《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在法定刑幅內,根據行為人的罪過、預防犯罪之要求,及一併考慮所證實的行為人不屬於罪狀的量刑情節,選擇一適合的刑罰。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