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3/2026 253/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假釋作為一項執行徒刑的機制,必須同時符合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犯罪兩方面的要求。假釋一般預防方面的要求是,假釋不能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這是從整個社會的角度對假釋提出的一個前提要求。簡言之,服刑人即使符合了特別預防方面的要求,但是,如不能滿足一般預防方面的要求,亦不能批准假釋。
      假釋制度是「針對個人」的徒刑執行制度,即便同案犯共同犯罪,其假釋申請與審核是獨立的,同案犯的假釋有利因素不會自動惠及其他同案共犯,亦不會因同案共犯獲假釋而自動享有假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3/2026 126/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誹謗罪、認真依據

      摘要

      《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條(誹謗)
      “一、向第三人將一事實歸責於他人,而該事實係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他人之觀感者,即使以懷疑方式作出該歸責,或向第三人作出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他人觀感之判斷者,又或傳述以上所歸責之事實或所作之判斷者,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二、如屬下列情況,該行為不予處罰:
      a)該歸責係為實現正當利益而作出;及
      b)行為人證明該歸責之事實為真實,或行為人有認真依據,其係出於善意認為該歸責之事實為真實者。
      三、如該歸責之事實係關於私人生活或家庭生活之隱私者,上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四、如按該事件之情節,行為人係有義務了解所歸責之事實之真實性,而其不履行該義務者,則阻卻第2款b)項所指之善意。”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3/2026 36/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加重詐騙罪、加重盜竊罪、重新量刑

      摘要

      在詐騙罪當中,“詭計”是它的核心構成要件。
      “這項犯罪通常是以取得他人之物作為其既遂的模式,因為它無須使用暴力或威嚇的手段(正如大家所知道),而是採用了特定的方式(錯誤或欺騙),令被害人相信了行為人,在不知道自己被欺騙及被欺詐的情況下讓行為人有機可乘”(參見《澳門刑法典註釋及評述》第三冊對第211條所作的註釋,澳門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出版)。
      所以,它往往體現為行為人以哄騙、謊言、捏造的故事……來誤導被害人,使其對事實的判斷產生錯誤,因而作出令其本人或另一人財產有所損失的行為。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3/2026 206/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3/2026 190/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假釋的條件必須包含了以下的所有基本內容:
      1. 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徒刑;
      2. 實際服刑至少超過六個月及占總刑期的三分之二;
      3. 被判刑人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
      4. 釋放被判刑人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5. 被判刑人同意釋放。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