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假釋
假釋的條件必須包含了以下的所有基本內容:
1. 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徒刑;
2. 實際服刑至少超過六個月及占總刑期的三分之二;
3. 被判刑人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
4. 釋放被判刑人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5. 被判刑人同意釋放。
- 在說明理由方面存在不可補救的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分析判斷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適當及適度原則
1. 從有關客觀事實中,雖然上訴人在收取建築工程公司開出支票後向兩下判公司“訛稱”相關支票超出了彼等應收款項而向兩下判公司索要款項。而其後建築工程公司再向下判公司支付工程餘款並因而遭受損失。
然而,在欠缺上訴人與下判公司之間工程實際價值,具體應支付工程款項以及建築工程公司再向兩下判公司支付工程餘款具體情況等事實,原審判決的已證事實並未足夠顯示相關的詭計以及損失的情況。
2. 從經驗法則及邏輯的角度考慮,原審法院所審查的證據的確並未能客觀、直接及合理地證明存在有關詭計,而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而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患有明顯錯誤。
3. 上訴人被採用羈押措施是以其被原審判決判定罪名成立為基本前提的。考慮到原審判決存在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而在本案存在之疑問未被排除前,卷宗現有資料亦未構成上訴人實施詐騙罪之“強烈跡象”(根據卷宗第89-91頁之司警偵查總結報告,本案中也只是有跡象顯示上訴人實施詐騙罪),因而對上訴人採用羈押強制措施的條件尚未充足。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法律定性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及宣讀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包括現場照片、監控截圖、電話紀錄、屍解報告等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殺人罪處罰侵犯他人生命的行為,出現第129條所指情況則以加重處罰。搶劫罪所保護的是財產。兩者保護的法益不同,不存在同一行為作出雙重法律評價的情況。因此,原審法院對上訴人行為的法律定性正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