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恐嚇罪、放棄告訴
雖然《刑法典》第108條第1款規定:
“一、如告訴權人明示放棄告訴權,或作出可確實推斷放棄告訴權之事實,則不得行使告訴權”。
然而,案中並未記載被害人已明確表示不追究上訴人的刑事責任,所以不符合明示放棄告訴權的情況。
至於默示放棄,是指權利人透過一些作為或不作為,從而反映他不想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例如:
1) 經過《刑法典》第107條第1款所指的6個月期間後,權利人仍未有提出刑事告訴,告訴權隨即失效;
2) 權利人(在未有行使告訴權的情況下)對行為人提起獨立的民事賠償請求,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第61條第2款的規定,這種行動等同於放棄告訴。
在本案中,被害人只是單純的向到場警員表示無須協助,我們未能從中得出被害人放棄追究上訴人刑事責任的意思。
假釋
假釋是一種例外性的制度,在執行實際徒刑的過程中,當法庭認為被判刑人符合假釋的實質要件時(包括:人格方面有正向的演變、且相信其一旦獲提早釋放其不會再次犯罪、提早釋放被判刑人不會影響社會秩序及安寧),才可以讓其提早釋放,並在假釋制度的監察及考驗下讓其重新融入社會。
所以,我們不能單憑被判刑人自認為的改過自新、知錯、悔改,便認為其人格已有正向的改變,我們還需要透過其客觀的行為表現來判斷他是否真的符合上述所指的實質要件(特別預防層面)。
特別減輕、量刑、適用法律的錯誤、加重詐騙罪、(使用)偽造具特別價值之文件罪
中級法院在其第935/2025號裁判中曾提到:
“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由於原審法院不存在不適度的量刑情況,所以上訴法院在這裡沒有介入的空間。
假釋
根據上訴人的犯罪性質,上訴人為取得不正當的利益,伙同他人協助四名內地人士非法入境本澳和協助兩名非法逗留人士偷渡離澳,同時,其亦在調查期間提供不實的身份資料以擾亂偵查工作。
上訴人這種犯罪行為,對澳門的社會治安、法律秩序和旅遊形象造成相當嚴重的負面影響,也帶來了極大的隱患,而且同類型的犯罪行為屢禁不止,所以有需要提高刑罰的預防犯罪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