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偽造具特別價值之文件罪之追訴時效
- 追訴時效期間之中止
- 追訴時效期間之中斷
- 訴訟程序之待決狀態
- 追訴時效 刑罰時效
1.偽造具特別價值之文件罪之刑幅最高為五年徒刑,根據《刑法典》第110條第1款c)項以及第111條第1款規定,正常之追訴時效期間為十年,由犯罪既遂之日開始計算。
2.時效期間中止是指:出現導致阻卻國家做出刑事追究違法者之行動的障礙,有關障礙阻卻時效期間進行,使時效期間停止進行,並在克服有關障礙或有關障礙消除之後,繼續進行期間。
3.時效期間中斷是指:出現導致過往之時效時間不能使用的法定原因,每次中斷之後,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4.本案中,嫌犯在作出控訴通知之前已經到案並知悉自己的嫌犯身份,且出席了原審判聽證以及重審審判聽證,只是缺席了重審裁判的公開宣判,拒絕收取重審判決通知,此後便一直逃避。因此,本案非為缺席審判之訴訟程序,案件出現時效期中止及中斷並存的情況。
5.根據《刑法典》第112條第1款b項規定,自作出控訴通知時起刑事程序處於待決狀態期間,追訴時效期間中止,但屬缺席審判之訴訟程序除外。
《刑法典》第112條第1款b項所指的作出控訴通知,是指發出通知還是嫌犯收取通知,出現不同的理解。從該法條本身法律行文來看,當指檢察院發出通知而非嫌犯獲適當通知。
6.當仍未有最終裁判時,訴訟為待決。
7.與《刑法典》第112條第1款b項的情況相同,《刑法典》第113條第1款c項所指的作出起訴批示或具相同效力之批示之通知,是指發出通知。
8.作出起訴批示或具相同效力之批示之通知之後的單純的改期以及通知重審審判聽證日期,並存在重新定出追責嫌犯的事實和將適用的法律,與起訴批示不具相同效力,故單純通知改期或重審日期,不構成時效中斷的情況。
9.本案,為非缺席審判之訴訟程序,中止和中斷的情況並存,在中止狀態中,出現某些中斷行為,將在中止狀態結束之後,重新計算時效期間。
10.為避免多次中斷而造成時效一直無法完成的不利法制穩定的情況,立法者在《刑法典》第113條第3款規定,規定了最長的追訴時效,在不計中止期間,追訴時效的最長期間為正常時效期間另加上該期間的二分之一。
假釋
假釋的條件必須包含了以下的所有基本內容:
1. 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徒刑;
2. 實際服刑至少超過六個月及占總刑期的三分之二;
3. 被判刑人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
4. 釋放被判刑人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5. 被判刑人同意釋放。
假釋
假釋的條件必須包含了以下的所有基本內容:
1. 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徒刑;
2. 實際服刑至少超過六個月及占總刑期的三分之二;
3. 被判刑人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
4. 釋放被判刑人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5. 被判刑人同意釋放。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一、“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對於原審法院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未被證實的事實,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合議庭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原審法庭對案中爭議事實的審判結果明顯不合理,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二、出於相同理由,《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亦明確規定,上訴得以原審法庭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為依據,只要這涉及事實審的瑕疵「係單純出自卷宗所載之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再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
辯論原則/判決無效
本案中,考慮到兩名嫌犯在審判聽證中保持沉默及否認控罪的聲明,而原審法院依照二名嫌犯自認聲明對事實認定的文字表述,令人對原審法院所依據的心證產生混淆,不能簡單視為筆誤。原審判決在事實之分析判斷中使用了一個未經庭審辯論的證據(自認聲明)對事實作出了認定,因此,患有邏輯上的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