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主題
假釋
摘要
假釋的條件必須包含了以下的所有基本內容:
1. 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徒刑;
2. 實際服刑至少超過六個月及占總刑期的三分之二;
3. 被判刑人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
4. 釋放被判刑人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5. 被判刑人同意釋放。
主題
執行之訴;聲請中止執行;提供擔保;擔保的適當性。
摘要
1. 若被執行人已就執行提出異議,並有意提供擔保以中止執行程序的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898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其除了須於起訴狀中指出提供擔保之原因外,亦應指出須擔保之數額以及其欲以何種方式提供擔保,而請求執行人隨後得就擔保之數額或適當性提出爭執。
2.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898條第3款所指向的第893條第3款及第4款規定,由於所提供擔保之適當性備受爭執,法官在命令採取必要之調查措施,須定出應以何種方式提供擔保,而法官在就擔保之適當性進行審理時,須考慮有關財產被強制變賣時可能引致之價值減損以及進行變賣可引致之開支
3. 鑑於被執行人擬提供的擔保不論從它們的客觀價值,抑或是其本身的性質作考慮均並不適當,故被上訴判決應予以維持。
主題
假釋的實質要件
摘要
本院認為,對於侵犯財產性質的犯罪,行為人是否有彌補其對被害人所造成的損害是一項重要的考慮因素,倘若上訴人有意對被害人作出賠償,理應在案件被揭發時起,便採取積極的彌補態度。
然而,上訴人自案件被揭發至今已三年多的時間,但仍未有向被害人G作出任何賠償,因此未能真正反映上訴人具備積極彌補行為所造成惡害的充分悔意,意味著刑罰至今仍未能對其發揮足夠的特別預防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