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譚曉華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行政處罰程序中的投訴人;歸檔決定;通知;投訴人要求行政當局就爭議手段提供資訊。
1. 行政處罰程序的開展不取決於任何人士的檢舉,而是有賴於行政當局自行發現或循任何途徑獲告知的違法跡象。因此,一般情況下,單純的投訴人不屬《行政程序法典》第68條所指的利害關係人。
2. 行政當局對投訴作出歸檔決定,並收到投訴人要求告知其有權限審查針對該歸檔決定提出申訴之機關、提出申訴之期間及指出可否對該決定提起司法上訴此一申請後,當局所要處理的,是按照卷宗的資料以及申請中所主張的理據,分析並判斷投訴人是否享有針對該決定提出聲明異議、行政上訴又或司法上訴的正當性。
3. 倘當局的答案為肯定(儘管該判斷在一旦出現的司法上訴程序中,不約束法院),其便須告知投訴人,有權限審查針對該決定所提出的行政申訴之機關,以及投訴人提出申訴須遵守之期間,此外,亦要告知投訴人可否對該決定提起司法上訴。
4. 經審視投訴人向行政當局提交的申請,以至其在提供資訊、查閱卷宗及發出證明之訴中的起訴狀內容,由於其沒有說明其本人在被投訴人被處罰一事上有何本人利益,因此,在起訴狀不具備足夠材料,以顯示《行政訴訟法典》第27條第2款、第108條第1及2款所規定的適用前提下,須維持原審法院初端駁回起訴狀的決定。
連續犯、量刑過重
1. 《刑法典》第29條第2款對連續犯作出了規定:數次實現同一罪狀或基本上保護同一法益之不同罪狀,而實行之方式本質上相同,且係在可相當減輕行為人罪過之同一外在情況誘發下實行者,僅構成一連續犯。
2. 在量刑層面,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及最高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3. 《刑法典》第71條第1、2款的規定了刑罰競合之處罰規則:在量刑時,應一併考慮行為人所作之事實及其人格;而犯罪競合可科處的刑罰最低限度為各罪刑罰中最重者,而最高限度為各罪刑罰之總和,但不得超逾三十年。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緩刑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上訴人所觸犯的相當巨額詐騙罪屬於嚴重罪行,有關行為侵犯了相關受害人的財產。對於像上訴人這樣實施在本澳較為多發的犯罪的人適用緩刑,不僅不會使其真正警醒而不再犯罪,還會向社會發出不良訊息,使人心懷僥倖、有樣學樣。另外,上訴人的行為亦影響本澳社會安全,對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挑戰,對社會安寧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因此,透過實際執行刑罰強化全社會的守法觀念,藉此實現刑罰一般預防目的亦在情理之中。
- 缺乏理由說明的瑕疵
- 獲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 自由心證
1. 根據2014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以及第360條第1款a項的規定可以看到:一方面,要求法院的判決書儘可能完整作出認定事實的理由說明,包括對證據的審查和衡量,以讓人清楚其審查證據以及認定事實的依據,尤其是構成心證的基礎;另一方面,通過要求判決書詳盡,列舉已證和未證事實,以使得讓人明瞭法院確實對構成訴訟標的的事實作了審理。
2.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法院在調查事實時出現遺漏,所認定的事實不完整或不充份,以至依據這些事實不可能作出有關裁判中的法律決定。它是指法院所認定的事實存在遺漏,或者沒有調查所有應該調查的事實,而令法院沒有辦法作出合適的決定。這裡所說的事實不足,不是指證據的不足。
3.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錯誤還指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4. 在證據的審查方面,在刑事訴訟中奉行的是自由心證原則,法院應按照經驗法則及其自由心證來評價證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說,除非出現明顯的錯誤,否則,這種自由是不能被挑戰。
5. 對於上訴法院來說,要審理如題述的事實瑕疵的問題,唯有通過法院的這些分析以及對證據的衡量的具體說明發現其存在明顯到一般心智的人就可以發現的錯誤的時候才能確定這項事實認定方面的瑕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