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1/2026 523/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錯誤
      存疑無罪原則

      摘要

      一、《刑法典》第175條(侮辱罪)規定:一、將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他人觀感之事實歸責於他人者,即使以懷疑方式作出該歸責,又或向他人致以侵犯其名譽或別人對其觀感之言詞者,處最高三個月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二、如屬歸責事實之情況,則上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相應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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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及詆毀罪,則適用《刑法典》第177條(公開及詆毀):
      一、在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六條所指之罪之情況下,如:
      a)該侵犯係藉著便利其散布之方法作出,或係在便利其散布之情節下作出;或
      b)屬歸責事實之情況,而查明行為人已知悉所歸責之事實為虛假;則誹謗或侮辱之刑罰,其最低及最高限度均提高三分之一。
      二、如犯罪係透過社會傳播媒介作出,行為人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不少於一百二十日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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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本案中,原審法庭已在判決書內表明哪些事實屬既證事實、哪些是未證事實,這意味原審已對案中事實標的作出了毫無遺漏的調查,因此原審判決沒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瑕疵。
      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法庭「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錯誤」瑕疵,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四、存疑無罪原則,是指法院對調查的證據及指控的事實是否屬實存有合理懷疑,從而依有利於被告的原則作出無罪判決。這種懷疑是法院對在庭審中調查的作為判處被告有罪的依據的證據所產生的懷疑,以致不能確認被告實施了被檢察院指控的犯罪,從而必須作出無罪判決。(參見終審法院第41/2021號合議庭裁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1/2026 413/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1/2026 346/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罰的特別減輕、量刑過重、逃避責任罪

      摘要

      《刑法典》第66條所規定的特別減輕刑罰:符合毫無保留自認、庭前作出賠償、初犯……是有利於獲得特別減輕刑罰的條件,而不是產生特別減輕的必然要件。
      倘若上訴人曾在庭審當中提請原審法庭考慮適用特別減輕刑罰的規定,而法庭沒有作出回應,則原審法庭有可能沾有欠缺說明理由的瑕疵;因為,這是對辯方而言有重要性的辯護主張。
      反之,由於法律並沒有將毫無保留自認、庭前作出賠償、初犯作為特別減輕刑罰的必然要件,所以,原審法庭沒有刻意說明不適用《刑法典》第66條規定的原因並無不妥。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01/2026 6/2025/R 聲明異議
    •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01/2026 431/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特別減輕
      - 罰金代刑
      - 緩刑

      摘要

      1. 上訴人所提出的情況並未達到對有關事實的不法性、上訴人的罪過或刑罰的必要性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減輕的結論。
      2.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必須顧及違令行為不斷重複發生,社會上仍有強烈的訴求來打擊該現象,故對上訴人所犯的違令罪行進行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的迫切需要,本案對上訴人所科處的徒刑不應以罰金代替。
      3. 根據《刑法典》第48條及第51條規定,在綜合考慮整個案卷內客觀顯示的情節,尤其是上訴人為初犯,此亦是一偶然犯罪,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徒刑作威嚇已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因此,合議庭對上訴人的徒刑暫緩十八個月執行,緩刑期間接受考驗制度。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