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執行程序中對債權人的傳喚;欠缺執行名義;可要求履行的債務;既判案。
1. 儘管本執行程序所查封的款項是源自另一執行程序中的司法變賣所得的餘款,鑑於有關款項性質上不屬薪俸、補貼金或定期金,且有關價值絕非低微,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755條,以及第756條第1款規定的相反解釋,原審法院命令進行傳喚債權人的程序,並無不妥。
2. 本案中,請求執行人主張根據載於卷宗之合同(其以此作為本案執行名義)上所載條款,一旦有關抵押物已被他人進行了假扣押,該情況構成前述條款中所指的停止條件,導致債務立即到期。
3. 被執行人現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703條規定所欲提出的問題是:有關假扣押其後被法院所解除,且有關決定亦已轉為確定,故此,在上指合同所載條款的前提已不存在下,請求執行人欠缺執行名義。
4. 在執行之訴中,請求執行人是否具備執行名義,以及倘有執行名義之上所記載的債務是否可要求履行,屬不同問題,前者是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77及續後條文予以判定,而後者在本案中,是須按照同一法典第688條予以判定。
5. 被執行人所提出的問題並不構成執行名義的欠缺,而是與債務是否可要求履行相關,惟有關問題早前已在異議中全部被法庭裁定為不成立。因此,《民事訴訟法典》第688條與債務是否可被要求履行相關的問題已在異議程序中處理,原審法院不得在本案中作出與之相反的決定。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法律定性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宣讀了另一嫌犯的聲明,以及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上述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由於上訴人持有的毒品份量超過5日參考用量,且亦缺乏其他任何可顯示相關行為不法性相當之輕的事實下,因此,原審法院以第17/2009號法律第14條第2款結合第8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之『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判處上訴人的裁決正確。
假釋
假釋的條件必須包含了以下的所有基本內容:
1. 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徒刑;
2. 實際服刑至少超過六個月及占總刑期的三分之二;
3. 被判刑人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
4. 釋放被判刑人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5. 被判刑人同意釋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