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主題
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錯誤的瑕疵
量刑過重
摘要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法庭「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錯誤」瑕疵,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 在量刑層面,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及最高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主題
假釋
摘要
假釋的條件必須包含了以下的所有基本內容:
1. 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徒刑;
2. 實際服刑至少超過六個月及占總刑期的三分之二;
3. 被判刑人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
4. 釋放被判刑人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5. 被判刑人同意釋放
主題
自訴書的內容
嫌犯身份資料
自訴書作出日期
摘要
雖然自訴書屬於偵查階段的訴訟文書,其劃定了審判標的,且必須在提出控訴時就嫌犯之身份列出用於“可認別的資料”,即卷宗內所有能使人識別嫌犯之身份及所在地點之資料,即使對該等資料不能確定亦然。這樣,在自訴書中僅指出嫌犯的姓名並透過援引載於卷宗內的其他識別資料,雖然不夠嚴謹,但也不屬於欠缺任何關於嫌犯“可認別的資料”之身份資料的內容而應予以駁回或不受理的情況。至於在原審法庭要求輔助人補正而輔助人只作解釋而未作具體補正的態度應該譴責,但其解釋最終亦得到了原審法庭的接受。
考慮到自訴書是由輔助人而非檢察院作出,其訴訟代理深知文件是以入稟法院或檢察院的日期方為重要,故很多時候律師習慣上都不會特別在文件中註明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