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馮文莊法官
假釋
在經過接近九年的實際服刑時間,並在前二次假釋已遭否決的前提下,上訴人近年表現已有改善,再沒有違反任何獄規,且被監獄評定為“良”。另一方面,亦沒有跡象顯示上訴人行為出現有再次出現偏差的條件,即是說上訴人近年在獄中的表現良好,人格演變有很大的進步,這可以讓合議庭相信,假若提早釋放上訴人,不會對維護法律秩序和影響社會安寧造成威脅而使公眾在心理上無法承受以及對社會秩序產生一種衝擊等負面因素。
經營為賭博的不法匯兌
第20/2024號法律第11條(經營為賭博的不法匯兌)規定:
“一、未依法獲批准而經營貨幣匯兌業務以供賭博之用者,處最高五年徒刑。
二、在娛樂場作出的貨幣匯兌業務,推定是供賭博之用;為着有關效力,所有特別用於經營幸運博彩的附屬設施及其他從事藝術、文化、康樂、商業或與酒店業相關的活動的鄰接設施,均視為娛樂場。”
- 理由說明與判決矛盾的瑕疵
- 理由不充分
- 舉證責任
- 表面證據
- 無罪推定原則的適用
- 自由心證原則
1. 《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c)項所規定的瑕疵指的是判決所闡述的理由與作出的決定本身出現邏輯上的矛盾的情況,例如理由說明的結果指向判處,但最終卻作出開釋的判決。
2. 上訴人所指責的是判決書的“理由不充分”,不論這種瑕疵多麼嚴重,都不能包含在上述所指的瑕疵之中。
3. 由於構成懲罰性訴訟請求的事實尚存爭議,因此舉證責任應由公共行政部門承擔,而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437條的規定,如果對事實的證明存在無法克服的疑點,則應作出不利於公共行政部門的裁決。這足以證明原審法官完全了解本案的舉證責任。
4. 人們普遍認同對初步證據的理解越來越穩定地傾向於認為它構成減輕舉證責任的一種機制。在因侵權行為而提起的損害賠償訴訟中,雖然由受害方證明的損害方的過錯,但受害方的介入案件之中往往會減輕他們的舉證負擔,透過所謂的表面證據來幫助他們達成目的。
5. 原審法官對案卷和行政程檔案中所載的所有證據要素的綜合評估沒有出現明顯違反證據規則和邏輯規則、人們一般的生活經驗法則以及經驗法則之處,應該予以支持。
6.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2條確立了證據採納及其審理的自由原則,只要初步證據合法,就應予以採納。除了足以構成法官完全心證的充分證據之外,還有本身不足以使法官完全採信,但足以令對方提出反證的表面證據(prova de prima facie)。
- 私家車往來港澳常規配額續期
- 善意原則
- 申請條件
- 適用法律的前提錯誤
- 既遂行為
1. 申請人在提出續期申請時,理應自行了解自己是否符合續期申請的要求,沒有權利依賴行政當局的提醒,否則,這種心態等於推卸責任。
2. 善意原則僅適用於自由裁量的行政行為,不適用於受羈束之行政行為。因此,不存在司法上訴人主張自己的合理期盼受到侵害。
3. 所謂的“法律前提的錯誤”體現為行政實體對列入考量範圍的事實基礎所適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規定不合適。
4. 被訴實體在提起行政程序時,該違法的移轉行為經已發生,即使在必要訴願進行期間,將所有的股移轉回原股東,也不影響已既遂的違法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