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離婚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在《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所規定的各項要件均已悉數符合的情況下,外地法院作出的離婚判令應予以確認。
審查證據方面有明顯錯誤、存疑無罪原則
一、《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所指的「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瑕疵,上訴得以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為依據,只要有關瑕疵係單純出自案卷所載的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
二、《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法庭「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錯誤」瑕疵,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三、存疑無罪原則,是指法院對調查的證據及指控的事實是否屬實存有合理懷疑,從而依有利於被告的原則作出無罪判決。這種懷疑是法院對在庭審中調查的作為判處被告有罪的依據的證據所產生的懷疑,以致不能確認被告實施了被檢察院指控的犯罪,從而必須作出無罪判決。(參見終審法院第41/2021號合議庭裁決)
量刑過重
一、在量刑層面,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刑及最高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二、根據《刑法典》第48條之規定,經考慮行為人之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情節後,認定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法院得將所科處不超逾三年之徒刑暫緩執行。
三、基於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明顯不足以實現本案對第二嫌犯(上訴人)所作處罰的目的,也不足令嫌犯和社會大眾引以為戒。故此,不符合《刑法典》第48條所設定的可給予緩刑之要求。
非法提供住宿;行政處罰。
1. 根據《民法典》第969條之規定,上訴人為承租人,並獲交付承租單位用作暫時享益,原則上承租人在租賃合同生效期間享有承租單位之使用權,足以支持其控制涉案被用作提供非法住宿用途的獨立單位,並進而視第3/2010號法律第10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行為之客觀構成要件獲得確立。
2. 就上訴人主張其本人只是形式上代他人簽署有關租賃合同,而從沒有管控或從涉案單位中享益一事,乃其與第三者之間所發生的個人事實,上訴人除了要陳述並主張有關事實的存在之外,其最低限度亦要提供具一定可信程度的反證,以支持其所述事實版本的合理性,並藉此質疑其作為承租人並控制該單位使用權之事實。
3. 根據中級法院一貫以來的司法見解,獨立單位的承租人須對單位進行全面管控,包括確保單位不得被用作提供非法住宿,否則,若其
無盡其應盡的責任,須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