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主題
- 聲明異議
- 嗣後競合
摘要
1. 根據《刑法典》第72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如在判刑確定後,但在有關之刑罰服完前,或在刑罰之時效完成或刑罰消滅前,證明行為人在判刑前曾實施另一犯罪或數罪,則適用犯罪競合之處罰規則,此規定,亦適用於各犯罪已分別被確定判刑之情況。
2.為著考慮之前判決所科處的刑罰是否已消滅,所考慮的時間點為宣示新的有罪裁判。
3.當嗣後競合裁判作出之後、轉為確定之前,之前的判決所科處的刑罰履行完畢,不導致“上訴程序因嗣後無效用而終止”,否則,不符合《刑事訴訟法典》第399條規定的禁止不當利益變更的原則。
4.經重新分析本案的情況,尤其是被上訴的原審法院競合裁判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後,異議人/上訴人共兩案九罪競合,在2年6個月徒刑至22年1個月徒刑的競合刑幅期間,判處上訴人6年9個月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符合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的要求,不存在罪與罰不相適的情況,完全沒有違反《刑法典》第40條、第65條及第71條的規定,上訴法院沒有介入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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