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09/2024 495/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 法律事宜
      - 濫用信用罪的認定
      - 動產的交付
      - 據為已有的事實
      - 量刑

      摘要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對於原審法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未被其認定的事實,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判法書內容的人士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原審法庭對案中爭議事實的審判結果屬明顯不合理,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2. 上訴人所提出的上訴理由的重點在於:一方面,其本人並沒有將受害人的現金據為己有的事實,而是在第二嫌犯的指示下作出轉錢的。另一方面,已證事實並不能顯示其存在犯罪的計劃,這明顯是一個純粹的法律問題,即上訴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
      3. 信任之濫用罪的是將以不移轉所有權的方式交付予自己的動產,不正當據為己有。那麼,此項罪名的構成要件如下:
      4. - 不移轉所有權方式之動產交付;
      - 行為人對此動產予以不正當據為己有。
      5. 動產的交付是合法的交付,是在動產所有人的同意之下的交付,但沒有移轉所有權,被交付之人也僅僅是對動產的實際持有而已。
      6. 在此罪名中,將他人交付的動產“據為己有”的行為屬於客觀要件的一部分,有別於在盜竊罪中的將他人所有物據為已有的行為屬於主觀構成要件的部分。
      7. 行為人對交付的動產作出了對沒有移轉所有權的動產的“處分”行為,嫌犯觸犯了濫用信用罪的罪名。
      8. 《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具體刑罰應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法律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有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只有當原審法院明顯違反法律或罪刑相適應原則時,上級法院才有介入原審法院的量刑空間。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09/2024 97/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本案中,警方所使用的並非設立在道路上的監察儀器,而是透過電子監控拍攝影像結合機械輪式測距再計算速度。
      而警方所採用的相關計算或推算方式(區間測速距離)判斷嫌犯行車的速度,這一方法並非相關法律及法規所確定的檢測方式,而原審法院不予採納的裁決正確,應予以維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09/2024 98/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為賭博之高利貸罪的構成要件
      - 共同正犯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根據原審法庭認定之事實,上訴人與被害人談妥賭博借貸條件後,將被害人引介予第二嫌犯,以便向被害人提供用於賭博的借款,隨後,被害人從第二及第三嫌犯處取得港幣60萬元籌碼進行賭博,賭博期間被抽取至少港幣45萬元利息。故此,上訴人絕非單純為賭博借貸中介人,其對促成且直接參與了非法借貸行為。

      3. 上訴人的參與亦不應視為從犯,因為從犯本身不直接參與犯罪,但在明知對方犯罪意圖的情況下,為其提供幫助,換言之,從犯並不掌握犯罪計劃的關鍵,明顯地,依據本案的狀況和情節,上訴人掌握犯罪計劃,並與被害人談妥賭博借貸條件,因此,上訴人的行為已以共同正犯方式滿足了第8/96/M法律第13條第1款結合《刑法典》第219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的「為賭博的高利貸罪」的罪狀要件。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09/2024 648/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假釋作為一項執行徒刑的機制,不但要求在特別預防方面存在對服刑人有利的因素,還要求符合一般預防方面的要求。
      假釋在一般預防方面要求,假釋不能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這是從整個社會的角度對假釋提出的一個前提要求,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9/2024 434/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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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