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量刑規則
- 緩刑的適用
1. 《刑法典》第40 條及第65 條規定,具體刑罰應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而法律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有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 既然法律容許法院自由在法定的刑幅之間決定一個合適的刑罰,上訴法院的審查也僅限於原審法院的最後選擇的刑罰明顯過高或者刑罰不合適的情況。
2. 上訴人為初犯,雖然缺席第一審的審判活動,但是,被捕之後以及在上訴期間,積極籌款向受害人作出必要的賠償,也得到受害人的原諒,這種犯罪之後的行為表現,在很大程度上,尤其是對於這類僅涉及財產的案件來說,足以構成引致降低刑罰的必要性和強度的情節,另一方面,雖然這些情節沒有得到原審法院在量刑時作出考量,但是,上訴人缺席第一審的庭審,而其積極賠償的行為,即使不符合《刑法典》第201條以及第221條所規定的刑罰的特別減輕,也並不妨礙上訴法院對此在上訴階段作出適當的衡量。
3. 緩刑的適用,除了符合刑期限制的形式要件外,法律更注重的是對事實作出譴責並以徒刑作為威嚇能適當實現處罰之目的這一實質要件,而此要件須綜合考慮案件各有利於和不利於嫌犯的因素作出判斷,但是,在考慮緩刑的實質要件的關鍵在於能否根據卷宗資料足以顯示其已符合法律所要求的“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者。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信任之濫用罪」 「詐騙罪」
- 民事損害賠償
1.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信任之濫用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 以不轉移所有權的方式交付之動產的存在;
- 行為人將該動產不正當據為己有。
作為濫用信任罪的主要要素,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是指獲得財物交付的行為人改變了自己佔有或持有該財物的方式以及獲交付財物的目的及用途,轉而以財物所有人的心態擁有該財物,行使包括使用、收益及處分在內的權利。
法律事宜、收留罪中的“明知”要素
第16/2021號法律第71條收留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的人:
“一、明知他人處於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狀況而允許該人在其居所獲收留及留宿,又或以任何方式提供地方、建築物、車輛、船舶或不動產,又或不動產的單位、房間或附屬部分供該人支配或佔有,使該人獲收留及留宿者,處最高兩年徒刑。
二、如行為人直接或透過居中人,為本人或他人以取得或獲承諾取得酬勞、物、權利或利益作為實施上款所指犯罪的回報,處兩年至八年徒刑。
三、在以上兩款規定的情況下,如出現上條第三款所指狀況,則相應適用該條文的加重處罰規定。”
- 量刑規則
《刑法典》第40 條及第65 條規定,具體刑罰應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而法律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有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 既然法律容許法院自由在法定的刑幅之間決定一個合適的刑罰,上訴法院的審查也僅限於原審法院的最後選擇的刑罰明顯過高或者刑罰不合適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