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7/2025 859/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在説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的矛盾
      - 《民法典》第80條第2款之“法律容許之情況”

      摘要

      僅在無合理理由且在違反權利人意思的情況下進行錄影或拍照時,才觸犯《刑法典》第191條第2款規定及處罰的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
      與《刑法典》第191條第1款不同,第2款所保護的法益是肖像權,即:每個人決定如何及在何種條件下其肖像可被轉換為照片或影片、以及取得後(即使是合法取得)是否可以公開的權利。肖像權是個人對自己肖像的控制權。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7/2025 576/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7/2025 896/202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7/2025 453/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為取得許可而虛偽作出並主張某些法律行為罪」

      摘要

      1.本案,身為澳門居民的上訴人與一名內地居民虛假結婚,意圖為後者取得澳門居住許可。雙方在內地結婚之後,上訴人以該婚姻作為依據,向身份證明局將婚姻狀況更改為已婚。之後,兩人向內地有權限部門遞交了申請內地居民配偶來澳定居的聲請。不久,內地配偶去世,未獲得「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
      2.第16/2021號法律於2021年11月15日生效,其廢止了第6/2004號法律,就透過虛偽結婚申請澳門居留許可的行為,於該法律第78條的「為取得許可而虛偽作出並主張某些法律行為罪」作出規定及處罰。
      3.第16/2021號法律第78條「為取得許可而虛偽作出並主張某些法律行為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為:
      1)實施了虛偽的結婚、事實婚、收養或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
      2)存在使他人或本人取得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或逗留特別許可的決定性動機;
      3)上述虛偽行為實際上被用作向本澳當局要求實現應予譴責的目的,即以虛假的方式申請居留許可或特別逗留許可。
      4.澳門居民在結婚之後,均須向身份證明局更改婚姻狀況,這是民事登記制度和身份證制度之要求,這一規定約束所有的澳門居民。基於向身份證明局更改婚姻狀況這一要求之範圍和目的,虛偽結婚者依合法結婚程序結婚後,作為澳門居民的一方向身份證明局更改婚姻狀況,不等同於向澳門有權限當局申請了虛假結婚的內地配偶來澳門定居。
      5.內地居民如欲以夫妻團聚為由直接從內地來澳門,必須首先向內地相關部門申請辦理「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然後持該證件進入澳門並將之作為文件之一向澳門行政長官申請澳門居住許可。虛偽結婚的雙方向內地有關部門為內地配偶申請“單程證”,亦不能等同向澳門有權限當局申請澳門定居。
      6.本案由於缺乏上訴人向澳門當局遞交辦理內地配偶來澳居留許可的申請手續之事實,根據現行第16/2021號法律第78條的規定,應對其予以開釋。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7/2025 393/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之瑕疵
      量刑過重、緩刑

      摘要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所指的「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瑕疵,上訴得以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為依據,只要有關瑕疵係單純出自案卷所載的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
      在量刑層面,《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及最高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刑法典》第48條的規定,結合上訴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情節等因素,以及結合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的需要,本上訴法院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明顯不足以實現對上訴人所作處罰的目的,故不符合緩刑所設定的法定要件。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