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白富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白富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譯本)
- 證據的再次調查
- 審判聽證的紀錄
- 初端駁回
- 合議庭裁判的瑕疵
- 評價證據上的明顯錯誤
- 私文書
- 證據的自由心證
(譯本)
一、如沒有紀錄審判聽證,則初端駁回再次調查證據的聲請。
二、只針對審判者自由心證的上訴應予以駁回。
三、載有就有關事實作出的個人聲明的私文書,並非不再成為審判者自由評價的對象。
(譯本)
- 合議庭裁判的瑕疵
- 在說明理由的不可補正的矛盾
- 在評價證據上的明顯錯誤
- 合議庭裁判的無效
- 合議庭裁判欠缺說明理由
(譯本)
一、提起只針對審判者自由心證的上訴應予以駁回。
二、在刑事訴訟上,欠缺說明理由的判決只產生<<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a項所規定的無效。
三、合議庭裁判指明僅有獨一且無別的事實未經證明時,則不可譴責該裁判未將未經證明的事實列明,且亦不可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a項的規定視該裁判因欠缺說明理由而無效。
(譯本)
- 車輛的出售
- “租賃出售”合同
- 保留所有權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 欠繳分期付款
- 其餘各期價款的到期
- 自助行為
- 已售車輛的據為己有
- 損害賠償權
- 在請求方面的判處
(譯本)
一、所謂的“租賃出售”合同不是一種將租賃合同與(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混合一起的合同,而是一種受(1966年)<<民法典>>第934條至第936條或現行<<民法典>>第927條至928條規範的保留所有權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二、如欠繳超逾價金八分之一的一期價款以上,則引致其餘各期價款到期,以及即使支付當時已到期的各期價款,亦會引致車輛所有權的移轉,因為不享有<<民法典>>第934條所規定的期限。
三、遇到不履行所應付各期價款的情況,出售者不可解除合同、將已售車輛據為己有、請求支付其間將會到期的各期價款、已到期的各期價款以及因合同的解除而引致的一切費用、支出及損失,否則該等給付就成為不當得利。
(譯本)
- 事實前提的錯誤
- 紀律程序
- 無罪推定原則
- 遇有疑義時應有利於被告原則
- 證明的自由
(譯本)
一、事實前提的錯誤是一種違反法律的瑕疵,且於自由裁量活動範圍內才可與該法律詞語一併獨立存在。
二、按上指內容歸責有關行為違反法律時,行政當局的證明自由不影響對紀律程序作分析及對在該程序所調查的證據作衡量。
三、如對證明的判斷已獲調查合符規範及充分,則可採納與行政當局不吻合的結論。
四、在證明階段,無罪推定原則及遇有疑義時應有利於被告原則,均適用於紀律程序。
五、證據應以有利於嫌犯作評價,並以有利於嫌犯的方法解決任何案情不清的問題。
六、紀律程序舉出的證據,須證明對嫌疑人被歸責事實事宜的確信是正當的,且只接納人們認為合情理的疑問。
七、由具有紀律懲戒權者負責證明構成違法行為的事實。
(譯本)
- 司法上訴
- 期間
(譯本)
一、訴訟程序期間是用作調節各訴訟行為之間的距離,而期間的屆滿使作出一訴訟性質行為的權利即消滅,或使該行為在延遲一段期間後才可進行 (<<民事訴訟法典>>第95條),因此,是以已提起訴訟程序及已存有特定訴訟案的情況作為前提。
二、實體期間是提起訴訟程序的根源,且旨在確定可行使具體訴權的期間,否則期間過後便失效。
三、對可撤銷的行為提起司法上訴的期間,是實體性質的期間,且按<<民法典>>第272條的規定起算。
四、不可對實體期間適用合理障礙制度、透過繳付罰款在隨後三日內作出行為的制度及雙方當事人協議的制度。
五、如該類期間屆滿日為星期日、公眾假期,則隨後的第一個工作日方為該期間屆滿之日;如屬須在法院作出的行為,而期間屆滿日落於假期或法院辦事處休息日,則隨後的第一個工作日亦為該期間屆滿之日。
六、該類期間在司法假期內不中止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