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5/2002 184/200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駁回控訴書
      - 理由明顯不成立
      - 販毒罪
      - 訴訟經濟原則
      - 事實的充分性

      摘要

      一、 在一般的情況下,基於訴訟經濟原則及禁止作出無用行為的原則,必須承認法院有權力在認為控訴書明顯無依據時不接受並退回它。

      二、 若控訴書中載有可作適當的法律適用、定罪量刑的基本事實,法院就必須進行審判。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5/2002 94/2002 效力之中止
    • 主題

      - 行政行為效力的中止
      - 單純確認性行政行為

      摘要

      一、如不涉及紀律性質之處罰,亦不涉及澳門《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2款之情形,為了可以中止一項行政行為之效力,需至少及預先查明是否同時具備澳門《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a項及c項要求的要件,但不妨礙依該條第4款作出倘有之考量。肯定的是,不具備同時要求具備的某些要件,將引致不批准中止效力之聲請。
      二、鑑於澳門《行政訴訟法典》第31條第1款之規定,對於單純確認性質的行政行為提起司法上訴是違法的,根據該法典第121條第1款項規定之 “反義” 理解,中止此類行為效力的聲請斷然不應被批准。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白富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5/2002 92/2002 效力之中止
    • 主題

      - 行政行為效力的中止
      - 不可彌補的損害
      - 提起上訴中的違法性
      - 嚴重侵害公共利益

      摘要

      一、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是一項過渡性措施—具防範性質—其立即謀求司法上訴的中止效力,屬該上訴的工具性措施。
      二、只需具備澳門《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2款b項及c項之兩項消極要件,即屬中止紀律處罰之強制行為。
      三、可被定量的損害原則上並不是不可彌補或難以彌補的損害。但涉及影響聲請人及其家庭的所失收益時,如果它使生活水準無法維持或急劇下降,則可存在不可彌補性。
      四、c項要件—提起上訴之違法性之強烈跡象—意味著司法上訴明顯(表現為明確或一目了然)不可行。
      五、只有嚴重侵害行為所謀求的公共利益時,中止效力的請求方不可行。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白富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5/2002 172/2001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案件裁判的範圍
      - 行政當局學校設備的無償借用
      - 使用設備的條件
      - 解除無償借用的原因
      - 向行政當局交還設備
      - 7月26日第38/93/M號法令
      - 私人教育機構之通則
      - 學校的強制性關閉
      - 持有學校之實體的執照之取消

      摘要

      一、當各當事方向法庭提出某一問題時,在每一階段都會援引各種理由或依據以使其觀點成立;重要的是法庭對所提出的問題作出裁判;而不是由法庭負責對所有支持其主張的依據或理由進行審查。
      二、如果行政當局以無償借用制度讓予不以贏利為目的之私人教育機構運作之學校設施損毀,且被無償借用人/學校持照實體不對該設施予以必要之維修,則構成導致無償借用解除及相應且必要地向行政當局歸還該等設施之情節之一。學校的持照實體在嚴重有缺陷的條件下在該設施中從事教育活動這一事實即屬此節,其直接的表現就是學生的低就讀率。
      三、如果在確定學校設施使用條件之條款時,已經確實將7月26日第38/93/M號法令(該法令確定了從事非高等教育的私人教育機構制度)之法律制度納入有關條款之中,規定設施的被無償借用人違反該制度即導致無償借用之解除,那麼學校的持照實體屢次不履行學校的運作條件,得成為依據上述法令第20條第5款強制關閉學校的理由,同時成為解除設施無償借用之理由。
      四、但是,這一情況絲毫不妨礙行政當局在不考慮註銷有關執照及/或強制關閉學校的情況下,自行決定 “收回” 先前以無償借用方式讓與的學校設施。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白富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5/2002 214/2001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結論
      - 法律形式
      - 形式上的瑕疵
      - 工作表現評核

      摘要

      一、結論是概括性的句子,它應以簡短方式列明訴辯書本體所闡發的內容,並包含藉以希望勝訴之依據。
      二、僅當作出行為之外在表現遺略法律明文要求之基本手續時,方出現絕對欠缺法律形式—它導致行為之無效。
      三、在 “相關性” 理由說明中,行為包括有一項意見書或建議—甚至多份意見一致的先行文件—並將論證及說明所推動之行為為合理的論據集於該理由說明之中。
      四、一名公務員之工作表現評核歸入非本義上的自由裁量之 “種類” —方式為行政公正。
      五、只有在受約束的層面上[權限、形式(如遺漏手續或無理由說明)及違反法律(因作出決定的機關所選擇的事實前提錯誤,或因採納明顯不確定、不適當或歧視性標準,或因嚴重或明顯的錯誤]方可對(工作評核)予以司法審查。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白富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