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精神損害之彌補
- 澳門《民法典》第489條第1款及第3款
- 澳門《民法典》第487條
精神損害賠償金額,永遠並在任何情況下均應按照澳門《民法典》第489條第1款及第3款之規定衡平定出,即使必須考慮第487條的規定的情節並將之作為參考亦然(雖然該條文的初衷是為了限制單純過失情形中的財產損害賠償)。
- 不起訴批示
- 充分跡象
在確認無嫌犯作出被控之罪的充分跡象的情況下,上訴標的不起訴批示無可指責。
- 中間上訴
- 消滅
- 合議庭裁判的上訴
- 放棄
一、當上訴人也沒有對終局裁判提起爭執,或者沒有適時聲請審理其以前提起的上訴,則就中間裁判之上訴消滅應當認為上訴人服從了當時爭執的裁判。
二、嫌犯、上訴人在將卷宗送交裁判書製作人作初步審查前聲明撤回上訴,因屬及合法和及時的,故應裁定有效。
- 商標及其認真使用
- 《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32條第5款
就12月13日第97/9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32條第5款之規定產生的倘有效果而言,只有當註冊權利人或獲其許可之人透過具體的、重複性的、公開的、在本地產品或者服務市場範圍內表現出的行為,在澳門實際及真實使用該商標時,該商標持有人或獲其許可之人才被視作認真使用商標。而肯定的是,單純象徵性的、偶發性的或者數量微不足道的使用(在最後這種情況中不應忘記企業的規模及有關產品或服務的種類),不構成實際使用之要件。
另一方面,從法律角度而言,在商標旨在使用的地區以外使用商標,對於將商標使用定性為是否屬於認真使用並不重要,因為要求認真使用商標,是指有真正的企業活動,而不是表像上及模仿性的企業活動。
- 答辯期間
- 行為期間
- 職員的錯誤資訊
- 被告不到庭
- 文書
- 律師服務費
一、法律只要求書記員在傳喚行為中,完整履行訴訟法規定的所有手續,尤其是書記員應負責告知相對人提起答辯的法定期間,而非(至少不強制)告知法定期間的計算或計算方式。
二、姑且不論是否屬實,所謂一名書記員在傳喚令上錯寫提交答辯狀的最後日期這一事實,對於適用《民事訴訟法典》第144條第3款之規定而言,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
三、不能將下述兩件事混淆起來:一是為了證明某些事實,法律要求以文書形式加以證實;一是在卷宗中存有文書,可資證明法院沒有審理的某些事實。如果所主張的情況是後者,那麼在此情況下,還要求對所陳述的事實以文書加以證實。
四、傳喚被告後,其答辯未被賦予有效性,故必須立即裁定原告分條陳述的事實已獲承認,之後作出法律上的書面理由陳述及最終判決,依法對(通常訴訟程序中的)案件作出裁定。
五、律師的酬金不能被納入損害賠償中,代理費支出絕對應由當事人承擔,但是這不妨礙根據訴訟費用規則,對職業代理費作出部分及象徵性的返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