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勒索罪
- 刑罰份量
- 徒刑之暫緩執行
一、在確定刑罰份量時,澳門《刑法典》第65條採取“自由邊際理論”:在刑罰上限與下限之間,結合該等限度內刑罰的其他目的,按罪過確定具體刑罰。
賦予審判中在確定刑罰中的這項“自由”不是任意擅斷,相反,是一項“司法上受約束的司法活動”,一項“真正的法律適用”。
二、如果鑑於不法行為的性質以及嫌犯無悔悟 — 在現行犯的狀況下被拘捕後,在審判中僅部分自認事實,顯示其無悔悟 — 應認定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的必要性是緊迫的,那麼,即使具體科處的刑罰不超逾三年徒刑,法院亦不應緩刑。
- 交通意外
- 附帶提起民事請求
- 非財產損害之賠償
在精神損害計算中,應當尋找能儘量對受害人提供抵銷所受痛苦的愉悅或快樂時光的金額,不屬向受害人提供“痛苦的價值”或“血的價值”,而是提供顯然不應當視為“寒酸”的滿足。
- 效力中止
- 紀律處分行為
- 侵害公共利益
一、行政行為效力的中止前提是存在積極內容的行為或存在積極的內容。
二、積極行為是指那些在實施時可以改變法律秩序的行為。
三、就中止紀律處分的請求而言,只要能同時出現《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b項和c項中的兩個要件便足夠。
四、關於損害公共利益,不得假設,相反應該由行為人給予確認。
五、為了對中止具爭議的行為效力通常會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下結論,必須澄清這一中止行為是否嚴重侵害機構的形象和運作,影響使用者和一般公眾對所涉及服務的信心,或者有損政府的良好形象和行使職能自身的紀律。
- 經濟局的正當性
- 商標
- 嗣後提交之文件
- 提交之適時性
一、對於針對拒絕商標註冊之決定而向法院提起的上訴,法律賦予其司法上訴的性質。該上訴向普通管轄權法院提起,該法院行使完全的審判權,而不僅僅是行使撤銷原判這一審判權。
二、《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81條規定,經濟局行使的權力中包括對司法上訴中作出之裁判提出爭議之權力。很明顯這意味著經濟局有積極的正當性。
三、商標是認別向消費者提供的某一產品、並據以將該產品與同類產品相區分的標記,用於在市場競爭中保護其所有權人。
四、雖然以上訴人沒有提交一項文件,且只是在該被上訴之批示作出後才出具了該文件為唯一理由,作出了拒絕商標註冊之決定,但是對於法院相應地在適當階段作出裁判而言,該文件的附入卻應該產生效果,並應依據《民事訴訟法典》第450條之規定被視作適時提交。
- 商標
- 組成
- 識別效力
一、商標是認別向消費者提供的某一產品、並據以將該產品與同類產品相區分的標記,用於在市場競爭中保護其所有權人。
二、商標可由以任何方式用於產品或其外殼之一名稱、圖形或徽章標誌或其組合式組成,以區別於其他相同或類似之產品。
三、商人不僅有權賦予其所買賣的產品以商標(識別標記),而且在商標的組成上享有自由,可以採用其設計者或使用者之想像。
四、以獨特及顯著方式互相配搭之顏色或與圖形、文字或其他要素配合使用之顏色,可以作為商標。
五、法律並不反對以完全覆蓋產品表面之方式組成商標,條件是以普通消費者角度看,該商標具有識別效力。
六、如果普通消費者經正常注意,可將具商標之產品區別於其他相同的或類似的產品,以避免混淆或輕易的錯誤,便存在真正的識別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