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連續犯、量刑過重
1. 《刑法典》第29條第2款對連續犯作出了規定:數次實現同一罪狀或基本上保護同一法益之不同罪狀,而實行之方式本質上相同,且係在可相當減輕行為人罪過之同一外在情況誘發下實行者,僅構成一連續犯。
2. 在量刑層面,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及最高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3. 《刑法典》第71條第1、2款的規定了刑罰競合之處罰規則:在量刑時,應一併考慮行為人所作之事實及其人格;而犯罪競合可科處的刑罰最低限度為各罪刑罰中最重者,而最高限度為各罪刑罰之總和,但不得超逾三十年。
假釋
假釋的條件必須包含了以下的所有基本內容:
1. 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徒刑;
2. 實際服刑至少超過六個月及占總刑期的三分之二;
3. 被判刑人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
4. 釋放被判刑人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5. 被判刑人同意釋放。
- 缺乏理由說明的瑕疵
- 獲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 自由心證
1. 根據2014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以及第360條第1款a項的規定可以看到:一方面,要求法院的判決書儘可能完整作出認定事實的理由說明,包括對證據的審查和衡量,以讓人清楚其審查證據以及認定事實的依據,尤其是構成心證的基礎;另一方面,通過要求判決書詳盡,列舉已證和未證事實,以使得讓人明瞭法院確實對構成訴訟標的的事實作了審理。
2.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法院在調查事實時出現遺漏,所認定的事實不完整或不充份,以至依據這些事實不可能作出有關裁判中的法律決定。它是指法院所認定的事實存在遺漏,或者沒有調查所有應該調查的事實,而令法院沒有辦法作出合適的決定。這裡所說的事實不足,不是指證據的不足。
3.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錯誤還指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4. 在證據的審查方面,在刑事訴訟中奉行的是自由心證原則,法院應按照經驗法則及其自由心證來評價證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說,除非出現明顯的錯誤,否則,這種自由是不能被挑戰。
5. 對於上訴法院來說,要審理如題述的事實瑕疵的問題,唯有通過法院的這些分析以及對證據的衡量的具體說明發現其存在明顯到一般心智的人就可以發現的錯誤的時候才能確定這項事實認定方面的瑕疵。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及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倘認定虛報的課堂出席率會導致保證金的扣除,本案中應當查明所涉及學員在相關課程的具體出席率及是否應根據上指行政法規第6條第3至6款之規定應作出扣除,以及實際上(應)被扣除多少保證金(即具體詐騙金額),而不是如同已證事實第5條和第34條那樣一概而論認定為學費(總資助額)的三成。
主要法律問題: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出錯、誹謗罪
一、《刑法典》第174條的規定,誹謗罪是指向第三人散佈一歸責於他人之事實(即使是以懷疑的方式作出該歸責亦然),而該事實是侵犯到他人名譽或影響別人對他人的觀感,又或向第三人作出侵犯他人名譽或影響別人對他人的觀感的判斷,又或傳述以上所指之事實或所作之判斷的行為,這就是誹謗罪之客觀構成要素。
二、《刑法典》第175條(侮辱罪)的規定,一、將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他人觀感之事實歸責於他人者,即使以懷疑方式作出該歸責,又或向他人致以侵犯其名譽或別人對其觀感之言詞者,處最高三個月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所指的「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瑕疵,上訴得以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為依據,只要有關瑕疵係單純出自案卷所載的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
四、《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法庭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出錯」的問題,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