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2/2004 300/200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交通意外
      - 汽車駕駛中的危險動作
      - 過失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及其處罰
      - 《刑法典》第64條
      - 《刑法典》第48條
      - 實際徒刑
      - 個人威嚇方面的特別預防
      - 納入社會的一般預防

      摘要

      一、如果嫌犯/現上訴人根本沒有自認至少與其行為有關的事實(即下述自由、有意識及自願的行為:在該交通意外之日,由漁翁街向東方酒店方向,在友誼大馬路上自行駕駛輕型機動車,作出轉彎並且時速超過每小時60公里,在從右方超越行使在其前方的一輛輕型機動車 — 這一行為導致其超越地面上的實線並撞上當時由受害人駕駛的、乘客為女性受害人的重型電單車,當時該電單車正合法行使與嫌犯本人之車輛逆行的方向上,嫌犯因此觸犯《刑法典》第142條第3款規定的、並可處以徒刑或罰金刑的兩項過失嚴重侵犯身體完整性罪),那麼我們就不能認為,在本案中科處罰款,足以及適當地避免同一嫌犯(他根本沒有表現出至少對其該駕車行為的悔意)在未來再次作出自然引發相似交通意外的同類危險駕車動作,從而對嚴格遵守《道路法典》以及《道路法典規章》的公共道路的其他使用者造成或許同樣非常嚴重的後果。
      二、鑑於對兩名受害人/現輔助人身體完整性造成的嚴重後果,人類身體完整性法益的人身性質,在本案中也蘊涵著不適用罰金刑優先於徒刑的規則。這正是因為,罰金刑不能充分及足以實現處罰的其他目的:一般預防行為人重新納入社會。
      三、如力主上訴人希望的在諸如本案的嚴重案件或情形中科處罰金的觀點,將使得《刑法典》第142條第3款明確規定的處以徒刑的內含及外延實際上落空,雖然有關事實只是過失犯罪亦然。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2/2004 11/200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刑事訴訟法典》第179條
      - 強制措施及法官依職權採取

      摘要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79條第1款的規定,在偵查終結後,法官經聽取檢察院的意見可依職權採取強制措施。
      該條第2款所指的聽取嫌犯陳述,僅在法官認為適宜等條件符合時方作出。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2/2004 151/2003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本票
      - 遲延利息
      - 百分之二的附加利率
      - 利息之商務性質的依職權審理

      摘要

      一、在本票及匯票方面,對債務人規定的利率已經展望到遲延利息,因此在商業信貸中,不能對違約之債務人附加2%的懲罰利率。
      二、由於本票及匯票是形式上的憑證,因此不能必然從中得出基礎債權的商業性質。
      三、當觸及執行程序的正常及典型程序時(在此不特指對權利的宣告或者承認,而是指繼而對被執行人財產的財產性侵犯之既遂),要求法官初端介入以對請求及執行程序之合規則性加以控制,似乎是合理之舉。
      四、在初端批示階段,就部分性初端駁回一項沒有相關憑證支持的請求作出審理,是正當的。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2/2004 16/200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販賣麻醉品罪
      - 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

      摘要

      一、原審合議庭視為證實的事實中得,上訴人居所中被扣押之藥片係第三者留下,以便“保管及交予第三人”,因此毫無疑問,上訴人不僅“接受”了藥片,而且為著有關目的“持有”藥片。為著所有的效力,這構成第5/91/M號法令第8條描述的行為,該條文處罰“以任何名義接受…或不屬第23條所指之情形下,不法持有…”的一切行為。
      二、因此,主觀要素也已獲證實,考慮到視為證實的事實事宜中所指的“概述”內容(其中認定有關麻醉品之量不屬第5/91/M號法令第9條規定的“少量”),必須認定視為證實的事實完全足以支持判處上訴人作為該法令第8條之販賣罪之正犯,故不存在“獲證明之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之裁判”之瑕疵。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2/2004 302/200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賣麻醉品罪
      - 無理由說明

      摘要

      一、在理由說明範疇內,必須排除或有的極端主義觀點,應當按照具體案件的成份個案評估。
      確實,法律不要求就法院認為證實的每項事實指明證據。如果面對作出的理由說明,可以透過列舉經證實及未經證實的事實,指明使用的證據手段了解原審法院的核心理由,就無須批明其他要素。
      二、販賣麻醉品罪是一項危險犯,意圖讓予或交易而持有麻醉品即足以構成此罪。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