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判決的審查
- 審查的性質
- 確認的必要形式要件
- 物權之訴以及與物權相關的訴訟
- 澳門法院的專屬管轄權
- 公共秩序
一、在形式審查中,法院不審理案件的實質或實體,而只是查明外地判決是否滿足某些形式要件以及合規則性條件,因此不必重新審理事實問題及法律問題。
二、至於與轉為確定、外地法院之管轄權、訴訟已繫屬或裁判已確定之案件有關的要件,如法院在檢查卷宗後又或透過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查明欠缺某些該等要件,則須依職權拒絕確認;由此得出:要件如已被陳述,則應予推定。
三、而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則應予研究,它意味著須根據有待審查的裁判內容予以分析。
四、由具有物權效力的預約中產生的權利,是針對某物產生的取得物權,目的是取得該物,從而產生一項形成性取得物權。
五、澳門法院獲賦予之管轄權保留,乃是基於保護內部經濟及社會利益之理念及本地司法機關作出控制之理念。只有結合了物權保護並基於權利之擁有權定義之上的保障理念,方與這項保護相符合。
六、公共秩序指形成制度之基本框架的、具絕對強制性的法律原則整體,因此是個人的意志不能廢止的。如果內部公共秩序限制個人自由,則國際或外部公共秩序限制澳門以外法律的可適用性。
七、在希望確認許可一名無能力人(香港居民)的保佐人作出出售位於澳門的一處物業所必需的行為的案件中,看不到對公共秩序有任何侵犯或影響。
- 假釋(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第120條)
- 前提
一、鑑於核准澳門《刑法典》的第58/95/M號法令第12條第2款,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規定的囚犯之假釋制度,只適用於對1996年1月1日後(即上述澳門《刑法典》生效後)觸犯之犯罪的刑罰,因此,如是此日之前犯罪,應訴諸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第120條規定之制度。
二、無論在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還是在澳門《刑法典》範圍內,假釋均是一項個案適用之制度,取決於(有關)法定前提之同時具備。
三、根據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第120條,給予一名囚犯假釋之(累加)前提是:
— 判處超逾6個月監禁刑;
— 已服被科處的刑罰份量一半;及
— (已證實)其適應善良生活的能力及意願。
四、至於上述“能力”,這一前提表現為已證明其工作能力以及已向其提供獲釋後過上善良生活的可能性(換言之,要求顯示一旦獲釋後進行工作的身體能力及過上善良生活的經濟條件)。
五、而查明囚犯(適應善良生活)的“意願”,必須對囚犯服刑期間的行為予以考量。
六、即使具備了刑罰存續及服刑期間之“形式”前提,對於一名未獲就業保證以便一旦獲釋便可最低限度保障其本身生計、且服刑期間多次作出攻擊(最後一次在2000年),並因此被紀律處分之囚犯,亦不應給予假釋。
- 販賣麻醉品罪
- 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
一、在販賣麻醉品罪中,不僅涉及特定案件中被具體扣押的毒品之量,還涉及特定期間內行為人所販賣的麻醉品之量。
二、因此,如果在裁判中載明嫌犯持有(非供自己吸食)0.726克海洛因,內含0.18克甲基苯丙胺及4.50克氯胺酮的25粒藥片,還在此之前,在3個月期間內以每粒澳門幣100元的售價15次出售搖頭丸,則不具備獲證明之事實不足以支持判處觸犯第5/91/M號法令第8條第1款販賣罪的裁判之瑕疵。
- 販賣麻醉品罪
-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13條的)禁用的證據方法
- 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
- 刑罰份量
- “軟性”毒品及“硬性”毒品
一、如果嫌犯連續實施販賣毒品活動的意圖是在完全自由的情況下形成的,並且警方安排的佯裝購買沒有引致嫌犯實施的犯罪活動或者犯罪意圖,而只是暴露了該等活動或意圖,則不構成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13條第2款a項規定的以欺騙手段獲取證據,也不超越第5/91/M號法令第36條第1款所允許的範圍。
二、“不充足”之瑕疵憑視為獲證實的事實事宜不能支持作出的法律上的裁判而確定,換言之,當裁判的文本中,因欠缺查明事宜而不載有與納入法律條款有關的全部事實;
然而,即使嫌犯沒有被扣押毒品,也沒有查明向誰出售,出售的份量、價格以及次數,其行為仍可被納入販賣非少量麻醉品罪;
確實,在偵查及審判中沒有查明嫌犯向誰,何時,何地出售製品等等並不重要,因為此等情節不構成有關刑事罪狀的客觀要素。
三、毒品的類型(“硬性”或“軟性”),只對於在刑罰的抽象幅度內具體確定刑罰有重要性,並不意味著應(或可以)以此為基礎作出特別減輕。
事實上,立法者明確排除“硬性”毒品及“軟性”毒品的區別,在第5/91/M號法令序言中載明,“不應採取任何容忍吸食毒品,尤其是所謂軟性毒品之態度…”。
- 本票
- 遲延利息
- 適用於本票的利率
- 內部法與國際法的關係
一、一般而言,利率是因為臨時利用他人資本而應付的金錢補償。被執行人除了支付所欠金額,還應支付因遲延支付的利息,這種利息不應混同於約定的利息,後者是按本金的報償而規定。
二、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據情況和特別行政區的需要,在徵詢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意見後決定是否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後(《基本法》第138條第1款),可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參加但已適用於澳門的國際協議,亦可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基本法》第138條第2款)。
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佈,並由中央人民政府通知保存實體後,認為《日內瓦公約》在澳門法律秩序中生效的全部要件均告具備,而不論其內容是否納入內部法。
四、如公約國際法與內部法有衝突,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公約優於內部普通法律。
五、一旦履行必須之條件,國際法自動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秩序的一部分,而其執行方式與所有法律無異。
六、在本票及匯票領域訂定之6%之債務人利率,隱含著一項遲延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