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5/2003 77/200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以計算錯誤為基礎的刑事上訴

      摘要

      在上訴範疇內,本中級法院可以按照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61條的規定更正錯誤。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05/2003 TSI 03/2003/R 聲明異議
    •  
      • 表決 : 其他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5/2003 167/2002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7月30日第6/97/M號法律及其第33條
      - 作為治安措施的禁止進入澳門
      - 行政行為的理由說明

      摘要

      一、7月30日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33條第1款規定一項治安措施,因其目的在於介入可能危及與維持澳門公共秩序及安全具體相關的一般利益的個人活動的開展,而這些利益可因非澳門居民的入境及逗留而構成危險。
      二、應當關注到,為了適用該措施以及在適用該措施之前,不會聽取被針對的私人的意見,否則將實施該措施的目的以及該措施的效用落空(參閱《行政程序法典》第96條b項)。
      三、經閱讀該法律第33條第1款的規定後明顯得知,只要有“資料表明”某一名非本地居民存有b項及d項等款項所指的強烈跡象就足以禁止該人進入澳門。
      四、因此,無須為了總結是否存有隸屬於犯罪組織的強烈跡象並為了採取有關的治安措施而向被針對人提供產生這些強烈跡象的特定和具體的事件或情況,因為不是本澳居民,這些跡象來自可信任實體的消息,尤其是來自澳門以外警察實體提供的資料是合乎邏輯和正常的。
      五、行政行為理由說明之義務可藉明確、清楚、充足及連貫的理由說明而滿足。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5/2003 140/2002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7月30日第6/97/M號法律及其第33條
      - 作為治安措施的禁止進入澳門
      - 行政行為的理由說明

      摘要

      一、7月30日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33條第1款規定一項治安措施,因其目的在於介入可能危及與維持澳門公共秩序及安全具體相關的一般利益的個人活動的開展,而這些利益可因非澳門居民的入境及逗留而構成危險。
      二、應當關注到,為了適用該措施以及在適用該措施之前,不會聽取被針對的私人的意見,否則將實施該措施的目的以及該措施的效用落空(參閱《行政程序法典》第96條b項)。
      三、經閱讀該法律第33條第1款的規定後明顯得知,只要有“資料表明”某一名非本地居民存有b項及d項等款項所指的強烈跡象就足以禁止該人進入澳門。
      四、行政行為如果能容許其相對人(以奉公守法之公民作為具體相對人的參考)對作出有關行為的人或作出決定的實體經歷的認知及評估思路重建,則具備了適當的理由產明。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5/2003 59/2002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工作免除
      - 《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77條

      摘要

      一、《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77條所指的工作免除措施,具有根本軍事性質,目的在於僅將具有特定性格、品格、適於根據軍人典範行使職能之人留在澳門保安部隊,軍人典範品格包括端莊、嚴格、無保留服從、無條件地待命、嚴格守時、使命精神、以及軍事化部隊所要求之其他公民品格。
      二、一名警員在病假時離開住所、大量飲酒導致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每公升1.59克、之後又駕車肇事並致使被其車輛碾壓之人喪生,即使考慮並重視該軍事化人員在其職業生涯中獲得的嘉獎及功績假期,這一被紀律懲處的行為本身仍足以證明其不適宜及無能力行使職務。不論出於警隊內部健康發展的理由,還是(尤其)出於警隊在社會上所展現之形象這一理由,該警員以此形象留在警隊中均是不可容忍的。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