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本票
- 遲延利息之利率
- 《統一匯票本票法》及其生效
- 公約國際法之超法律價值
以2002年2月28日到期並在澳門執行的一張本票為憑證的債款之遲延利息,自到期之日起,其利率應為6% — 根據1930年6月7日《日內瓦公約》附件一訂立的《統一匯票本票法》第77條准用的第48條第2款之規定。該法作為構成公約國際法之法規,具超法律及優於澳門一切內部普通法的價值,即使在1999年12月20日發生權力移交後仍然在澳門生效。
- 司法推定
- 充分證據
- 表像證據
- 反證
- 交通意外死亡受害人的精神損失
- 車輪壓過頭部
一、司法推定基於審判者之簡單推理,基於可能性的一般判斷,基於邏輯原則或人類直覺的本身資料。
二、與充分證據(由於事實的高度可能性,它形成法官之完全心證)並存著表像證據或表證,後者不產生法官的完全心證,但程度較低可能性,仍足以要求對方作出反證。
三、因此,鑑於巴士車輪輾壓過頭部、頸部及左肩(該汽車因速度太高,在碰撞後27米之外方停車),為著受害人死亡損害之確認效果,應當作事實推定如下:因非即刻死亡,交通意外造成受害人死亡前受到非常劇烈而可怕的痛苦及痛楚。
- 《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
- 搶劫
- 緩刑
一、在《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之解釋及適用中,必須排除一種極端主義觀點。
二、對於《刑法典》第204條第1款基本規定及處罰的搶劫罪,很少緩刑,因為這種犯罪類別之一般預防有高度必要性。
- 請求執行人申請中止執行
- 受領證書之提交
- 執行費用
一、在執行之訴待決期間,如果被執行人在訴訟程序之外支付了被申請執行之金額,且請求執行人告知法院已收取了債權但卻沒有同時附入或無法附入受領證書,則訴訟費用由被執行人支付,因為訴訟費用因其而產生。
二、債權人作出具權限之聲明後,法官應中止執行並命令對訴訟程序進行結算,以便計算訴訟費用。
三、僅當請求執行人捨棄執行時,訴訟費用才由請求執行人負責(《民事訴訟法典》第180條)。
- 假釋
- 犯罪的一般預防
-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b項
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b項為著給予假釋而要求的實質要件,有關以法律秩序之維護及保護這一不可放棄的最低要求形式的犯罪一般預防之考慮。
二、對於囚犯服刑完畢之前獲釋對澳門社會可能造成的或有影響作出客觀評估後,如不能認定提前釋放囚犯不影響本地社會對於因其觸犯被判之罪而侵犯的刑事規範之效力及有效性之信任與期望,就應當認為《刑法典》第56條第1款b項的實質要件不具備,因此,不論是否具備第56條第1款a項要求同時具備之其他實質要件,不能給予其假釋,即使具備該條第1款引言等處訂定的形式前提亦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