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7/2023 509/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廢止緩刑

      摘要

      根據《刑法典》第54條第1 款a)項和b)項的規定,廢止緩刑要求同時出現形式要件及實質要件,形式要件為:a)明顯或重複違反所命令履行之義務或所命令遵守之行為規則,或重新適應社會之個人計劃;或 b)犯罪並因此而被判刑;實質要件為:顯示作為暫緩執行徒刑依據之目的未能藉此途徑達到。
      結合《刑法典》第54條及第48條規定,決定廢止緩刑的關鍵問題,在於具體考察被判刑者在緩刑期間違反緩刑義務或行為規則,或再次犯罪的程度,且綜合其人格、行為及生活條件顯示作為暫緩執行徒刑依據之目的未能藉此途徑而達到。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7/2023 299/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7/2023 408/2023/A 效力之中止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7/2023 526/2023 效力之中止
    • 主題

      可被中止效力之行為、中止效力之要件

      摘要

      -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之規定,只有下列行為可被中止其效力:
      a) 有關行為有積極內容;
      b) 有關行為有消極內容,但亦有部分積極內容,而中止效力僅限於有積極內容之部分。
      - 除上述要件外,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之規定,中止有關行為之效力需同時具備下列三項要件:
      a) 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
      b)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
      c) 卷宗內無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屬違法。
      - 倘聲請人所請求效力之中止的保全措施不符合任一法定要件,應予以否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7/2023 265/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