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9/2024 222/2024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主題

      - 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的要件,澳門以外地區的法院所作的裁判應予確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9/2024 682/2024/A 效力之中止
    • 主題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
      嚴重侵害公共利益

      摘要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b項的規定,法院批准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的其中一項要件,就是認定中止行政行為的效力將不會嚴重侵害公共利益。
      聲請人作為海關人員,守法意識理應高於一般人,必須遵守法紀及保持正面形象。其行為不僅代表其個人,更關乎整個特區的形象。
      在本案中,聲請人明知自己處於禁止駕駛期間,卻仍然無視法紀,醉酒駕駛前往上班。更甚者,這並非聲請人首次受到處分。早前,聲請人亦因觸犯“逃避責任罪”而被部門科處3天罰款的紀律處分。
      若批准中止處分行為的效力,允許聲請人在司法上訴期間返回工作崗位,勢必會讓部門的其他人員感到紀律要求如同虛設、引發公眾對海關管理能力的質疑,進而損害整個特區政府的聲譽和管治公信力。
      考慮到聲請人所提出的聲請不符合《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b項所規定的要件,不批准其提出的中止行政行為效力的請求。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9/2024 683/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摘要

      一、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9/2024 610/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量刑過重
      - 特別減輕刑罰情節

      摘要

      1. 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2.《刑法典》第66條之給予特別減輕刑罰的實質前提為:在犯罪前、後或過程中存在明顯減輕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之罪過之情節,或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之情節。
      3.《刑法典》第66條第2款c)項所要求的成立要件是行爲人做出積極的行爲、從而導致其犯罪行爲的不法性明顯得以減輕。
      4.《刑法典》第66條第2款d)項所指“行為人在實施犯罪後長期保持良好行為”,並不僅限於行為人沒有再次犯罪,或簡單地沒有發現其有不良行為,而是需整體考察行為人之生活是否長期符合法律和社會規範,以此為客觀依據認定其是否真心悔改並導致其行為不法性明顯減輕。
      5.行為人在羈押期間表現良好不屬於《刑法典》第66條第2款d)項規定之範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9/2024 600/2023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臨時居留許可續期
      - 重大投資
      - 事實前提錯誤

      摘要

      司法上訴人在最初提出重大投資權利人臨時居留許可申請時,表示其公司的投資計劃是預計每天生產10萬支香煙。
      然而,其公司於2018至2020年間,只有兩次出口貨物記錄,合共出口100箱即100萬支香煙,即是在這三年間司法上訴人的投資公司實際上只生產了原計劃10天的香煙量。
      司法上訴人未能通過投資項目起到推動澳門工業發展和貿易經驗發展的作用,相關情況不再符合其最初申請獲批准時被考慮的前提。
      未見行政當局不批准司法上訴人及其家團成員的臨時居留許可續期申請的決定存在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之處。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