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 自由心證
- 詐騙罪的認定
- 量刑過重的審查
- 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
1.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錯誤還指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 法院在認定事實所運用的自由心證證實不能質疑的,一方面法律賦予法官自由審理證據的權力,另一方面當然要求法官必須在經驗法則及邏輯標準的基礎上去自由評價證據,去分析、評價案中的所有證據材料,從而判斷哪些事實屬實、哪些不屬實。
3. 法官形成心證的過程是其經驗法則及綜合分析對證據所作的邏輯分析過程,由於其被要求採用客觀的標準但仍然具有強烈的主觀性,因此,只要無明顯錯誤而違反經驗法則及邏輯標準,法官對認定或不認定事實的結論是不容推翻的。
4. 對於上訴法院來說,要審理如題述的事實瑕疵的問題,唯有通過法院的這些分析以及對證據的衡量的具體說明發現其存在明顯到一般心智的人就可以發現的錯誤的時候才能確定這項事實認定方面的瑕疵。
5. 詐騙罪所要保護的法益是他人的財產而非交易的真實性。要使詐騙罪罪名成立,無論是使對方造成損失還是使第三方造成損失,首先必須是行為人一方實施了使另一方陷入錯誤而作出財產處分的行為。
6. 詐騙罪有以下最基本的構成要件:
1. 以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正當得利為目的;
2. 以詭計使他人在某些事實方面產生錯誤或受欺騙,而令該人作出某些行為;
3. 該行為導致其本人或另一人的財產遭受損失。
7. 《刑法典》第40 條及第65 條規定,具體刑罰應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而法律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有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 既然法律容許法院自由在法定的刑幅之間決定一個合適的刑罰,上訴法院的審查也僅限於原審法院的最後選擇的刑罰明顯過高或者刑罰不合適的情況。
8. 在犯罪案件中對受害人的謹慎賠償也僅僅是對受害人的傷害的安慰價值,法律賦予審判者在衡平原則之下作出自由決定的空間,在沒有出現明顯的不公或者與行為人的過錯不相符的情況下,上訴法院應該維持原判。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的瑕疵
- 連續犯的認定
- 量刑過重的審查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的瑕疵,是裁判本身的瑕疵,即指事實事宜方面的證據性理由說明中、以及認定的事實之間或認定的事實與未獲認定的事實之間的矛盾。 它存於事實認定方面,或者更為具體而言,在事實事宜的證據性理由說明、在認定的事實之間或認定的事實與未獲認定的事實之間存在矛盾。
2. 那麼,對事實作出解釋犯罪行為屬犯罪競合或者連續犯,該一犯罪形式的問題毫無疑問屬於具體的法律適用的問題,法律適用的錯誤和事實認定在理由說明方面存在不可補救的矛盾,該兩個問題屬上訴程序的兩個性質不同的上訴依據。
3. 以連續犯論處犯罪人的真正前提,是奠基於在具體案情內,存在一個可在相當程度上,使行為人在重複犯罪時感到便利、和因此可相當減輕(亦即以遞減方式逐次減輕)其在每次重複犯罪時的罪過程度的外在情況。
4. 上訴人所在公司的每個客戶的資料不一樣,上訴人需要在不同場合事實偽造客戶資料,包括簽名,尤其是面對不同的客人的不同情況,尤其是只有在發現有客戶賬號經過一段時間沒有動過,才開始產生犯意,而針對每一個客戶的情況,需要不斷更新其犯罪的意圖,根本不存在可以極大減輕其罪過程度的對其事實犯罪帶來便利的外在因素,因此,沒有適用連續犯的條件。
5. 《刑法典》第40 條及第65 條規定,具體刑罰應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而法律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有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既然法律容許法院自由在法定的刑幅之間決定一個合適的刑罰,上訴法院的審查也僅限於原審法院的最後選擇的刑罰明顯過高或者刑罰不合適的情況。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錯誤的瑕疵
量刑過重
1. 在本案中,原審法庭已在判決書內表明哪些事實屬既證事實、哪些是未證事實,這意味原審已對案中事實標的作出了毫無遺漏的調查,因此原審判決沒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瑕疵。
2.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所指的「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瑕疵,上訴得以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為依據,只要有關瑕疵係單純出自案卷所載的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
3.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法庭「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錯誤」瑕疵,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4. 在量刑層面,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及最高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