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已證事實存在矛盾、發回重審、逃避責任
原審法院一方面認為上訴人離開現場的目的是為著“逃避交通事故可能引致的刑事及民事責任。”(第十一點已證事實),但另一方面,又認定上訴人“因不放心並嘗試處理倘有的交通意外,與其父親再一次駕車輛編號為MY-XX-XX之車輛返回事發現場再次檢驗是否有撞毀任何物品或設施”,正如駐初級法院的檢察院官所指,原審法院一方面說“是一”,另一方面又說“不是一”,當中的確存在矛盾。
故此,本院認為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上存在錯誤,因而沾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瑕疵。
因此,將卷宗發回初級法院,以便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第418條的規定,由原審法院法官沒有參與的合議庭對整個訴訟標的作重新審判。
- 行政行為的效力中止
- 效力中止的前提
- 效力中止的要件
- 消極行為的積極內容
1. 要准予中止效力,必須同時符合《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的規定和第121條第1款規定的三項一般要求。
2. 中止行政行為的效力以此行為本身具有積極內容為前提。
3. 積極行為是指改變其實施時法律秩序的行為,而消極行為是指不改變既有法律關係、維持其現狀的行為。
4. 還有一種行為,雖然其行為本身屬於消極的行為,但是,具有積極的內容。例如,否決之前已存在的法律狀態的續期或延期的行為,比如居留許可的續期。在此情況下,有關行為打破了利害關係人對保留前一行政行為的法律效果的合理期盼,亦改變了讓厲害關係人在作出行為時擁有的法律狀態。
5. 申請人對《合作協議》的續期不存在任何的合理期盼,因為有關的《合作協議》並非自動續期的協議,協議期限屆滿失效為聲請實體早已預見的。期限屆滿後,社會工作局需要重新展開一個審批程序已確定對利害關係人的資助。因此,利害關係人在這個消極行為中不存在可以在效力中止中獲得任何利益和好處的積極因素。
6. 如果效力中止的批准意味著變相通過司法機關的決定令行政機關作出積極的行為,從而非法達到《合作協議》續期的目的,就不能批准其效力的中止。
假釋
假釋作為一項執行徒刑的機制,必須同時符合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犯罪兩方面的要求。假釋一般預防方面的要求是,假釋不能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這是從整個社會的角度對假釋提出的一個前提要求。簡言之,服刑人即使符合了特別預防方面的要求,但是,如不能滿足一般預防方面的要求,亦不能批准假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