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離婚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的確認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任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1628條亦允許訴訟離婚及兩願離婚,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地區之公共秩序。
四. 對於美國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之確認,本法院無需作實體審查,由於有關判決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各項要件,故應予與確認。
- 紀律程序
- 停職處分
- 醉酒駕駛及在醉酒狀態下上班
司法上訴人被發現醉酒駕駛,經檢測,其每公升血液酒精含量達3.2克。當時距離上班時間不足半小時,可見其當時打算在醉酒狀態下上班,其行為不僅危害道路上公眾的安全,還忽視自身是否具備為部門正常履職的能力。
更嚴重的是,事發當日司法上訴人正處於禁止駕駛期間,因其早前同樣在受酒精影響下駕駛,被法院判處罰金及禁止駕駛6個月,過錯程度極高。
鑒於司法上訴人的上述行為,被訴實體對其作出科處240日停職處分,未發現存在任何瑕疵。
- 欠缺理由說明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疑罪從無原則
- 緩刑
- 民事賠償
1. 原審法院對本案的證據作綜合分析,認為無論是上訴人之家人,還是其他證人均不清楚上訴人與輔助人之間具體的金錢關係,也不清楚本案件支票涉及的款項,更不知道上訴人簽署涉案支票的原因及情況。
透過有關分析可以看到,原審法院已指出了用以形成心證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輔助人及案中證人的聲明和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3. 在綜合考慮整個案卷內客觀顯示的情節,尤其考慮到上訴人的個人人格和生活狀況,犯罪的嚴重程度,是次犯罪與之前犯罪的關聯性,平衡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求,給予緩刑不會給社會帶來負面衝擊,可以達到刑罰的目的。
4. 從原審法院合議庭在事實之判斷和獲證事實的上述說明,可清楚看到原審法院對上訴人被起訴觸犯一項《刑法典》第214條第2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及澳門《商法典》第1240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簽發空頭支票罪』的事實作充分審查,經審查後裁定罪名成立。因而相關賠償判決符合《刑事訴訟法典》第60條及《民法典》第477條的要求。
緩刑
考慮上訴人之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情節後,尤其是上訴人事發時為初犯且犯罪故意程度一般,因此,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徒刑作威嚇已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因此合議庭決定將所科處之徒刑暫緩三年執行。
履行債務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391條及續後亦規範債務之履行,故澳門以外法院作出之關於履行債務之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四.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對由中國內地法院作出之關於履行債務之判決書應予與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