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假釋
假釋作為一項執行徒刑的機制,必須同時符合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犯罪兩方面的要求。假釋一般預防方面的要求是,假釋不能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這是從整個社會的角度對假釋提出的一個前提要求。簡言之,服刑人即使符合了特別預防方面的要求,但是,如不能滿足一般預防方面的要求,亦不能批准假釋。
否決假釋、假釋的實質要件
除了法律所規定的客觀前提要件外,《刑法典》第56條第1款a項及b項還規定了當中的實質要件,即:
— 行為人以往之生活及其人格,以及於執行徒刑期間在人格方面之演變情況,期待被判刑者一旦獲釋,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者;及
— 釋放被判刑者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假釋並不具有自動性,它除了需要符合啟動假釋程序的客觀要件外,還需要考慮面對被判刑人所犯下的罪行,以及被判刑人的人格表現,一旦提早釋放被判刑人,是否會對社會安寧造成衝擊、讓人認為刑罰的力度未足以達到阻嚇犯罪的作用;此外,更重要的是,還需要考慮到被判刑人在服刑期間的人格轉變,而且需要讓法院相信,一旦提早釋放被判刑人,其會重返正途、遵守法紀、不會再次違法。
假釋
假釋的條件必須包含了以下的所有基本內容:
1. 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徒刑;
2. 實際服刑至少超過六個月及占總刑期的三分之二;
3. 被判刑人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
4. 釋放被判刑人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5. 被判刑人同意釋放。
暴利罪、不法扣留證件罪、嚴重脅迫罪
《刑法典》第219條(暴利)
一、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財產利益,利用債務人之困厄狀況、精神失常、無能力、無技能、無經驗或性格軟弱,又或利用債務人之依賴關係,使之不論在任何方式下作出承諾或負有義務,將金錢利益給予自己或他人者,而按照事件之情節,該金錢利益明顯與對待給付不相稱,處最高三年徒刑。
二、犯罪未遂,處罰之。
三、如屬下列情況,行為人處一年至五年徒刑:
a)以犯暴利罪為生活方式;
b)藉要求匯票或藉作成虛偽合同,隱藏不正當之金錢利益;或
c)受損失之人在經濟上陷於困境。
四、(……)
-
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6條(不當扣留證件)規定:
『凡扣留他人的身分或旅遊證件,意圖為自己或他人取得不法利益,或對他人造成損害或強迫他人作為或不作為或容忍某種活動者,處一至五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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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第149條(嚴重脅迫)
一、如該脅迫係在下列情況下作出,行為人處一年至五年徒刑:
a)以實施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逾三年徒刑之犯罪相威脅;或
b)公務員嚴重濫用當局權力。
二、如因該脅迫引致被害人或惡害所針對之人自殺或試行自殺,則處相同刑罰。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1. 在本案中,原審法院在說明理由部分已說明其形成心證的過程,並清楚、客觀及合理地說明了不採納上訴人的陳述的理由。其後,分析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未經法院認定的事實以及相關的判決及理由說明,原審法院在説明理由方面並未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及輔助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