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在審查證據方面存在明顯錯誤的瑕疵
禁止駕駛之附加刑(量刑過重)
一、《道路交通法》第八十九條(逃避責任):“牽涉交通事故者意圖以其可採用的法定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使自己免於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科處最高一年徒刑或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二、《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錯誤還指顯而易見地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出於相同理由,《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亦明確規定,上訴得以原審法庭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為依據,只要這涉及事實審的瑕疵「係單純出自卷宗所載之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再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
三、在量刑時須根據《刑法典》第40條的規定,所科處的刑罰應旨在保護法益及使行為人重新納入社會。在任何情況下,刑罰均不得超逾罪責的程度。
同時,根據《刑法典》第65條的規定,量刑須按照行為人的罪責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在法律所定的限度內為之。也須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罪狀的情節,尤其是犯罪事實的不法程度、實行方式、造成後果的嚴重性、行為人應負義務的違反程度、故意(或過失)的程度、犯罪時所表露的情感及犯罪的目的、行為人的個人及經濟狀況、作出事實前後的行為表現等作為量刑準則。
假釋
假釋的條件必須包含了以下的所有基本內容:
1. 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徒刑;
2. 實際服刑至少超過六個月及占總刑期的三分之二;
3. 被判刑人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
4. 釋放被判刑人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5. 被判刑人同意釋放。
- 在說明理由方面存在不可補救的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分析判斷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適當及適度原則
1. 從有關客觀事實中,雖然上訴人在收取建築工程公司開出支票後向兩下判公司“訛稱”相關支票超出了彼等應收款項而向兩下判公司索要款項。而其後建築工程公司再向下判公司支付工程餘款並因而遭受損失。
然而,在欠缺上訴人與下判公司之間工程實際價值,具體應支付工程款項以及建築工程公司再向兩下判公司支付工程餘款具體情況等事實,原審判決的已證事實並未足夠顯示相關的詭計以及損失的情況。
2. 從經驗法則及邏輯的角度考慮,原審法院所審查的證據的確並未能客觀、直接及合理地證明存在有關詭計,而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而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患有明顯錯誤。
3. 上訴人被採用羈押措施是以其被原審判決判定罪名成立為基本前提的。考慮到原審判決存在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而在本案存在之疑問未被排除前,卷宗現有資料亦未構成上訴人實施詐騙罪之“強烈跡象”(根據卷宗第89-91頁之司警偵查總結報告,本案中也只是有跡象顯示上訴人實施詐騙罪),因而對上訴人採用羈押強制措施的條件尚未充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