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2/2026 80/2026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行政行為的效力中止
      - 效力中止的前提
      - 效力中止的要件
      - 消極行為的積極內容

      摘要

      1. 要准予中止效力,必須同時符合《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的規定和第121條第1款規定的三項一般要求。
      2. 中止行政行為的效力以此行為本身具有積極內容為前提。
      3. 積極行為是指改變其實施時法律秩序的行為,而消極行為是指不改變既有法律關係、維持其現狀的行為。
      4. 還有一種行為,雖然其行為本身屬於消極的行為,但是,具有積極的內容。例如,否決之前已存在的法律狀態的續期或延期的行為,比如居留許可的續期。在此情況下,有關行為打破了利害關係人對保留前一行政行為的法律效果的合理期盼,亦改變了讓厲害關係人在作出行為時擁有的法律狀態。
      5. 申請人對《合作協議》的續期不存在任何的合理期盼,因為有關的《合作協議》並非自動續期的協議,協議期限屆滿失效為聲請實體早已預見的。期限屆滿後,社會工作局需要重新展開一個審批程序已確定對利害關係人的資助。因此,利害關係人在這個消極行為中不存在可以在效力中止中獲得任何利益和好處的積極因素。
      6. 如果效力中止的批准意味著變相通過司法機關的決定令行政機關作出積極的行為,從而非法達到《合作協議》續期的目的,就不能批准其效力的中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2/2026 70/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假釋作為一項執行徒刑的機制,必須同時符合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犯罪兩方面的要求。假釋一般預防方面的要求是,假釋不能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這是從整個社會的角度對假釋提出的一個前提要求。簡言之,服刑人即使符合了特別預防方面的要求,但是,如不能滿足一般預防方面的要求,亦不能批准假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2/2026 69/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否決假釋、假釋的實質要件

      摘要

      除了法律所規定的客觀前提要件外,《刑法典》第56條第1款a項及b項還規定了當中的實質要件,即:
      — 行為人以往之生活及其人格,以及於執行徒刑期間在人格方面之演變情況,期待被判刑者一旦獲釋,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者;及
      — 釋放被判刑者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假釋並不具有自動性,它除了需要符合啟動假釋程序的客觀要件外,還需要考慮面對被判刑人所犯下的罪行,以及被判刑人的人格表現,一旦提早釋放被判刑人,是否會對社會安寧造成衝擊、讓人認為刑罰的力度未足以達到阻嚇犯罪的作用;此外,更重要的是,還需要考慮到被判刑人在服刑期間的人格轉變,而且需要讓法院相信,一旦提早釋放被判刑人,其會重返正途、遵守法紀、不會再次違法。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2/2026 99/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假釋的條件必須包含了以下的所有基本內容:
      1. 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徒刑;
      2. 實際服刑至少超過六個月及占總刑期的三分之二;
      3. 被判刑人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
      4. 釋放被判刑人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5. 被判刑人同意釋放。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2/2026 860/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暴利罪、不法扣留證件罪、嚴重脅迫罪

      摘要

      《刑法典》第219條(暴利)
      一、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財產利益,利用債務人之困厄狀況、精神失常、無能力、無技能、無經驗或性格軟弱,又或利用債務人之依賴關係,使之不論在任何方式下作出承諾或負有義務,將金錢利益給予自己或他人者,而按照事件之情節,該金錢利益明顯與對待給付不相稱,處最高三年徒刑。
      二、犯罪未遂,處罰之。
      三、如屬下列情況,行為人處一年至五年徒刑:
      a)以犯暴利罪為生活方式;
      b)藉要求匯票或藉作成虛偽合同,隱藏不正當之金錢利益;或
      c)受損失之人在經濟上陷於困境。
      四、(……)
      -
      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6條(不當扣留證件)規定:
      『凡扣留他人的身分或旅遊證件,意圖為自己或他人取得不法利益,或對他人造成損害或強迫他人作為或不作為或容忍某種活動者,處一至五年徒刑。』
      -
      《刑法典》第149條(嚴重脅迫)
      一、如該脅迫係在下列情況下作出,行為人處一年至五年徒刑:
      a)以實施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逾三年徒刑之犯罪相威脅;或
      b)公務員嚴重濫用當局權力。
      二、如因該脅迫引致被害人或惡害所針對之人自殺或試行自殺,則處相同刑罰。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