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1. 原審法庭未查明對於判斷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針對每一員工)是否合理屬重要之事實,因而從本質上講,難以得出涉嫌違反者解除9名員工勞動合同是基於合理原因的結論。在此情形下,原審判決便沾有了《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之“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瑕疵。
2. 考慮到原審判決對於證人的證言遺漏審查分析,雖然法官對於證據的審查原則上應遵從自由心證原則,但心證的形成應建基於對證據進行客觀全面審查分析的基礎上。原審判決未對聽證中出示的證據作出有針對性分析說明,不可避免使人質疑其特別採信證人的證言的合理性。
因此,在分析證人證言時,原審判決存在了《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再審之要件
《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規定了再審之依據及可受理性。根據該法條第1款d)項規定,必須同時滿足兩個要求:1)發現新事實或證據;2)單憑該等事實或證據本身,或與有關訴訟程序中曾被審查之其他事實或證據相結合後,使人非常懷疑判罪是否公正。
新事實或證據,是在判決確定之後出現或知悉的事實或證據;
使人非常懷疑判罪是否公正的新事實或證據,它應該可資推翻一項司法秩序中已轉為確定並穩固的裁判。
假釋
賠償相關被害人的財產損害不是假釋的前提,然而,異議人/上訴人所觸犯的是針對財產之犯罪,有否積極、主動及竭盡自己能力作出有關努力是其認罪、悔罪的重要表現之一。
審查證據錯誤、交通輕微違反(超速)
上訴人在本案庭審期間行使沉默權,車主(B)拒絕作證,©先後兩次以生病為由缺席庭審,案中只有這三名人士才最清楚真正的駕駛者是何人,但他們在本案中均未有指出何人是真正的違例者。
在此情況下,原審法院按照市民大眾使用手提電話的習慣,結合上述對手提電話定位而作出的排查結果,再以停車支付服務的綁定作為輔助,從而判定上訴人為真正的違例者,這一判斷符合生活常理及邏輯,並不存在明顯違反證據規則及一般經驗法則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