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對不同事實作不同判斷不屬法律爭論 統一司法見解上訴被駁回

      在中級法院第867/2023號刑事上訴案件中,被告作為娛樂場荷官,利用職務之便將其因職務而獲交付的現金籌碼透過超額兌換及超額派彩的方式不正當據為己有,中級法院認為其行為未達至詭計的行為,未滿足構成詐騙罪的客觀要素,故認定被告及其同伙觸犯了信任之濫用罪。檢察院針對該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認為該裁判在同一法律範疇內就同一法律問題與終審法院第43/2023號刑事上訴案的合議庭裁判存在法律見解上的對立。終審法院在第43/2023號刑事上訴案中認為該案中被告作為娛樂場荷官因職務而獲交付籌碼,通過與同伙合謀對已開彩後的投注當作正常投注並進行派彩,使用詭計令同伙貌似正當地取得籌碼並兌換成現金,從而獲得其中的一部分作為報酬。終審法院合議庭認為被告最後獲得的不法利益是其與同伙合謀使用詭計而不法取得的利益,並非直接來源於因其職務而獲交付的籌碼,因此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檢察院認為上述兩宗案件對作為娛樂場莊荷的行為人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詭計”)將因工作或職務而獲交付的籌碼或款項據為己有的事實作出了對立的法律認定和法律適用。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上訴作出審理。

      合議庭指根據《刑法典》第211條所規定的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詭計是判斷行為人是否觸犯詐騙罪的重要因素,而信任之濫用罪則不以詭計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在中級法院的合議庭裁判中,法院未將被告使用超額兌換及超額派彩的犯罪手法認定為詭計,故未以詐騙罪作出判處,而是以信任之濫用罪論處;而在終審法院的合議庭裁判中,終審法院則認為被告與同伙合謀假裝通過投注在賭局勝出而不法獲取籌碼,是使用詭計獲得不法利益,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上述兩個裁判就《刑法典》第211條的理解和適用問題不存在分岐,均認為使用詭計是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區別僅在於對具體犯罪手法是否屬於詭計所作的認定,而不同的認定是基於不同的事實,以致採取了不同的解決方法。

      合議庭續指在統一司法見解的上訴中必須是針對相同事實就同一法律規定作出了相反的解釋和適用,並且是作出了明示對立的裁判。合議庭認為即使上述兩個裁判所認定的事實有其相近之處,也不能說兩個法院針對相同事實作出了不同判斷,上述兩個裁判不存在關於同一法律問題的對立的情況。

      綜上所述,由於沒有滿足為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繼續進行而必須具備的其中一項根本性要件,故此合議庭裁定駁回上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42/2024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