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缺區別能力的描述性標記不宜註冊為商標
2023年6月14日,甲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下稱經科局)遞交產品或服務類別第9類及第42類的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式樣為“SPATIAL MEMORIES”。經科局知識產權廳廳長於2024年5月10日作出批示駁回甲的商標註冊申請。甲遂針對該決定向初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初級法院經審理後裁定有關上訴敗訴。甲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經審理後判處甲提出的訴訟請求理由不成立,並維持了經科局有關拒絕商標註冊申請的決定。
甲仍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主張擬註冊的商標具有在市場上識別甲的產品和服務的固有區別能力。甲提出,“SPATIAL MEMORIES”商標以一種虛擬方式暗示或喚起對某一產品或服務的聯想,屬暗示性或引喻性商標,具有可註冊性,且已在全球至少137個司法管轄區的第9類及第42類獲得註冊。因此,甲認為本次申請註冊的商標應在澳門予以註冊。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合議庭指出,純粹描述性的語句可能具推銷特點,僅宣揚產品或服務的質量不能註冊,然而,若語句或表達具備特定特徵,雖然因其性質、組成、表述等緣故可被視為簡單,卻非平淡無奇,使公共消費者一見即可立即排除任何分析、思考或解讀努力的需要,情形則有所不同,仍然是可予以註冊的。不能忽略的是,一個待註冊商標不應僅具有描述性,還應具有充分的原創性和影響力,能在相關受眾心中觸發一個需要解讀努力的認知過程,而正是這個認知過程賦予了其應有的區別能力。本案中,擬註冊的商標所使用的詞語“SPATIAL MEMORIES”可以翻譯成“空間記憶”,主要指能使人回想起與環境相關的細節的大腦功能或機制。合議庭認為,涉案詞語具有為人們普遍知悉的定義,尤其是在心理學方面,從而不能使其免於被視為一種本質上普通的表達,因此不具備區別能力。同時,鍳於涉案詞語在一般情況下所被賦予的意思和含義,不具有特別或充分的暗示性,若批准註冊,則會產生上訴人對其獨占與壟斷的巨大風險,因此不宜予以註冊。
綜上所述,終審法院合議庭通過評議會裁定上訴敗訴,確認被上訴的裁判。
參閱終審法院第108/2025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26年3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