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博彩信貸資格或業務不可透過任何形式轉給第三人
丙公司及戊公司分別在X娛樂場及Y娛樂場從事博彩信貸業務,他們在2019年期間分別在X娛樂場及Y娛樂場經營貴賓會。甲在貴賓會開設了帳戶,該帳戶可於X娛樂場及Y娛樂場的貴賓會使用。乙先後四次透過甲的上述帳戶向丙或戊借取一定款項的幸運博彩籌碼,用於在X娛樂場或Y娛樂場的貴賓會內進行賭博,乙並承諾於15天內全數償還借款,逾期不還將向丙或戊支付按年利率48%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擔保乙履行債務之還款,甲同意向乙的借款提供保證,借款的擔保人與借款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關借貸及還款情況如下:
1. 2019年9月6日,乙向丙借取400,000.00港元之幸運博彩籌碼,並在2019年9月7日償還了100,000.00港元。2019年9月8日,甲為乙向丙償還300,000.00港元。
2. 2019年9月9日,乙向丙借取239,000.00港元之幸運博彩籌碼。2019年9月28日,甲為乙向丙償還239,000.00港元。
3. 2019年12月15日,乙向丙借取1,000,000.00港元之幸運博彩籌碼。2020年1月11日,甲為乙向丙償還1,000,000.00港元。
4. 2019年12月24日,乙向戊借取430,000.00港元之幸運博彩籌碼。2020年1月21日,甲為乙向戊償還430,000.00港元。
為向甲作出清償,乙分別在2019年9月20日、12月14日、12月30日向甲轉帳人民幣326,376.00元、900,000.00港元及人民幣539,400.00元。
甲針對乙向初級法院民事法庭提起宣告之訴。經審理後,初級法院裁定甲的訴訟理由部分成立,判處乙向甲支付828,647.55港元及相關利息。甲不服,針對上述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在2025年6月19日作出裁決,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判。甲仍不服,針對上述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
合議庭指出,甲指900,000.00港元的轉帳是於2019年12月14日23時42分作出,而非如初級法院所指於2019年12月14日16時02分作出,故應視該款項是用於清償其他債務。事實上,不論在初級法院或中級法院,甲均沒有提交任何證據證明乙所轉帳的款項是用於清還其他債項而非本案的債項。甲對相關事實裁判提出的爭執,僅是其個人的觀點,並沒有任何實質證據可予支持。甲又認為初級法院及中級法院認定其代位涉案博彩中介人而成為乙的債權人的行為屬無效的見解,是錯誤地解釋了第5/2004號法律第4及5條之規定。合議庭轉錄第5/2004號法律的立法理由陳述,說明其中可見立法者的目的清晰明確,就是不容許透過任何形式,將法定的博彩信貸資格或業務轉予給第三人。合議庭認為在此立法目的及精神下,甲不能透過代位取得原屬博彩信貸實體才能從事的博彩信貸業務及享有因此而衍生的權益,否則等同於變相容許透過這種方式,將專屬博彩信貸實體的博彩信貸業務轉予第三人,有違第5/2004號法律第5條第1款和第2款的強制性規定。
綜上,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甲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判。
參閱終審法院第125/2025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26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