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統一司法見解:使用偽造文件進行詐騙構成偽造文件罪與詐騙罪的實質競合

      終審法院日前審理了一宗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

      檢察院針對中級法院在第133/2024號刑事上訴案件中作出的合議庭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認為該中級法院的決定在同一法律範疇內就同一法律問題與中級法院在第 487/2022 號刑事上訴案件中作出的合議庭裁判相對立。

      被上訴的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第133/2024號刑事上訴案)認為被告以偽造文件的方式騙取公共當局資助的行為只構成“詐騙罪”,偽造文件是一個手段,而詐騙是其目的,該等文件只能用於相關詐騙行為中,並不能獨立使用,故被告的行為不應被二次評價而判處兩罪,“偽造文件罪”應被相關的“詐騙罪”吸收。

      而作為上訴依據的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第487/2022號刑事上訴案)則認為被告以偽造文件的方式騙取公共當局資助的行為分別構成“偽造文件罪”和“詐騙罪”兩罪。“偽造文件罪”與“詐騙罪”兩者所保護的法益不同,即使作為一個犯罪手段而構成另一罪名之時,對前者也同樣應予以懲罰,兩者是一個實際競合的關係。

      檢察院認為,上述兩項中級法院的裁判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對於被告以偽造文件的方式騙取公共當局資助的行為構成“詐騙罪”一罪,抑或實質競合構成“偽造文件罪”和“詐騙罪”兩罪這一法律問題存在對立的法律解決辦法。

      終審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合議庭指出,“偽造文件罪”所保護的法益是文件的公信力、法律交易安全與證明力,旨在維護人們對文件真實性的信任及交易安全,尤其考慮文件在證據層面上的安全及可信性;而“詐騙罪”所保護的是財產法益。

      合議庭續指,“偽造文件罪”和“詐騙罪”之間不存在特別關係和補充關係,因兩罪的構成要件互不包含,沒有一般與特別的邏輯關係,且兩罪均是獨立自主的罪名和處罰,不存在僅在不構成他罪時才處罰另一罪的補充定位。此外,雖然偽造文件行為可能是詐騙行為的手段,但兩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並不代表必然存在吸收關係。偽造文件並非詐騙的“必然、唯一手段”,具有獨立不法內涵及社會危害性,故應獨立作出處罰。

      合議庭指出,在本案中,被告為獲取不法利益,透過偽造文件等手段令教青局批出款項並造成財產損失,雖然被告偽造相關文件的目的是為了騙取教青局的活動津貼,然而,相關偽造文件行為既遂於詐騙行為之前,且有關文件若未被發現為虛假,將存留於相關檔案中,偽造文件的危害性並沒有隨著“詐騙罪”的既遂而消失,相關的虛假文件仍存在於法律秩序之中,繼續流轉,或被用作證明文件,持續損害文件的公信力和法律交易安全。基於此,兩罪間並不存在吸收關係,相反,構成實質的競合犯罪。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修正被上訴裁判與本統一司法見解不符的見解,然而依據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維持中級法院對被告作出的判罰(《刑事訴訟法典》第399條、第425條第2款及第427條第2款),並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27條第1款的規定,訂定如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具強制力的司法見解:偽造文件進行詐騙的行為構成“偽造文件罪”與“詐騙罪”實質競合,應根據《刑法典》第71條之規定作出競合犯罪處罰。

      參閱終審法院第111/2025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26條的規定,相關統一司法見解的裁判將刊登在2026年6月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2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