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疑心妻子與同事有染多次發出死亡威脅 中院維持緩刑判決

      被告甲(男)與乙(女)為夫妻關係,自2010年起經常因感情問題爭吵。乙與三名被害人丙、丁及戊為同事關係。

      2023年初,甲因懷疑乙與丁有不正當關係而打電話給丁,說出“殺你全家”等恐嚇性言語,令對方感到生命受威脅。同年12月5日,甲登入乙的百度雲盤,發現乙與丙和丁的合照,遂下載照片並透過乙的微信朋友圈發布帖文,附以“我會殺人,說到做到,你們等著”等恐嚇性言語,致使丙和丁在看到帖文後感到極度恐懼。12月6日,甲使用乙的微信帳號向另一名被害人戊發送恐嚇訊息,並轉發一宗凶殺案新聞。2024年1月,甲透過乙的微信帳號添加戊為聯絡人,並在邀請訊息內發送“殺你全家”的恐嚇訊息。三名被害人因感到自身及家人安全受威脅而報警。

      初級法院經審理,裁定甲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四項《刑法典》第147條第2款結合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恐嚇罪,合共判處一年九個月徒刑,暫緩執行兩年,緩刑期間須接受社工跟進及附隨考驗制度;另須向被害人丙及戊分別賠償5,000澳門元及10,000澳門元及法定利息。

      甲不服,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主要提出以下幾個方面的質疑:

      一、關於禁用證據及疑罪從無原則

      上訴人指稱,其妻子在庭審中拒絕作證,原審法院不應採納被害人戊轉述乙的言詞作為證據,認為這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116條關於禁用證據的規定,且證據不足以排除合理懷疑。

      中級法院經分析庭審記錄後認為,原審法院已排除考慮乙拒絕作證的聲明。法院是根據三名被害人的證言、微信帖文內容及附圖、甲手提電話內發現的涉案相片、微信程序內存有妻子涉案帳戶,以及事件起因(甲懷疑妻子與多名同事有曖昧關係)等客觀證據,結合常理及經驗法則形成心證。此外,被害人戊提供的電話訊息記錄顯示,行為人透過妻子微信帳號自稱為其丈夫並質問戊,整個交流過程均反映發訊者為上訴人。因此,原審法院是按照一系列證據鏈認定事實,不存在合理懷疑,亦無使用禁用證據或違反疑罪從無原則。

      二、關於恐嚇罪構成要件

      上訴人辯稱,涉案微信朋友圈帖文並未具體指名被害人,對象模糊,不符合恐嚇罪需針對特定被動主體的構成要件。對此,中級法院指出,雖然帖文未直接點名,但所附圖片載有兩名被害人的相片,並有“你們等著”的表述。考慮到被害人此前已接到上訴人的騷擾電話,結合圖片內容,足以認定帖文明顯針對該兩名被害人。原審法院的認定符合經驗法則及證據邏輯,不存在適用法律錯誤。

      三、關於量刑過重

      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未充分考慮其初犯、家庭負擔(需供養父母及兩名未成年子女)等有利情節,應優先選用非剝奪自由刑(罰金)而非徒刑。對此,中級法院指出,原審法院在一個月至三年徒刑的法定刑幅內,對四項恐嚇罪分別判處兩項七個月及兩項十個月徒刑,最嚴重者未達刑幅上限三分之一;四罪競合後定為一年九個月徒刑,亦在十個月至兩年十個月的競合刑幅內,且已考慮上訴人初犯等有利情節,未見過重。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裁定上訴人甲的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審判決。

      參閱中級法院第34/2026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2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