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男子偽造籌碼詐騙上訴被駁回 中級法院維持原判拒絕緩刑
甲(第一被告)與同伙乙(第二被告)均為內地居民。兩人分別在內地通過不明途徑取得偽造的澳門美高梅娛樂場籌碼(每個面值10,000港元,印有MGM、MACAU、10,000、HKD字樣)。
2025年3月27日晚上約7時44分,甲攜帶15個偽造籌碼經關閘口岸進入澳門,並按指示進入美高梅娛樂場尋找作案目標。當晚約9時39分,甲在娛樂場吸煙室門外搭訕丙,訛稱因急事需返回內地,欲以優惠匯率兌換籌碼。丙不虞有詐,安排他人透過微信將人民幣28,200元轉帳至甲指定帳戶,甲隨即交出3個偽造籌碼後離開。
同日晚上約10時07分,甲在百家樂角子機區附近搭訕丁及其胞兄戊,以相同手法訛稱兌換籌碼。丁安排他人於同日晚上約10時13分及16分,分別透過兩個微信帳號將人民幣28,200元及28,000元(合共人民幣56,200元)轉帳至甲指定帳戶,甲隨即交出6個偽造籌碼。丁隨後將其中5個籌碼交予戊在賭檯兌換時被莊荷發現有異,未能成功兌換。
同日晚上約10時27分,甲在娛樂場內被保安員截停並帶至保安部。司警人員接報到場,在甲身上檢獲6個偽造籌碼、一部手提電話及一張SIM卡,並檢獲其交予兩名被害人的共9個偽造籌碼。
經檢驗,上述25個籌碼(包括第二被告乙所持籌碼)均為偽造。甲的行為導致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損失30,000港元(折合約30,900澳門元),並導致丁損失人民幣56,200元。
初級法院於2026年1月30日裁定,甲以直接共同正犯、既遂方式觸犯兩項《刑法典》第211條第3款配合同條第1款及第196條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巨額詐騙罪,每項判處一年兩個月徒刑,兩罪競合後合共判處一年九個月徒刑的單一刑罰。此外,甲須向丁支付人民幣56,200元的財產損害賠償,以及向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0,000港元的財產損害賠償。
甲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提出兩項主要理由:一是認為原審法院量刑過重,甲主張其為初犯、非慣犯、特別預防需求相對較低、認罪態度良好、已對涉案事件真誠悔悟、是家庭的重要支柱,且羈押足以使其深刻反省及充分明白守法的重要性,請求將單一刑罰下調至不高於一年四個月徒刑;二是認為原審法院應給予緩刑,甲提出其所犯之罪並非暴力犯罪,未對社會安寧造成不可逆轉的破壞,若繼續服刑將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及收入來源,受害人獲得賠償的機會將變得渺茫,因而請求給予暫緩執行徒刑為期三年的機會。
中級法院合議庭在審理後,對上訴人的兩項主張作出如下分析:
關於量刑,中院指出,量刑須同時考慮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的需要。巨額詐騙罪屬本澳常見犯罪,甲犯罪故意程度甚高,情節嚴重,對社會秩序和安寧以及受害人的財產帶來嚴重負面影響。原審法院對其所觸犯的兩項巨額詐騙罪每項判處一年兩個月徒刑,兩罪競合後合共判處一年九個月徒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並不存在過重情況。因此,甲提出的關於量刑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關於緩刑,中院指出,根據《刑法典》第48條規定,法院必須考慮緩刑是否能適當及充分地實現處罰之目的,尤其是否能滿足特別預防的需要。上訴人所觸犯的使用假籌碼的詐騙罪屬於嚴重罪行,有關行為侵犯了相關受害人的財產以及博彩旅遊業的穩定。對於像上訴人這樣實施在本澳較為多發的犯罪(詐騙罪)的人適用緩刑,不僅不會使其真正警醒而不再犯罪,還會向社會發出不良訊息,使人心懷僥倖、有樣學樣。另外,上訴人的行為亦影響本澳社會安全,對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嚴峻的挑戰,對社會安寧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因此,中院認為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特別預防的需要。
綜上所述,中院裁定甲的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審裁決,
參閱中級法院第240/2026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26年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