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終審法院駁回借款上訴,認定非賭博借貸,原告獲償861萬人民幣

      2011年2月2日,甲和乙簽訂借貸協議,乙向甲借款10,000,000.00人民幣,借款期三個月,須在2011年5月1日向甲償還有關款項。丙、丁及戊同意就乙借取上述款項提供擔保。乙未按借貸協議於2011年5月1日向甲償還相關借款。2021年,甲針對乙、丙、丁及戊向初級法院提起通常訴訟程序宣告之訴,請求判處乙及判處丙、丁及戊以連帶方式向其支付10,000,000.00人民幣及相關利息。初級法院審理案件後裁定訴訟理由部分成立,判處乙作為債務人及丙、丁、戊作為保證人,向甲支付8,610,000.00人民幣及相關利息。乙、丙、丁及戊不服,針對上述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審理後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確認初級法院的判決。乙、丙、丁及戊仍不服,針對上述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

      關於遺漏審理的問題,乙、丙、丁及戊指中級法院未審理他們提出的關於初級法院違反已有確定裁判抗辯之規定的問題,因此出現遺漏審理的情況。合議庭指,乙已針對清理批示裁定已有既決案件的延訴抗辯理由不成立的決定提起上訴,然而因未適時提交相關的理由陳述而被裁定為棄置,因此只能認為上述決定已轉為確定,相關問題已經被最終解決,上述決定構成《民事訴訟法典》第575條規定的形式上的既決案件。關於自然債務的問題,乙、丙、丁及戊指涉案部份借款在賭場作出,故應推定該筆借款是用於賭博,構成自然債務,從而受《民法典》第396條的規範,即不能透過司法途徑要求履行;同時,根據《民法典》第337條第1款及第343條第1款之規定,導致舉證責任之倒置,應由甲證明有關款項非為博彩用途而借出。合議庭指,上訴人的主張毫無道理,賭博用途的舉證責任在被告,根據卷宗內的資料,未能證實有關借款發生於賭場內,因此這筆款項用於賭博的推定不能成立。

      綜上,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確認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

      乙、丙、丁及戊針對上述裁判向終審法院評議會提出聲明異議,提出有關裁判存有遺漏審理的瑕疵。合議庭指,只有當法院沒有對已提出的問題或法院應依職權予以審理的問題表明立場時,才存在該無效。經審視本案,並沒有發生任何遺漏審理的情況。乙、丙、丁及戊純粹是對終審法院在本上訴案中給出的解決方案持有不同見解,在已經用盡所有可以使法院對已裁決事項作出再次審查的上訴手段的情況下,求助於向評議會提出聲明異議的附隨事項,彷彿將其無效爭辯視為一個新的上訴審級,然而在現行民事訴訟及司法制度中並沒有這樣的規定。乙、丙、丁及戊利用對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判提出無效爭辯的附隨事項,試圖藉此重新討論已經明確審理過並經說明相關理由的問題,從而拖延訴訟程序,明顯延緩裁判的確定。因此,合議庭通過評議會決定不接納無效爭辯,並裁定乙、丙、丁及戊為惡意訴訟人,科處他們每人支付一筆相當於20個計算單位的罰款。

      參閱終審法院第84/2024-I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2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