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就公務員因違紀被科處撤職處分一案作出裁決
終審法院日前對一宗涉及紀律程序的案件進行了審理。
案情顯示,法務局的一名物業登記局職員因利用其職務的身份查閱登記局不作公開的公文書,故意分析不動產業主的身份資料並向同謀透露以協助他們確定詐騙對象而觸犯三項詐騙罪及一項公務上侵佔罪被處以8年6個月的徒刑。2006年法務局對其提起了紀律程序。其後,於2008年,行政法務司司長作出批示,以違紀行為導致不能維持職務上之法律狀況為由對被告科處撤職處分。被告不服,針對該批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該院審理後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被告仍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質疑行政當局沒有對其進行聽證違反了辯論及預先聽證的原則;此外,聲稱該被上訴實體僅基於刑事判決而作出處分的決定,出現了因欠缺理由說明而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他還指出,當局沒有考慮其在公職服務已逾15年之久及一直取得良或更高的工作評核表現等的減輕情節而作出該處分,有違適度及公正原則。
終審法院合議庭指出,《行政程序法典》第93條所規定的聽證並不適用於紀律程序,在此程序中,被告的聽證是以特別的方式作出的。本案中,預審員已將控訴通知被告,而被告亦已作出書面辯護,故已履行法定手續及保障了其辯論權。此外,終院表示行政當局的決定是在聽取了被告和證人的陳述後,採取了必要的調查措施及經考慮刑事判決中的獲證事實後才作出的,故該行為不存在瑕疵且不應受到讉責。最後,終審法院強調行政當局已考慮上訴人所提出的減輕情節,但基於當局亦發現其“與他人勾結作出違紀行為"等的加重情節,而且其行為會對真正的業主或買家等人帶來重大財產損失,也會使公眾對物業登記系統的嚴謹性、可信性及安全性方面造成憂慮,從而有損行政當局的聲譽。基於此,終審法院認為被告屬嚴重過錯以及撤職處分決定並不存在明顯的不適度,故確認行政當局的決定,並裁定其上訴理由不成立。
參閱終院第23/2013號上訴案(因上訴人為掌握葡語人士,故只提供葡文版本)。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15/11/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