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期滿前夕因抵押投資的不動產喪失居留權 中止行為效力上訴被終院駁回

      2006年8月17日,兩申請人向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申請通過購買不動產取得在澳門特區臨時居留的許可獲得批准。給予申請人臨時居留的許可是以購買兩項不動產為依據,即13樓A座作居住用途的獨立單位“A13”,以及3樓G座作居住用途的獨立單位“G3”不可分割的一半。2013年1月3日,兩申請人接獲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的通知,通知二人的居留許可將於2013年8月16日滿7年,兩申請人應自該日起前往身份證明局辦理發出其身份證明文件的手續。

      2013年3月26日,為獲得貸款,兩申請人將上述獨立單位“A13”抵押給大豐銀行。

      2013年8月16日,兩申請人向身份證明局申請發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2013年9月3日,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通知申請人(丈夫),基於其為保障獲得2,640,000.00港元之貸款,將獨立單位“A13”抵押給大豐銀行的事實,他和另一申請人(妻子)的居留許可將被取消。2014年6月11日,兩申請人接獲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的通知,該批示宣告兩申請人的臨時居留許可自2013年4月23日起失效,理由是兩申請人的居留許可所依據的投資狀況沒有保持。

      兩申請人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要求中止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之效力,被中級法院駁回。兩申請人仍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聲稱如果有關行爲被執行,他們將會失業且沒有任何維持生計的手段,因爲考慮到他們的年齡(56歲和54歲),很難找到另一份工作,特別是在中國内地。

      終審法院合議庭認為,認同預料執行有關行爲將造成兩上訴人在澳門的工作終止。但是這一後果只在司法上訴程序進行的這段時間内才屬重要,而原則上,即使算上可能的針對第一審裁判提起的司法裁判的上訴,司法上訴持續的時間也不會超過1年。如果司法上訴維持有關行政行爲,兩上訴人因本保全措施所遭受的損失毫無重要性可言。如果不維持並撤銷有關行爲,那麽他們可以在澳門獲得新的工作,這對永久性居民,即使是兩上訴人這個年齡的人來説並非難事。因此,兩上訴人所提出的這一理由不成立。此外,終院合議庭還裁定兩上訴人所提出的立刻及突然地與未成年孫子分開,不可避免地破壞家庭團聚的意義以及在身體上和精神上沒有條件遷移到另一個地方等理由也不成立。最後,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108/2014號案之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