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學歷造假涉嫌觸犯刑律 居留許可被撤銷

      上訴人於2007年11月7日向行政長官以購買不動產為由提出臨時居留許可的申請。為辦理上述申請,上訴人向有關當局提交1999年至2002年某研修學院法學專業學習,於2002年獲得的畢業證書,但隨後經調查證實,該證書不屬國民教育系列證書。上訴人獲悉上述情況後,要求以高中學歷辦理有關居留許可申請,為此於2008年7月28日提交了一份由內地某公證處發出的公證書,以證明上訴人曾就讀荷澤市職工中等專業學校,具有通訊技術專業學歷,該學歷等同於高中學歷。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於2010年2月5日透過山東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協助進行核實文件之真偽。2011年11月8日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接獲山東省教育廳基於2011年10月28日發出的書面函件,確認學歷證書鑒定證明純屬偽造。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於2012年6月18日製作意見書。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主席於2012年6月26日就有關意見書發表意見,內容如下:

      “經本意見書研究分析,鑒於申請人涉嫌提交不屬實的學歷證明文件,故有強烈跡象顯示其行為涉嫌觸犯刑事法律,不利本澳的安全,故提出不批准下列利害關係人臨時居留許可申請,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士法律責任的意見,現本人建議不批准該申請,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士的法律責任。於2012年7月17日,經濟財政司司長在上述意見書上作出批示:“批准建議。”

      上訴人針對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被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上訴人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認爲:被上訴的行爲和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違反了疑點利益歸被告原則;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因沒有列明支持裁判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而無效。

      終審法院合議庭認為,法律規定被法院判處剝奪自由的刑罰將導致在澳門的居留許可不獲批准【第4/2003號法律第9條第2款第(一)項及第4條第2款第(二)項】,但上訴人的居留申請並不是因爲這一情況而被駁回的,其申請被駁回是因爲存有強烈迹象顯示曾實施犯罪【第4/2003號法律第9條第2款第(一)項及第4條第2款第(三)項】。通過對這兩項規定作出對比,可以看到作爲駁回有關申請依據的規定並不要求司法判罪。判罪是在第4/2003號法律第4條第2款第(二)項中提到的;而上訴人的情況屬於同一款第(三)項。因此,所提出的違反疑點利益歸被告原則是沒有理由的。

      終審法院合議庭認為,存有強烈迹象顯示上訴人曾實施犯罪屬於行政當局的自由裁量權,除非存在明顯或嚴重的錯誤,否則不受法院審查,而本案中並不存在此類錯誤。上訴人不知道其提交給行政當局用來證明學歷的文件是虛假的這一觀點明顯是不真實的。上訴人所提出的瑕疵不成立。

      另外,上訴人指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因沒有列明支持裁判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而無效。

      終審法院合議庭認為,眾所周知,這一判決無效的依據只在完全欠缺理由説明的時候才成立。本案並非這種情況。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詳細闡述了其認爲獲認定的事實,並列舉了足夠的法律理據來解釋為何作出如此決定。因此,上述理由不成立。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103/2014號案之合議庭裁決。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