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 《勞動關係法》第51條
摘要
1. 《勞動關係法》第51條要求,如屬合理缺勤,僱員至少須提前三日通知僱主,或如該缺勤屬不可預見,僱員則須儘早通知僱主。除通知外,僱員還須向僱主提交證明以解釋有關缺勤的事實。如沒有通知、沒有提交證據或缺勤的解釋不屬實,有關缺勤視為不合理缺勤。
2. 如合理缺勤屬不可預見,僱員須儘早通知僱主。僱員已經盡早聯絡僱主作出通知,但是,僅因非其本人的原因而使通知未能有效傳達,由此產生的不利後果不應由該員工承擔。
3. 根據《勞動關係法》第51條的規定,僱員應承擔作出通知、提交證據及採用真實的證據和解釋三項責任,然而,提交證明的責任存在例外情況,並非所有的合理缺勤的情形均能夠取得證明。提交證明的目的在於僱員向僱主解釋導致其缺勤的事實是正當的、合理的,證明是輔助證明事實正當性及合理性的手段,屬實的解釋才是必不可少的要件。不能簡單地將缺失證明之缺勤籠統化認定為不合理缺勤。再者,並非所有的證明可以即時取得並提交,應因應具體情況予以一合理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