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4/2021 1142/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錯誤適用法律
      - 量刑

      摘要

      1.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 第6/2004號法律第15條第1款規定的「收留罪」,其犯罪構成要件是:故意犯罪;穩定或臨時收留、庇護、收容或安置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者。該法條第2款規定了加重刑罰情節:行為人直接或透過居中人為本人或第三人取得了財產利益或物質利益,作為實施上款所指犯罪的酬勞或報酬的。
      3. 第6/2004號法律第15條第2款之規定,沒有將以收取利益之目的作為加重犯罪之構成要件。倘若如是規定,那麼,如收取到利益,則因達到目的而構成既遂,如未收取到利益,則因未能達到目的而構成未遂。
      4. 根據第6/2004號法律第15條第2款之規定,收取到利益者方構成加重情節。因此,若未能證明行為人本人或第三人收取到實施「收留罪」的酬勞或報酬,應以第6/2004號法律第15條第1款普通「收留罪」論處。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