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偽造技術註記
摘要
《刑法典》第243條(定義)規定如下︰
“為著本法典之規定之效力,下列各詞之定義為:
a)(…):
(一)(…);
(二)(…);
b)技術註記:藉著全部或部分自動操作之技術器械,對某一數值、重量、計量、狀況或某一事件之過程所作之註記,該註記係令一般人或某一圈子之人得以識別其結果,且係用作證明法律上之重要事實,而不論在作出註記時係作為此用,或之後方作此用者;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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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第247條(偽造技術註記)規定如下︰
“一、意圖造成他人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所損失,又或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而作出下列行為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a)製造虛假技術註記;
b)偽造或更改技術註記;
c)使法律上之重要事實,不實登載於技術註記上;或
d)使用由他人製造、偽造或更改之以上各項所指之技術註記。
二、擾亂技術器械或自動器械之作為,藉此影響技術註記之結果者,等同於偽造技術註記。
三、犯罪未遂,處罰之。
四、上條第一款之規定,相應適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