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3/2026 168/2026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執行之訴;聲請中止執行;提供擔保;擔保的適當性。

      摘要

      1. 若被執行人已就執行提出異議,並有意提供擔保以中止執行程序的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898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其除了須於起訴狀中指出提供擔保之原因外,亦應指出須擔保之數額以及其欲以何種方式提供擔保,而請求執行人隨後得就擔保之數額或適當性提出爭執。
      2.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898條第3款所指向的第893條第3款及第4款規定,由於所提供擔保之適當性備受爭執,法官在命令採取必要之調查措施,須定出應以何種方式提供擔保,而法官在就擔保之適當性進行審理時,須考慮有關財產被強制變賣時可能引致之價值減損以及進行變賣可引致之開支
      3. 鑑於被執行人擬提供的擔保不論從它們的客觀價值,抑或是其本身的性質作考慮均並不適當,故被上訴判決應予以維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