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假釋
摘要
1. 假釋作為一項執行徒刑的機制,要求在特別預防方面和一般預防方面均符合假釋的要求。
2.在審查特別預防方面時,不能孤立考慮服刑人的某些行為表現,需綜合考慮案件之事實和情節、行為人以往之生活及其人格,以及行為人於執行徒刑期間在人格方面之演變情況,從而整體判斷服刑人是否一旦獲釋,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
3.在審查一般預防方面時,重點是從“社會觀感”去考量。具體而言,這一“社會觀感”是,面對服刑者犯罪事實和情節的嚴重程度、其服刑期間的人格演變,公眾對其的人格改變予以認同和接納,其假釋不會令到公眾認為不符合公平正義、不會動搖公眾對法律制度的信心、不會引發公衆不必要的恐慌、不安。
4.上訴人與他人有計劃且分工合作實施搶劫,其犯罪的故意程度高,不法行為嚴重,對社會秩序及安寧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上訴人實施搶劫之後,親自轉移了部分犯罪所得款項,其至今沒有交代相關款項的去向,亦沒有具體賠償計劃。雖然上訴人在監獄服刑期間行為表現良好,在人格方面有正向發展趨勢,然而,考慮到上訴人的犯罪情節嚴重,提前釋放上訴人,會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不利於維護澳門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上訴人不符合假釋之實質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