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蔡武彬製作
主題
-違令罪
- 自我申請禁入賭場
- 法律適用錯誤
- 違令罪的適用前提
摘要
1、 要另一個人因違令行為而接受刑事處罰必須有一個的可以認定行為人違令的合法前提。
2、 第10/2012號法律第12條所規定的罪名的前提是存在一個司法機關作出的禁止進入賭場的命令的決定或者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在某些程序中決定的強制剝奪行為人進入賭場自由的預防性強制措施。
3、 而第10/2012 號法律第6 條第1 款所規定的“應請求禁止進入娛樂場”,除了“合法性”和”正當性”之外,亦必須同時滿足行政決定的“強制性”和“單方性”的條件。
4、 立法者透過第10/2012 號法律第6 條第2 款規定的“應請求禁止進入娛樂場”的制度,目的是透過這一“禁止措施”協助一些沾上不良賭博習慣的人士盡量遠離賭博,透過擔心刑事入罪產生相應的預防效果,並能讓病態賭徒克服賭癮,最終,建立一個負責任博彩的社會環境。
5、 個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都是息息相關的,只有在個人的行為對公共利益造成危害或危險時,個人的利益或自由必須讓渡公共利益,個人的利益或自由方能被公權力約束和限制。
6、 行政當局對被上訴人個人的協助,透過涉案“應請求禁止進入娛樂場”的禁令協助被上訴人遠離賭場,預防其成為病態賭徒,僅是協助執行申請人的請求,對其作出幫助。而這種自願接受行政當局監督的“禁令”,是對請求人的嚴厲的勸喻,,而並非行政當局因申請人的行為而給予的處罰,不能因此而產生刑罰效力,即對其的違反不應以刑事違令罪論處的後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