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7/2026 302/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簽發空頭支票罪
      - 罪數
      - 量刑 緩刑

      摘要

      1.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過程中,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支票是社會經濟生活中常見的支付手段,建立於買賣、租賃、服務、借貸等基础交易之上,其背後對應的是債券債務關係的消滅、轉移與清償。當債務人(出票人)將支票交付予債權人(持票人)時,原有的債務在法律上並未立即消滅,只有當債權人(持票人)於規定期限內向銀行提示付款且得到銀行的足額兌付時,原有的債權債務關係才正式消滅。
      3.支票屬於「無條件支付的委託」,在向銀行提示付款時,銀行只會兌現票面上填寫的完整金額。當支票的基礎債務有變更時,支票簽發人(出票人)可作廢原來的支票,重新簽發新支票。無論如何,支票簽發人(出票人)在法律上承擔著保證支票能夠足額兌現的義務,如因欠缺存款餘額而使支票不獲全額支付,在支票被拒付之時,便構成《刑法典》第214條規定及處罰的「簽發空頭支票罪」且為既遂。
      4. 當第一張支票因支票賬戶餘額不足而被銀行退回、行為人再簽發一張或多張空頭支票用以替代被拒付的支票時,因被害人以及支票所對應的債權債務是相同的,並未侵害新的被害人或財產利益,之後簽發的支票只是第一張被拒付支票的替代品或犯罪手段的延續,後行為被前行為所吸收,亦應以一罪論處。
      5.本案,上訴人簽發的第一張支票已經提示付款並因存款不足而被拒付,另外兩張支票是在催告之後才發出的,後面的兩張支票與前一張支票金額所依據的債務和金額雖有部分重疊,但整體並不相同,更有添加了其他債項,不符合以新支票替代舊支票並將舊支票作廢的情況,不能以一罪論處。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