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理由說明
- 法律適用
- 賠償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錄影光碟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經分析相關事實,原審法院已指出了法院用以形成心證的證據,亦說明了對每一證據的審查和衡量,也明確地指出了事實上及法律上的理由,原審法院已履行了說明理由的義務,不存在上訴人提出的原審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第1款a)項的規定的情況。
3. 關於“合理理由解僱僱員”,中級法院過往的以下見解:“以合理理由去解僱一名僱員,就意味著這名僱員作出了一項引致不可能維持勞動關係的嚴重事實。故為了認定解僱的合理理由,具備第7/2008號法律即《勞動關係法》第69條第2款各項所列舉之任一狀況並不足夠,尚需評定其嚴重性及在工作關係中的相應效果。”
這也就是說,判斷理由是否合理應建基於具體事實並作整體上的考量。
就本案而言,上訴人並未提出具體的事實(理由)供審判者作出判斷,而是把自身的概括性判斷交由法官作出判斷。
4. 按照本裁判書第1、2及3點所裁決,上訴人所提出針對輕微違反的上訴理由並不成立,鑑於此,原審法院依職權裁定的彌補具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以維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