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馮文莊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1.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之瑕疵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的上訴理據(在審查證據面明顯有錯誤之瑕疵)所針對的是原審法院對審查證據的決定,且須出自卷宗所載的資料,尤其是判決本身,而非對相關證據作出重新分析審理。
3.當被嫌犯聲稱其公司擁有對涉案土地之全部批地權益,並將此聲明所依賴的客觀事實依據如實告知被害人,不存在被上訴人故意隱瞞涉案土地狀況之情事,不構成詐騙罪所規定的使用詭計欺騙他人。
4.在被害人與嫌犯商討轉讓涉案土地權益之前約一年時間,行政當局曾與嫌犯開會咨商以另一地段土地代替涉案土地作換地之用途,被嫌犯所代表的公司當場拒絕,此後再無任何會議,行政當局也無任何決定和措施。可見,有關會議內容僅為咨詢性質,對涉案土地的狀況並無任何改變,被上訴人沒有將會議內容告知上訴人,不存在被上訴人故意隱瞞涉案土地狀況,不足以構成詐騙罪所規定的使用詭計欺騙他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