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07/2025 381/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不可歸責性
      - 錯誤認知
      - 罪刑法定原則
      - 緩刑

      摘要

      1. 結合卷宗客觀證據以及嫌犯的犯案過程,即便其患有某種精神疾病,但就其行為時之行為表現,在三個不同日期作出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的行為,足以顯示其是有意識地作案,而非在不可歸責狀態下作案。

      2. 嫌犯過往生活之地(中國內地、中國香港以及伯利茲)均就吸食或持有可卡因作出處罰性之規定,即使不了解具體的法律規定,亦應清楚未經許可持有可卡因是受法律所非價的行為。相應地,嫌犯主張其不知悉在本澳吸食可卡因是犯罪行為之辯解不足以說明其對該行為不法性存在錯誤認識,該辯解也有違一般生活經驗。

      3. 第17/2009號法律第14條第2款的規定是一種對吸毒行為的“轉化處罰”,即立法者規定,對超出特定量的吸毒者適用第7、8或11條予以處罰,而不再按第14條第1款處罰。就罪狀而言,其前提仍是要求行為人將毒品用於吸食,而非販賣,否則,應直接適用第7、8或11條,無需根據第14條第2款適用第7、8或11條。
      因此,在本案中,原審判決第14條第2款適用第11條,根本不需要證明嫌犯具有向他人出售有關毒品之意圖。

      4. 在綜合考慮整個案卷內客觀顯示的情節,嫌犯持有超過5日之毒品,但全部用於個人吸食,並未發現有提供與他人的情況,考慮嫌犯為初犯及其對毒品深度依賴的情況,但現時已受到控制,本院同意原審法院之考量,在平衡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求,給予緩刑不會給社會帶來負面衝擊以及給一般預防帶來影響,可以達到刑罰的目的。因此,本院認為可維持對嫌犯的徒刑暫緩四年執行的裁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