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5/2026 395/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審查證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風險責任、過失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

      摘要

      關於小心謹慎義務,中級法院在第471/2021號裁判中曾提到:
      “過失建基於應注意並能注意但沒有遵守該注意的義務。為了確定行為人是否違反了客觀的小心謹慎義務,首先需要確定是否存在‘可預見的客觀危險性’,換言之,對於沒有履行的小心謹慎義務,倘若在獲得履行的情況下,便有可能避免有關結果的發生。
      在不法罪狀當中,應證明沒有遵守客觀所要求的注意;在罪過層面,應證明行為人按照其個人之能力有條件滿足客觀所要求的注意條件。”
      ……
      由於嫌犯車輛的左側設有導流線、空間狹窄,正常情況下,不應再有車輛駛入,因為他方的駕駛者也應該具有小心謹慎的駕駛義務,及對自己的行車情況作出正確的判斷;所以,在此情況下,倘若仍要求嫌犯作出超於常人的關注,包括需要留意其他駕駛者的異常操作,本院認為,這樣已經超出了法律的要求。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