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10/2023 529/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與「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之競合

      摘要

      1. 「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與「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之間是實質競合。
      2.法律對個人使用毒品行為作刑事處罰,旨在保護的法益並非單純的特定個人的健康,而是公眾健康。使用毒品這一自我傷害行為,雖未直接侵害他人,卻存有給社會安寧秩序帶來傷害之危險,基於公眾的身心健康,進而維持社會秩序和公益,故認定「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為抽象危險犯。
      3.同樣,「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亦是抽象危險犯,不論行為人持有用作吸食毒品的器具或設備,是為著個人使用還是提供給其他吸毒者使用,對該罪的刑事處罰,亦旨在保護公眾健康,而非單純的特定個人的健康。
      4.「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及「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兩個犯罪所處罰的是不同的事實,一個是不法吸食,或純粹為供個人吸食而不法種植、生產、製造、提煉、調製、取得或持有法律所明文禁止的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物質;另一個是意圖抽食、吸服、吞服、注射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該等物質,而不適當持有任何器具或設備。
      5.「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的犯罪客體“器具”或“設備”必須是具有「專用性」的特點,而不能單純的被用於吸毒的任何物品。關鍵在於,這個犯罪是一個危險犯,只要持有該等“器具”和“設備”,即構成犯罪。
      6.「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和「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的規定及處罰的事實是並列的、互為獨立的,兩項法條彼此之間不存在一個法律規定的犯罪構成要素包括另一個法律規定的犯罪構成要素的情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