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主題
專利登記
摘要
- 專利制度所保護的是一項發明,專利制度的建立目的是為了鼓勵創新,並將發明投入實際應用,因此,在對某項發明進行專利審查時,立法者要求相關發明必須具備新穎性、創造性以及實用性。
- 新穎性(novidade)是指一項發明未被現有技術所包括。
- 創造性或發明活動(actividade inventiva)是指對有關領域之專業人士而言,非以明顯方式從現有技術所得出之發明。
- 創造性不單要求是新的技術,而且應當具備一定的技術進步,因為專利制度本身鼓勵的不單純是技術的創新和應用,更是技術的進步和突破,因為專利的授予同時也會賦予權利人專屬的排他權,倘若僅要求新穎性而忽略技術的進步性,反而容易製造技術過濫的壟斷,阻礙創新。
- 實用性或工業實用性(susceptibilidade de aplicação industrial)要求發明之對象可在任一類型之企業活動中製造或使用。
- 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審查報告明確指出權利要求不具創造性的情況下,拒絶相關專利登記申請是正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