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僱用罪
摘要
第6/2004號法律第16條規定及處罰的「僱用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客觀方面,行為人與不具備法律所要求僱員必須持有的文件之人建立了勞動關係;主觀方面,行為人明知被僱用者不具備在澳合法工作的身份而仍與其建立勞動關係。
“長期工”、“試工”或“試用期”,多屬於相關行業的日常用語,並無精確的法律定義。如何認定涉事之“長期工”、“試工”或“試用期”是否構成法定的「僱用罪」犯罪,仍須結合個案的具體情節加以分析判定。依照罪行法定原則,只有當行為人的行為符合法律明文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時,該行為才被視為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