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7/2026 560/2026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自願性公積金計劃;訴訟標的。

      摘要

      1. 若在起訴狀當中原告限於表明其儘管被僱主實體解僱,但其按照自願性公積金計劃的相關規定仍有權按比例收取僱主的供款部份,且其從未就僱主實體以合理理由解僱一事提出任何質疑及請求,那麼,僱主以不合理理由解僱不構成起訴狀所劃定的訴訟標的,且亦從未有根據《勞動訴訟法典》第16條第2款的機制納入成為本案的訴訟標的。
      2. 雖然法官在作出判決時在法律適用上不受當事人的陳述所限(《民事訴訟法典》第567條),但法官不得以原告從未提出的訴因作為裁判依據以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此亦表示,法官不能通過改變法律定性,去審理一個原告沒有提供相應的事實基礎並主張的法律關係。
      3. 由於原告曾作出並引致其被僱主實體解僱的行為不構成公積金計劃協議書所規定的任一足以排除其收取僱主供款權益的情況,因此,即使在本案中,原告是否被不合理解僱並不構成本案的訴訟標的,但原告仍有權收取相應的僱主權益部份。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