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4/2025 574/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的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存疑從無原則
      - 正當防衛(《刑法典》第31條)
      - 免除刑罰(《刑法典》第137條第3款)
      - 緊急避險(《刑法典》第34條)
      - 罰金選擇
      - 民事賠償

      摘要

      1. 正當防衛應同時滿足三個要件:(1)行為人本人或第三人受法律保護的利益遭受不法侵犯,且該侵犯必須是正在實施或迫在眉睫的侵犯;(2)為擊退不法侵害所使用的方法必須是必要且合理的;(3)行為人必須具有防衛的意圖(animus defendi)。
      正當防衛所使用的方法須具備必要性及合理性,通常地,以令對方不能近身或以適當武力制服對方為限;而防衛之意圖,則透過這些所使用的防禦性擊退侵害的常用方法所體現出來。
      2.根據《刑法典》第68條第3款,在出現《刑法典》第137條第3款所指的兩種情況時,具體決定是否給予免除刑罰,取決於《刑法典》第68條第1款各項所定立的條件是否同時成立。
      具體而言,屬於互相侵害且未能證明打鬥之人中何人先行攻擊,或行為人對攻擊者僅予反擊者,只有在同時滿足事實之不法性及行為人之罪過屬輕微者、損害已獲彌補及免除刑罰與預防犯罪不相抵觸的前提下,方得免於處罰。
      3.《刑法典》第34條規定的阻卻罪過之緊急避險,主要要件包括: 候補性(行為人的事實具有刑事上的不法性質)、衝突性(狀況涉及法益衝撞而有必要作出解決,並透過犧牲他人與擬保全之利益屬同等級或較高等級之法益)、受威脅之利益之特定性(受威脅之法益涉及人身性質)、行為的目的及適當性(意圖除去的危險正在發生以及無法以其他方式除去危險)、無法期待作出其他行為(考慮到具體情況後,無法期待行為人作出與其為應對威脅而作出的行為不相同的其他行為)。
      第一嫌犯在人行道上的騎行行為,在當時並未對行人產生即時危險,第二嫌犯所指的對行人構成的危險仍然還是抽象的危險,讓第一嫌犯犧牲身體完整性來消除有關的危險,是不適當的。第一嫌犯在行人道上騎行單車是應被譴責的,但只能以適當的方式予以制止,而第二嫌犯從背後推第一嫌犯,即使是第二嫌犯所說的從背後抓第一嫌犯的膊頭,作為警務人員的第二嫌犯是有能力意識到其所用方式是不適當。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